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代办社保的公司合法吗
不合法,社会保险登记实行属地管理,开户和缴费单位应当是用人单位,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的用人单位。
如果劳动合同与公司签订,则社会保险也应以公司名义缴纳,目前很多公司委托第三方并使用第三方社保账户进行社保缴费的行为并不符合法律规定。
按照我国《劳动法》、《社会保险法》有关规定,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应当为其缴纳社会保险。
《社会保险法》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
二、代办社保的公司合法吗
这种做法无疑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关于社会保险的登记,我们坚持的是属地管理原则。
也就是说,开户以及进行缴费的义务主体必须是作为用人单位的公司,也就是与劳动者存在直接劳动力雇佣关系的那家公司。
以下是具体分析:
首先,假如员工的劳动合同是由公司签署的,那么在此基础上进行社会保险的缴纳也就理所当然应该以公司的名义来完成。
然而,我们看到许多公司采取了将社保缴费的工作委托给第三方机构或者使用他们自己的第三方社保账户的方法,这显然是不被法律所允许的。
其次,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社会保险法》等,在公司与员工建立起劳务关系之后,公司有责任和义务为员工提供社会保险服务。
《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用人单位应当自成立之日起三十日内凭营业执照、登记证书或者单位印章,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社会保险登记。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审核,发给社会保险登记证件。
用人单位的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或者用人单位依法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三十日内,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社会保险登记。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民政部门和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用人单位的成立、终止情况,公安机关应当及时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通报个人的出生、死亡以及户口登记、迁移、注销等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