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报工伤应遵循哪些程序
下面为您详细介绍申报工伤的各项步骤和流程:
首先,在经过相关部门对申报资料进行认真细致的审查并确认无误之后,贵方需要支付相应的鉴定费用作为申请的正式启动;
其次,待您成功缴纳了鉴定费用之后,便可凭借付款凭证领取到《劳动能力鉴定查体通知书》以及用于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结论送达专用信封》所需的相关表格和资料;
接下来,按照函件中注明的规定时间,受伤职工请务必前往指定医疗机构接受身体检查;
而在鉴定专家根据实际检查情况、辅助性检查结果以及相关鉴定标准等要素综合考量后,将会形成最终的鉴定级别意见;
在此过程中,若您对鉴定专家所做出的鉴定级别意见有任何疑问或不同理解,可在收到鉴定结论之日起的第15个工作日之内向山东省劳动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
在经过以上所有环节之后,正常情况下应该在60个工作日内(如遇特殊原因需延长则需报备明确并保证不超过30个工作日)得到鉴定中心所出具的最终鉴定结论。
值得注意的是,鉴定结论的发布方式将采取挂号邮寄方式送达给每一位申请人。
最后,如果您认为自己的身体状况在鉴定结论作出后仍有进一步改善的可能,那么在距离首次鉴定结论公布满一年之际,就可以提出申请进入劳动能力复查鉴定阶段。
《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三条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工伤认定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二、申报工伤应有什么手续
在您决定申请工伤认证时,请务必遵循以下必要步骤:
首先,从单位职员遭遇工伤伤害或患上职业病的确认日期开始算起,您应当立即向投保工伤保险关系所在地区的市级或县级劳动与社会保障公共服务机构,如实提交完整的工伤认证申请书,以申请进行工伤的法律确认。
其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收到您的申请之后,将依据申请材料进行全面审核,如有需要,他们会对工伤事故进行深入的调查和审定。
最后,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将在确定的期限之内根据实际情况,对申请者所提交的材料进行最终判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者及其家属以及申请人所服务的企业。
《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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