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司法鉴定与事故鉴定是否相同
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实为两回事儿。
首先,其启动程序就截然有别。
医疗事故所含有的技术鉴定部分,往往是由相关属地的卫生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委托,以便启动鉴定事宜;
或者,也可由当事双方面对面协商,携手正式委托启动这一鉴定环节。
然而,司法鉴定则是一种独立于卫生行政部门及自行鉴定的另类鉴定方式,需经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最后由法官根据实际情况启动鉴定流程。
其次,从鉴定人员构成上看,两者又存在明显区别。
涉及医疗鉴定的工作班子中,主要成员皆来自各属地省级医学会组建的省级医学专家库;
而地市级医学会则负责组建本地的市级医学专家库,以满足各项医疗鉴定需要。
在司法鉴定团队里,主导鉴定工作的是司法机构的法医人士,同时还会邀请临床医学专家参与事项处理。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是否一样
医疗司法鉴定与医疗事故鉴定实则存在显著差异。
首先,我们来聊聊它们在启动程序上的区别。
医疗事故中所涉及的技术鉴定通常是由属地的卫生行政部门负责委托并启动鉴定程序,亦或是由双方当事人协同委托启动该鉴定程序。
而司法鉴定则独立于行政鉴定以及自行鉴定之外,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提出申请,再经法官许可后启动。
其次,我们来看下这两种鉴定在人员构成方面有何区别。
在医疗鉴定领域中,鉴定人员主要来自于省级医学会所组建的省级医学专家库及各地方级医学会所组建的属地市级医学专家库。
这样的人员构成使得这些鉴定人员皆为医学专家。
相较而言,司法鉴定人员则由司法机构的法医负责主持鉴定工作,同时他们还会邀请临床医学专家以提供必要的协助。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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