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农民土地被征应获得哪些补偿?
农民征地享有以下补偿:土地补偿费、房屋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被征地农民的社保补偿费,社保补偿费包括以村委会为单位为失地农民投保缴纳的社会统筹部分和个人缴纳的个人账户部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
二、征地补偿费计算方法是什么?
1、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其标准为: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7000-10000元;
50万以上不足百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地,缴纳5000-7000元;
不足10万人口的城市,每征用一亩菜地,缴纳3000-5000元。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以上标准,确定自己的标准。
但不得超出以上标准限额。土地补偿费归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有,交付给被征用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统一使用,用于再生产投资,形成新的生产能力,不能分给农民个人消费。
地上附着物及青苗补偿费归地上附着物及青苗的所有者所有,征用土地的地上附着物中产权确实属个人家庭所有的,其补偿费付给本人(家庭);被征用土地上由集体种植的青苗,其补偿费纳入当年集体收益分配;青苗属于农民或其他人承包土地种植的,其补偿费交给承包者。为了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正确、节约、有效地使用征地补偿费,防止征地费用被截留、侵占,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必须将征用土地的征地补偿费收支情况向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公布。
2、征用耕地的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征用其他土地的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用耕地的补偿费标准,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具体规定。属于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可按该土地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6倍计算,征用无收益的耕地不予补偿。征用柴山、滩涂、水塘、苇塘、经济林地、草场、牧场等有收益的非耕地的土地补偿标准为该土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
3、征用人工鱼塘、养殖场 宅基地、果园及其它多年生经济作物的土地,按邻近耕地补偿标准计算。
4、被征用土地的青苗补偿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5、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自行制定。参照建筑造价折多少,补偿多少。
农民土地被征应获得的相关补偿款是需要双方进行充分的协商的,并且需要综合考虑当地的相关政策来具体的进行分析,并在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签署一份书面的文件,书面协议书的签署对于双方的合法权益都是有非常重要的保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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