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租赁合同之效力被依法宣告终止之后,承租人需承担以下几项主要义务:
首先,应当及时地向出租人支付其应当承担的所有租金;
其次,承租人在继续使用租赁物件时应遵守双方已达成的规定及约定方式;
再者,对于租赁物件,承租人应该尽到妥善保管的责任;
还有,未经出租人同意,承租人不得任意对租赁物进行变更或增添其他设施;
最后,依据法定程序以及双方所签订的租赁协议,承租人有义务将租赁物件归还给出租人。
《民法典》第七百二十一条
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租金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
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
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限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限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限届满时支付。
关于租赁契约的终止是否涉及违反合约条款、以及由此产生的损失金额如何确定等事项,需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合同中的规定。
其中,对违约所导致的损失赔偿金的定夺,应至少与实际违约行为所引发的经济损失相等同,且应涵盖包括在合约正常履行情况下原本可获取的经济收益在内。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赔偿金额不可超越方在签约时所能预见或应当预期到的违约行为可能带来的经济损害程度。
此外,其他有关法律条款同样需得到遵守。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八十四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造成对方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是,不得超过违约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可能造成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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