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格式合同无效法律规定
格式合同具有法律规定情形的,或者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又或者是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格式合同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二、格式合同无效的情形有什么
所谓“格式条款”,又被称为标准条款、标准合同、格式合同以及定式合同等等,它主要指的是当事人为了能够反复利用这些条款而提前预订好的,并且在签订协议时并没有与另外一方进行充分深入的商讨和协商的条款内容。
那么,当格式合同面临无效的情况时,应该如何处理呢?首先,如果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去了其自身应承担的责任,或是加重了另一方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抑或直接排除了另一方的主要权利,这样的条款将会被视作无效;
其次,假如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能充分履行提醒和解释的义务,那么这个条款也将无法发挥任何效力;
第三个方面,如果格式条款触犯了法律、行政法规中所列举的那些强制性规范,那也同样会导致整个合同的无效;
第四种可能是,若格式条款导致了人身受到伤害,却仍能通过免责条款逃脱责任的话,那么这种条款将被视为无效;
最后,若是由于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故意或者严重疏忽导致对方遭受财产上的损失,那么这一类的免责条款亦将被视为无效。
《民法典》第四百九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该格式条款无效:
(一)具有本法第一编第六章第三节和本法第五百零六条规定的无效情形;
(二)提供格式条款一方不合理地免除或者减轻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限制对方主要权利;
(三)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排除对方主要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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