一、房屋增值部分继承如何处理
在涉及房产继承问题时,如有遗嘱存在则优先遵照当事人意愿进行继承,若无此项规定,便依据法定继承方式展开,此过程中,房产将由第一顺位继承人共同继承,而老幼辈分第二顺位继承人则无权参与分配。
若第一顺位无合适人选担任继承人,则进入到第二顺位继承人的角色当中。
这里所述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已故者的配偶、子女以及父母,第二顺位传承者便是其兄弟姐妹、祖父母和外祖父母。
对于同顺位内的继承人来说,他们应获财产份额一般情况下应均等对待。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二、房屋增值部分在离婚时要怎么分配
在购房的过程中,倘若一方当事人并未为房屋增添丝毫价值贡献,而完全依赖于另一方完全额付款购买的情形下,可以理解的是,这所房产便属于独立的购置人的私人财物。
所以我们认为,由于房屋增值部分是构成房地产总价的一个组成部分,因而理所当然地不被视为夫妻两人的公共财产。
在面对离婚纠纷时,此种情况下的个人财产将不会受到进一步的分割处理。
然而反观另外一种情况,也就是购房过程中,其中一方确实有针对房子进行投资的情况。
如果我们设想购买的房产是由夫妻双方共同投入资金购买的,那么毫无疑问,该住房将会划归在夫妻共有财产之列,在面临离婚问题时,其房产以及增值部分都会作为公共财产接受分配处理。
假设购房行为是以个人资产作为支撑购买的,但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又依靠双方共同还贷。
在这种情况之下,夫妻两人在婚后所共同承担的贷款支付款项,以及与之相应的房产增值部分,都将依据尊重子女权益与女性权益的原则来进行合理的分割处理。
《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认证律师
普法人次
最快响应
继续浏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