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房产权属未办理过过户手续即被实施财产保全的情形,若因非出卖方原因而致该情况发生,则有可能受到司法机构的支持。
再者,在金钱债权执行过程中,当买受人就登记于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向法院提出异议时,唯有当此种未履行过户登记并非出自买受人本身之责,才有得到法院支持的可能性。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二、买房未过户是否构成善意取得
在房产交易过程中,尚未完成过户手续的情况并不符合善意取得的条件。
所谓善意取得,是指未经权利人许可擅自处分其动产或不动产的行为,而该行为的实施者为无权处分人,而接收方则需要在善意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段获取该动产或不动产的所有权。
值得注意的是,只有在取得房产的第三方当事人对出让人无权处分该财产的事实毫不知情或者没有合理理由应当知晓这一情况时,才可以适用善意取得原则;
反之,如果受让不动产的行为在办理登记手续之前发生,那么就不能被视为善意取得。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一条
符合下列情形的,受让人取得该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
(一)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
(二)以合理的价格转让;
(三)转让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已经登记,不需要登记的已经交付给受让人。
追回遗失物善意取得是可行的,善意取得是指无处分权人将不动产或动产转让给受让人,受让人受让该动产或不动产是善意的,或是以合理的价格受让的等,此时受让人取得该动产或者不动产的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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