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留置权是否需要通过合同约定
留置权利并不要求以合同协议为前提条件。
若债务人未能履行其已届期的债务责任,债权人有权将该债务人已合法占据的不动产进行留置,同时,债权人也享有对上述被留置财产的优先受偿权。
在这里,前述拥有留置权利的债权人被称之为留置权人,而被留置的财物便构成了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二、留置权是否需要约定,法律上的标准是什么
有着丰富律师经验的专家强调,关于留置权是否需要事先约定,实际上来说留置权是一项基于法律规定而产生的保证方式。
根据中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的明确规定,在特定情况下,如果债权人能够证明其已合法占有了债务人的动产,且债务人未及时履行到期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该条款依法对其占有的债务人动产采取留置措施,同时享有对这些动产进行优先受偿的权利。
在这份协议中,定义出行使该权利的主体即债权方,以及被留置的动产作为待处理的资产。
另外,第四百四十八条进一步补充说明,债权人在行使留置权的时候必须满足条件,如被留置动产须与债权存在同一法律关系,但允许企业间留置例外。
至于第四百四十九条则规定了在法律明确禁止或当事人自愿约定不得留置某些动产时,应尊重这一规定,不得采取任何留置行为。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八条债权人留置的动产,应当与债权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但是企业之间留置的除外。
《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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