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虚构经历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倘若员工在建立劳动关系过程中,存在虚构职责经历以顺利确认劳务合同的行为,若由此产生欺诈问题并对劳务合同的执行造成实质性影响的话,那么该劳务合同将被确认为无效。
关于劳务合同的无效可能性,包括但不限于用人单位规避自身的法定义务、明确限制或排除劳动者的某些权益;
以欺骗性方式或者恐吓威胁等手段,让另一方在没有真实意愿的条件下列入或修改劳务合同;
以及违反了国家和地区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条款等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虚构经历的劳动合同无效吗
为了达成与该公司签署劳动合约的目标,劳动者采取了不光彩的手段,隐瞒了实际状况、编纂了虚假的工作履历,从而获得了用人单位的信任并成功签下了劳务合同。
此类行径属于明显的欺瞒行为,严重影响到了用人单位的日常运营和工作秩序。
因此,我们认为这份与之相相关的劳动合同属于无效的合同范畴。
一旦劳动合同自始至终都被认定是无效的,那么它所产生的法律约束力自然也就不曾存在过。
关于劳动合同的有效性或部分内容的效力产生争端时,应该交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进行最终裁决。
若因劳动者操作不当导致劳动合同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并由此给用人单位带来了实际损失的话,劳动者作为过错方理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
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若劳动者在签订劳动合约的过程中,故意夸大或捏造其岗位职责的经历,以此误导合同的订立,从而构成了对合约的欺诈行为且使得该合约无法按照预期进行履行,那么这样的合同将被视为无效。此外,如果雇主在签订合同时有意规避其应承担的法定义务,或者对劳动者的权益做出了不合理的限制,或者通过欺骗或强迫等手段来达成签约目的,亦或是违反了相关法律法规中的强制性规定,这些情况都可能导致所签署的合同被判定为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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