针对这两项情形,可以做出如下的解释和分析:
首先,就夫妻二人间的财产归属问题而言,如果是在婚姻持续期间内购置房产,但是夫妻双方并未对此进行明确的约定,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即便房产证上只有其中一方的名字,也应该被认定为夫妇的共同财产;
其次,关于双方父母为其子女两人购买的不动产权属归属性问题,如果将此不动产的所有权归属于某一方子女的姓名之下,那么依相关法规,该不动产即可依据双方父母的出资比例来评定为分别由两方按照一定的份额拥有所有权,除非双方再生另行约定。
然而,在特殊情况下,即当夫妻一方在婚后由其父母出资为其购置的不动产时,如果该不动产的所有权因登记在出资者子女的名字下,则可以理解为这只是其父母单方面赠予自己孩子的财物,这笔房产应被视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三条
下列财产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二、结婚后购买的房产是共同财产吗
在结婚之后购置的房产通常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姻持续期间获得的薪资、奖金、劳动报酬,以及来自于生产、经营、投资及知识产权方面的收益,都将被归类为夫妻双方共有的财产,这些财产将受到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规定的婚姻财产制度的管辖,归属于夫妻两个人共同所有。
同时,对于此类财产,夫妻双方均享有使用权,可以自由支配物质、资金或者无形资产;
在进行财产分配的过程中,将会按照国家的相关规定,运用统一的度量标准进行评估并予以分配。
该法典的制定旨在保护夫妻双方的合法权益和财产利益,维持平等温馨的家庭关系,并且确保夫妻在与他人进行交易时能保持足够的安全。
在此基础之上,法律规定了夫妻在共有财产方面应享有的平等权力和义务。
共同财产的性质主要表现为集体性质的共有,而非割股分割式的共有,因此,夫妻应对所有共同财产,不区分份额地享受相同的权利,承担相应的义务。
虽然可能会因夫妻双方的经济收入有所差异,但这并不应该成为决定他们在共同财产所有权中所占份额的依据。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第一款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