林地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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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林地临时用地审批分级管理:县级政府林业部门审批不超过二公顷的申请;设区市政府或自治州政府审批二至五公顷;五至二十公顷需省级林业部门审核;超过二十公顷则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林地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一、林地临时用地的审批权限有哪些

关于林地临时用地的审批权属如下:

首先,若占用面积未达二公顷,该申请将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及批准;

其次,若占用面积在二至五公顷之间,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理并发放相应许可证;

再次,若占用面积达到五到二十公顷,须由省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核批准;

最后,若占用面积超过二十公顷,则必须提交至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批决策。

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二、林地临时用地审批权限

关于林地临时用地的审批权属如下:

首先,若占用面积未达二公顷,该申请将由县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及批准;

其次,若占用面积在二至五公顷之间,应由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理并发放相应许可证;

再次,若占用面积达到五到二十公顷,须由省级人民政府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审核批准;

最后,若占用面积超过二十公顷,则必须提交至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批决策。

《森林法》第三十八条需要临时使用林地的,应当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临时使用林地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二年,并不得在临时使用的林地上修建永久性建筑物。临时使用林地期满后一年内,用地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的相关规定,林场临时用地的审批实行分级管理制度。具体来说:对于用地规模不超过两公顷的申请,由县级政府的林业部门进行审批;对于用地规模在两公顷到五公顷之间的申请,由设区市或者自治州级别的政府进行审批;而对于用地规模在五公顷到二十公顷之间的申请,需要经过省级林业部门的严格审核;如果用地规模超过了二十公顷,那么就必须上报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最终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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③县级林业主管部门对农村居民建房占用林地进行审核批准,不需上报市、州、省林业主管部门审批。申请建房的当事人持县级林业主管部门的审核同意书即可依照《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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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由用地单位提供以下手续:
1、需要占用或者征用林地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当地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的书面用地申请;
2、事项准许文件(1)审批制的建设事项,提交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和初步设计批复;核准制、备案制的建设事项,提交核准、备案的确认文件。城市规划区内为实施城市规划的建设事项征用、占用林地的,提交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2)其他建设事项,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准许文件;
3、占用征用林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身份证明;
4、建设单位与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林权所有单位签订的林地、林木赔偿费和安置补贴费协议;
5、有资格的林业调查规划设计单位作出的事项使用林地可行性报告;
6、填写《使用林地申请表》;
7、被占用征用林地的权属证明手续。
8、其它证明手续:(1)占用、征用自然保护区、世界遗产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林地的,提交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认可的意见;(2)采矿、采石、采砂、取土的事项,提交环境影响评价和水土保持方案的准许文件;
(3)补办占用、征用林地手续的,提供案件处置法律文书复印件和罚金(金)如数交纳的单据复印件。
(二)流程(1)建设单位向县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议申请;(2)州(市)、县(区、市)两级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提议具体明确的审查意见与恢复森林植被措施和现场查验报告一并逐级上报云南省林业厅;(3)占用或者征用防护林地或者特种用途林林地表积10公顷以下,用材林、经济林、薪炭林林地及其采伐迹地表积35公顷以下,其他林地表积70公顷以下,经省林业厅审核认可后向申请人核发《使用林地审核认可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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