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构经历劳动合同有没有效?

最新修订 | 2024-0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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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理昕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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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我们的工作、学习甚至平常生活过程中,相信会遇到很多法律方面的问题,本篇文章对我们可能遇到的法律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知识解答,希望可以通过这篇文章帮助您了解更多与虚构经历劳动合同有没有效?相关的法律方面知识。
虚构经历劳动合同有没有效?

一、虚构经历劳动合同有没有效?

劳动者虚构工作经历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如果构成欺诈且影响劳动合同履行的,无效。劳动合同的无效情形有没有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下列劳动合同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一)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没有争议的,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二、补签的期间劳动合同有没有效

补签的期间劳动合同暂时还未生效,要在双方协商一致,且补签完成后合同才生效。但补签期间双方是存在着事实劳动关系的,单位需要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工资,而劳动者需要按约定完成工作任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第十七条

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

(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没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三、兼职合同属于劳动合同

兼职合同属于劳动合同。兼职属于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签订劳动合同,也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并且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六十八条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

第六十九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

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但是,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第七十一条

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日常生活中我们会面临很多法律问题,所以应该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以免在遇到法律问题时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相信上面文章的内容已经对虚构经历劳动合同有没有效?的问题作出了解答,如果您还需要咨询相关的其他问题,可通过点击下方“立即咨询”按钮,我们会匹配专业律师为您解答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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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经历劳动合同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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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虚构“工作经历”签订的劳动合同如何处理
[律师回复] 因此。审理结果,遂对李某的工作经历产生怀疑,李某为了达到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目的,致使企业与其签订劳动合同:2010年初,无法达到岗位职责的要求:庭审中北京市联拓律师事务所刘昊斌律师案情描述,应做到程序合法,某传媒集团公司面向社会公开招聘一名人力资源经理。三,双方签订为期三年的劳动合同,企业与李某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无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李某与企业订立的劳动合同应属无效合同,骗取了公司的信任,并且承诺告知的内容的真实性,并以通知书的形式告知李某:本案争议的焦点是企业是否可以在调查发现员工虚构工作经历后作出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但企业单方直接做出无效的决定亦有不妥之处、发现有劳动合同无效情形与员工解除劳动合同时。工作一段时间后,工作职责是全面负责集团及子公司人力资源工作,并应继续履行,对用人单位而言,取得了相应的成绩。如果是劳动者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无效,企业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是直接通知其劳动合同无效,隐瞒了真实情况,不能很好的完成工作,于是,面试过程中:在司法实践中。律师建议,用人单位可以依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的规定立即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经审理认为,用人单位除给付相应的劳动报酬外。同时,约定李某的岗位是人力资源经理。二,用人单位仍应支付相应的劳动报酬,虚构了工作经历,《劳动合同法》第26条的规定、绩效考核、以《承诺书》的形式:一。律师点评,无论是用人单位还是劳动者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的无效,用人单位应当提前对拟入职员工进行背景调查。企业认为,该公司发现李某的工作能力一般,避免出现劳动合同全部或部分无效的情形,该公司当即以李某欺诈为由:“以欺诈,应做如下应对,李某向该公司提交了曾在同行业多家公司担任人力主管或经理等职务的工作履历表。该公司对李某以往的工作经历非常满意,自己工作兢兢业业,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企业无权做出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对劳动合同的无效或者部分无效有争议的,包括招聘,影响了公司的正常工作秩序、培训,应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而不是一味的相信员工自己的陈述,该公司与李某在仲裁员的主持下达成调解。李某的这种做法属于欺诈行为、薪酬福利管理及员工关系等、对于拟聘用的重要岗位员工。本案中。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条的规定。因此,随后公司经调查发现李某所说的在多家公司担任过人力主管或经理的经历严重与事实情况不符,都面临着责任和损失的承担,由于李某虚构工作经历。李某不认可该公司的决定,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应当无效,还须承担一定的损害赔偿责任,做出双方劳动合同无效的决定。如果是用人单位原因造成的劳动合同无效,由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确认,李某认为以往的工作经历与现在的工作并无关系,严格根据法律规定确定劳动合同的内容,其行为已经构成欺诈。四,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于是申请仲裁要求确认双方的劳动合同有效。对于该无效的劳动合同,建议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致使公司与其签订了劳动合同,最后、企业HR应当谨慎审查劳动者的相关资质和所提供的各种信息,明确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双方皆已经履行了告知义务。作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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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经历的劳动合同有效吗
无论我们是在工作、学习还是生活中,我们都可能会遇到各种法律方面的问题,所以我们平常就需要多了解一些法律知识,这样在遇到了法律问题时,就能够很好的去处理去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了。本篇内容中整理了一些与虚构经历的劳动合同有效吗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您有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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虚构经历的劳动合同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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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招聘信息发布以后,投递简历者众多,甲公司经过初选,拟定了几位比较满意的求职者进行面试。最后,甲公司决定录取三名人员:小张、小赵、小李。几天之后,该三名人员均与甲公司签订,约定试用期一个月。两个月后的某一天,甲公司人事法务部经理在仔细复查小赵学历证书等证件的复印件时,发现小赵的学历证书编号比其他员工提交学历证书编号位数明显要短。甲公司人事法务部经理遂致电小赵学历证书上所显示学校(以下称乙大学)的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经乙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以及乙大学教务处查询,乙大学从无此人。甲公司方知,小赵提供的学历证书是伪造的。甲公司人事法务部经理遂向甲公司总经理汇报。甲公司为了严肃劳动纪律,惩前毖后,于是向小赵下发书面决定:因小赵通过欺诈与甲公司订立劳动合同,性质恶劣,系无效劳动合同;从即日起,小赵与甲公司不存在劳动关系,小赵须于当天办理好工作交接;以前发放的两个月工资就算了,但是,两个月后近三个星期的工资,不予发放小赵。对此,小赵表示不予接受,并坚持自己的学历证书是真实的。第二天,小赵依然如往常一样,来到甲公司上班。第三天,小赵仍旧前往甲公司上班。……但是,到发放工资日时,其他员工均领到了相应的工资,唯独小赵没有。小赵去甲公司财务处理论,甲公司财务告知,公司早就和你没有劳动关系了,书面通知不是写的很明确嘛。半个月后,小赵向某市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要求甲公司恢复与其劳动关系,并支付所拖欠的工资。【处理结果】  劳动仲裁期间,经对小赵的学历证书进行鉴定,鉴定结论证实,小赵学历证书确系伪造。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小赵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确因小赵实施欺诈所签订,因此该份劳动合同无效。但是,对于劳动合同无效有争议的,应当由劳动仲裁委员会或人民确认,甲公司应当向小赵支付所拖欠的全部工资。【律师分析】本案对于公司的人事管理极具风险警示意义,在现实中,也经常发生。就本案而言,主要有两个法律问题:以下,对这两个问题作一简要分析:简要答复:要看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该劳动合同无效是否有争议!答:如果该员工自己承认该学历系伪造,公司可让该员工签字确认(签收)相关书面通知(通知中应有相关虚假学历的表述),此时,用人单位可以直接宣布劳动合同无效。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对于学历的真伪(即是否存在欺诈、劳动合同是否无效)发生争议(大部分情况如此),用人单位便不能直接宣布劳动合同无效或解除劳动合同。根据《劳动法》的规定,须经劳动仲裁机构或人民确认,方可认定。新的《》在第26条也做了如此规定。用人单位如果对有争议的直接宣布无效,则反而会将自己本来很有利的形势弄得很被动,并且有可能要承担败诉的风险。简要答复:需要支付工资,标准为其相同或相近工作岗位的工资。答:尽管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但是根据无效合同处理的“双方相互返还”原则,又因为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无法返还,所以,用人单位应当支付一定的报酬,标准应与该劳动者提供的劳动相适应(比较容易操作的方法就是按照相同或相近的工作岗位标准)。《劳动法》及劳动部相关的部门规章均有类似规定。在新的《劳动合同法》第28条也明确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劳动者已付出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数额,参照本单位相同或者相近岗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确定。”【律师提示】 为了避免用人单位在此种情况之下因操作不适,导致用人单位将本十分有利的情势变成被动不利,以下提示供参考: 
1、应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果发现提供的学历证明系伪造,便为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这样,如果在试用期发现,则公司可以直接解除劳动合同(此种情况下,用人单位应做好学历的鉴定或公证工作)。 
2、如果在试用期以后发现员工学历证明系伪造,应及时通知该员工,如果员工矢口否认,用人单位应及时向劳动仲裁机构提起劳动仲裁。否则,将处于十分被动地位。 
3、即使劳动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劳动者提供劳动的,用人单位也应按照相应的标准向其支付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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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虚构工作经历是否有效
劳动者虚构自己的工作经历、学历,以致用人单位对其工作能力作出错误判断,进而与她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是否有效,有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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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构成虚开发票罪?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为复杂客体,主要包括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和税收征管制度。
从现代税收制度来看,发票是在购销商品、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中,开具、收取的收付款凭证。从发票的功能来看,发票既是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虚开发票的行为,在没有产生商品购销或者提供服务的情况下,就开具了交易内容并不存在的凭证,使得会计核算与现实交易存在误差,严重影响会计核算的真实性,使国家对国民经济发展相关数据的掌握存在偏差,因此,虚开发票的行为,侵犯了国家的财务管理制度。此外,发票是国家进行税务稽查的重要依据,通过虚开发票,可以使不法经营者多列成本,减少所得税等税种的应纳税额,达到偷逃税款的目地,从而侵犯了国家的税收征管制度。
客观要件
虚开发票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发票,情节严重的行为。主要表现为以下几种情形:
一是为他人虚开。行为人在没有销售商品或者没有提供服务的情况下,为他人开具发票;或者是行为人虽然销售了商品或者提供了服务的情况下,但为他人开具交易内容或交易数量、金额不实的发票。在这种情况下,行为人都是使用合法持有的发票为他人虚开,这是虚开发票的主要形式。
二是为自己虚开。行为人在没有商品交易或是提供或接受服务的情况下,为自己开具发票。由于增值税专用发票和其他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可以用来骗取出口退税或者抵扣进项税款,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的情况也较为常见。而普通发票并没有这种可以用于牟利的骗敢出口退税和抵扣税款的功能,因此在虚开发票罪中,为自己虚开发票的情况并不多见。但即使出于其他目的为自己虚开发票难以达到抵扣税款以牟利的目的,也违反了发票管理制度中关于如实开具发票的规定,情节严重的,亦构成虚开发票罪。
三是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主要包括两种情况:一是行为人为了实现自己侵占或资金、套取财政资金等不法目的,通过支付“手续费”等形式要求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二是行为人销售商品或提供服务,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给商品购买者或接受服务者。这种做法,往往是行为人没有开具发票的资格,或者是利用不同行业的税率差异来偷逃税款。比如娱乐业的营业税税率为20%,让他人为自己虚开营业税税率只有5%的餐饮业发票提供给消费者,可从中偷逃大量税款。
主体要件
自然人和单位都可以成为虚开发票罪的主体。
本罪的主体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为了谋取“手续费”等非法利益,开具虚假或者不实的发票。
二是非法获得虚开发票的单位和个人。这些单位和个人通过获取虚开的发票来获得非法经济利益或者掩盖自己的违法行为。
三是虚开发票和购买虚开发票的中介者。司法实践中介绍他人虚开发票也是常见、多发的情况,是打击虚开发票犯罪的重点。通过介绍,行为人将虚开发票者和发票使用者连接起来,促成虚开发票交易的行为。随着虚开发票违法行为的多发,甚至出现了所谓“”的组织化运行。有人专门负责联络虚开发票者,有人通过网络或发小广告联络购买者,为购买者提供各种发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发票犯罪。对于介绍他人虚开发票的行为人,可以将其作为虚开发票罪的共犯处罚。
主观要件
虚开发票犯罪为直接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违反税收法律制度,还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间接故意和过失不能构成本罪。
关于虚开发票犯罪是否必须以牟利为目的,有不同的意见。一种意见认为,刑法条文没有规定以非法牟利为目的,因此,本罪不以非法牟利目的为构成要件,只要虚开行为达到情节严重,就应定罪处罚。另一种意见认为,不能一概而论。虚开发票不是违法者的最终目的,往往是作为出售或者实施逃税等其他非法牟利犯罪的桥梁和中介,最终还是以谋取非法经济利益为目的。由于虚开发票罪主要侵害的是国家税收征管秩序,如果没有牟利的目的,那么持有伪造发票的行为对国家税款的征收就没有威胁,也不会对国家税收征管秩序造成大的影响,其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如果情节显著轻微,可以犯罪处理。因此,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并没有将“以营利为目的”或者“为牟取经济利益”作为虚开发票罪的主观要件,但是不以牟利为目的的虚开发票的行为是否能认定为本罪需要审慎认定。
虚构事实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后失踪,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该罪的基本构造为:行为人以不法所有为目的实施欺诈行为→被害人产生错误认识→被害人基于错误认识处分财产→行为人取得财产→被害人受到财产上的损失。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虚构事实借钱不还,构成诈骗罪吗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借款后失踪,不一定构成诈骗罪。诈骗,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款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 本罪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
首先,行为人实施了欺诈行为,欺诈行为从形式上说包括两类,一是虚构事实,二是隐瞒真相。
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
但是,有一点需要注意:诈骗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借款人由于某种原因,长期拖欠不还的,或者编造谎言或隐瞒真相而骗取款物,到期不能偿还的,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也没有挥霍一空,不赖账,不再弄虚作假骗人,确实打算偿还的,仍属借贷纠纷,不构成诈骗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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