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承租人没有依照原先商定的方式,或是在尊重租赁物品本质属性的前提下正确使用租赁物品,结果导致租赁物品遭受损害,此时,出租人便可依据上述条款宣告合同无效。
2.当承租人未经出租人的许可擅自将租赁物品予以转租时,出租人也可行使权利,取消该份合同。
3.当承租人无法提供正当理由,或者未能及时支付租金,延迟时间达到一定程度时,出租人有权要求承租人必须在合理的期限内完成补交手续;
如果承租人仍然拖欠租金不予支付,则出租人同样拥有权利取消该份合同。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二、当事人如何申请启动人民调解程序
对于申请启动人民调解制度这一过程,当事人可以选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请求,由该机构依法进行调解;
同时,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根据具体情况进行主动调解以应对纠纷。
而若在基层人民法院或公安机关处理的纠纷中,发现适宜采用人民调解方式加以解决的,则应在案件受理之前,告知相关当事人有权利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提出调解申请。
此外,调解民间纠纷时,应由纠纷当事人所在地区(单位)或纠纷实际发生地的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受理并展开调解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第十七条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也可以主动调解。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第十八条
基层人民法院、公安机关对适宜通过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纠纷,可以在受理前告知当事人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
第十九条
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调解纠纷的需要,可以指定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也可以由当事人选择一名或者数名人民调解员进行调解。
在特定条件下,出租人有权依据法律规定独立决定终止或解除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这些情形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承租人因不当使用租赁物品导致其遭受严重损害;未经出租人同意擅自将租赁物进行转租;以及未能按照约定时间支付租金,且在收到出租人书面催缴通知后仍未给出合理解释并及时补交,从而导致逾期现象的发生。如果承租人继续拖欠租金,则该租赁合同将会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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