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劳动者存在如下情形之一,则用人单位可依正当程序解除与其签署的劳动合同:
(1)劳动者在试用期内,被证实未能满足录用条件;
(2)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
(3)劳动者行为不当,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了重大经济损失或信誉损伤;
(4)劳动者在同时期与其它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关系,其行为对其正在服务的雇主的正常工作秩序和任务达成产生严重干扰,且经雇主提出相应纠正要求后,仍未采取必要措施加以纠正者;
(5)由于涉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明确规定的,导致劳动合同整体无效的具体情节,主要指以下几种情况:
(a)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哄骗他人在违背真实意愿的情况下签订或变更劳动合同;
(b)公司方为规避自身应负的法定责任,非法剥夺员工应有权益;
(c)违反国家相关强制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6)劳动者已经依法受到了刑事惩罚或追究。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二、劳动者哪些用人单位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的以下几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首先是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员工尚未接受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是疑似患有职业病的人员在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
其次是非因公受伤或患上疾病的员工,在公司规定的医疗期限之内;
再次是女性职员在怀孕期、分娩期和哺乳期间的;
然后是本单位连续工作超过十五年,且距离正式退休年限不足五年的劳动者;
最后是受到相关法律、法规规定限制的其他特殊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
(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
(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
(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
(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符合法定程序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具体情形主要包括以下几点:首先是在试用期内未能达到约定的录取标准;其次是存在较为严重的违反企业内部纪律准则以及职业操守的行为;三是由于渎职、舞弊导致企业遭受重大经济损失或者声誉受损的情况;四是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已经严重影响到雇主正常的工作秩序并且拒不改正者;最后则是因为劳动合同本身存在法律效力瑕疵,例如通过欺骗手段签订或者企业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非法侵犯了员工的合法权益等。此外,如果劳动者本人曾有过刑事犯罪记录,也可能成为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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