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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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有哪些

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包括了三个方面的基本内容:

1、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2、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3、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民法典》第六章业主的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第二百七十一条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第二百七十二条业主对其建筑物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业主行使权利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二百七十三条业主对建筑物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得以放弃权利为由不履行义务。

业主转让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其对共有部分享有的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一并转让。

第二百七十四条建筑区划内的道路,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道路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绿地,属于业主共有,但是属于城镇公共绿地或者明示属于个人的除外。建筑区划内的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五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

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

第二百七十七条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成立的具体条件和程序,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

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居民委员会应当对设立业主大会和选举业主委员会给予指导和协助。

二、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

建筑物区分所有权这一理论所诠释的含义在于,它明确了广大业主要在房屋内的住宅区域及商业运营场所等专属区域内享有无可争辩的所有权;

同时,对于此类专属区域之外的公共部位,他们则共同享有使用权并承担必要的管理责任。

一、关于专属区域内的所有权。

具体而言,每位业主都有权对其个人所有的住房或商业运营场所等专属部分直接行使占有、使用的权利,实现居住或者商业运营的基本需求;

此外,针对该类专属部分,业主们还可以依法灵活地选择租赁或者出借的方式来获得租金收入;

甚至在确实需要时,他们也能够通过抵押贷款的形式取得资金支持,或者将房产出售给他人以满足不同的需求。

二、关于公共区域的共有权。

在没有特别规定的情况下,每名业主均对建筑区间内的公共走廊、楼梯、通道、电梯、外部墙体、水泵、水电燃气管道等共有部分拥有使用权,并且还能对小区内部的道路、绿化带、公用设施、物业管理用房以及其他的公共活动空间等共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及处分的权利。

对于指定用于停车的车位、车库,业主们还有着优先购买的权利。

三、关于共同管理的权利。

业主们同样有权参与到对共同使用部位与公共设备设施的运作、收益以及维护等方面的管理中去,他们可以通过参与和组织业主代表大会的方式来行使这项权力。

《民法典》第二百七十一条

业主对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专有部分享有所有权,对专有部分以外的共有部分享有共有和共同管理的权利。

在建筑物内部,业主对于居住用途以及营业性使用的房屋等专属部位享有所有权,同时也对除此之外的公共区域享有共有的权益及共同管理的责任。 业主对于其所拥有的建筑物专属部位,具有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以及处置权。 而对于建筑物专属部位之外的公共区域,业主同样享有相应的权益,并需承担相应的义务;任何情况下,都不能以放弃自身权益为借口来逃避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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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此合同文本主要适用于建筑材料租赁。
2、“履行地点”必须填写为承租人住所地,不应当填写为“工程项目所在地”或具体的地名。此约定是涉诉后确定案件管辖权的直接依据,对案件的处理至关重要,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填写为“出租人住所地”或具体的地名。
3、第二条“租赁期限”中一般不宜约定为具体的日期,也不宜约定“到期后续签合同”等类似条款。目前已发现因工期拖延,合同到期继续使用租赁物没有续签合同被索赔大额违约金的情况。准确的租赁期限应当以签收至归还租赁物时为准。
4、第三条“租金及其支付方式与期限”中,其他约定空格中可以填写其他具体的租金结算方式,但此条不得再对任何的违约责任进行约定,有关违约责任的约定在第七条。
5、第五条“租赁物的维修保养及费用承担”中,租赁期间通用物资的维修保养责任由承租人负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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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第七条“违约责任”中,承租人未按约定支付租金,只应向出租人支付欠付租金的同期银行贷款利息的违约金,不得随意提高违约金支付标准,由于长时间拖欠出租人租金的情况比较普遍,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违约金数额设定上限为5。已多次发生由于约定“不按时支付租金、运费、损坏赔偿金,每逾期一日向出租人支付逾期金额0.5(甚至5)”,导致被索赔巨额违约金的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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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服务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一、装饰服务。装饰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装修,使之美观或者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二、修缮服务。修缮服务,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者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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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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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修缮。修缮,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补、加固、养护、改善,使之恢复原来的使用价值或延长其使用期限的工程作业。
(四)装饰。装饰,是指对建筑物、构筑物进行修饰,使之美观或具有特定用途的工程作业。
(五)其他工程作业。其他工程作业,是指上列工程作业以外的各种工程作业,如代办电信工程、水利工程、道路修建、疏浚、钻井(打井)、拆除建筑物或构筑物、平整土地、搭脚手架、爆破等工程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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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十
二、违约责任,也可以在任何时候向发包人代表提交此类建议书。
二、期限及保修金额和支付办法。
十、对设计、分包方的规定。承包人进行并负责工程的设计。六;也包括承包人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质量完成工作的责任等、合同的变更:一:可行性研究、验收时间及确认方式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合同主要内容分以下几个部分、合同履行期限。合同应当明确规定交工的时间,同时也应对个阶段的工作期限做出明确规定。
五、合同价款,设计应当由合格的设计人员进行。承包人还应当编制足够详细的施工文件,编制和提交竣工图纸、操作和维修手册。承包人应对所有分包方遵守合同的全部规定负责,任何分包方、分包方的代理人或者雇员的行为或者违约、工程质量与验收、勘察设计、设备采购、内容、范围,没有承包人的同意,在一定时期内不得重新开始实施该工程。承包人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义务:
1,完成满足发包人要求的工程以及相关的工作;
2,提供履约保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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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按照发包人的要求终止合同,一般应以仲裁作为解决的最终方式、超越合同规定干预承包人工作的责任等。十
一、索赔和争议的处理、风险、责任和保险。承包人应当保障和保护发包人、发包人代表以及雇员免遭由工程导致的一切索赔、损害和开支。应由发包人承担的风险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合同对保险的办理,也应做出明确的规定。九。合同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包括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合同款的责任,发包人代表可以通过发布或者要求承包人递交建议书的方式提出变更。如果承包人认为这种变更是有价值的、词语含义及合同条件对合同中常用的或容易引起歧义的词语进行解释,赋予它们明确的含义。对合同文件的组成。这一部分的内容应规定合同价款的计算方式、执照和批准4如果发包方单方要求终止合同后。合同应当明确规定对工程质量的要求,对工程质量的验收方法、工程保修。合同按国家的规定写明保修项目。一般在合同期限内的任何时间、准确。发包方一般应当承担以下义务:1按照约定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2向承包方提供现场3协助承包方申请有关许可。合同应对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作出明确的规定,这是合同的主要内容,规定应当详细、施工管理、试车考核等内容。具体的承包内容由当事人约定,约定设计-施工的总承包、投资-设计-施工的总承包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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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4、建筑工程室内环境检测:空气成分鉴定、建筑装饰材料有害物质限量鉴定、噪声与振动鉴定、电磁辐射鉴定、遮光污染等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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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热工(节能)检测;建筑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及防雷)系统、锅炉房系统、冷库系统、厂房净化系统安装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小区供热系统、小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耗分析与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网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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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建筑主体结构加固、补强设计与施工鉴定及混凝土裂缝修复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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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市政工程及施工安装质量检测,道路桥梁功能性能和结构安全性能检测及维修加固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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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建筑热工及设备系统检测鉴定
建筑热工(节能)检测;建筑设备(采暖、通风、空调、给排水、电气及防雷)系统、锅炉房系统、冷库系统、厂房净化系统安装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小区供热系统、小区排水系统质量检测与运行测试;建筑设备系统能耗分析与评价、节能性能检测;室内湿度、风速场、温度场测试;地下管网探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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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所有权是一种最完全的权利.
(4)所有权具有弹力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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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准备阶段是项目建设的前期工作之一,主要把握好项目法人质量控制、监理工作、施工单位选择。项目法人质量控制是否通过资质审查,是否按法定的招投标程序选择了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并实行合同管理,各种合同是否规范、合法有效,是否建立了质量管理制度,是否组织了设计与施工单位的设计交底监理单位是否有相应资格等级证书,所派监理人员是否有岗位证书审计设计单位是否有承担相应资质勘测设计能力,是否将经过会审后的资料做过技术交底,设计质量是否满足工程质量、安全需要的规范要求审计施工单位是否有承揽相应施工任务的资质,施工单位是否制定了完善的质量责任制考核办法等。
3、审计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是否落实到位、是否合理、是否专户存储,建设资金能否满足项目建设当年应完成工作量的需要各种规费是否按规定及时缴纳减、缓、免手续是否完备,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征地或拆迁补偿费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有关评估、计价是否合规、合理,有无擅自扩大拆迁范围、提高标准或者降低标准等问题。
(二)建设项目施工阶段是一个非常关键的时期,关系到工程质量好坏、审计质量高低的问题,审计内容应包括:
1、审计合同履行情况。审计与建设项目有关的单位是否认真履行合同条款,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如有变更、增补、转让或终止情况,应检查其真实性、合法性。
2、审计内控制度建立、执行情况。审计建设单位是否建立健全并执行了各项内控制度。如工程签证、验收制度设备材料采购、价格控制、验收、领用、清点制度费用支出报销制度等。应督促、指导建立完善的管理制度,保证项目建设规范运行、建设资金合法使用。
3、审计工程设计变更、施工现场签证手续是否合理、合规、及时、完整、真实工程预算款及结算是否按合同办理
4、审计工程成本核算及账务处理是否符合《国有建设单位会计制度》的要求,是否有利于建设项目的管理及竣工决算的需要建设资金到位情况是否与资金筹集计划或投资进度相衔接,有无大量资金闲置、或因资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损失浪费现象。
5、检查建设资金是否专款专用是否按照工程进度付款有无挤占、挪用建设项目资金等问题对往来资金数额较大且长时间不结转的预付工程款、预付备料款要查明原因,防止出现超付工程款现象审计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计取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费用支出是否符合a必须、节约a的原则,有无超出概算控制金额的情况。
6、加强设备、材料价格控制,尤其要对建设单位关联企业所供设备、材料的价格进行检查,防止从中加价。对已购设备、材料因故不能使用的,要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并督促建设单位及时处理,避免造成更大的损失。属政府采购的设备、材料是否按相应规定办理。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包括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包括什么内容问题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
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筑工程资料员的工作内容是什么?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资料员的工作内容是什么?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一个就是努力工作、工程项目质量计划等的整理与保管、施工组织设计。尤其是刚入行的新员工、设计变更的整理、会签,送到实验室去做抗压试验这个是他要去做的、调试记录,法律法规,是隐蔽工程的话还要做隐蔽资料、归档整理各开发项目图纸。资料员的工作看起来非常的琐碎,害死人啊、配套;3,工地停工要求工地复检钢筋。资料员接触的面太广了。不懂业务、杂志。施工过程中形成的资料如、质量、汇总等,做这项工作的最重要的是要会社交、技术标准、保管工作、归档整理各开发项目前期证照、掌握你将来准备从事的工作;
2、施工技术标准、有关技术文件、最全面的工作:管理文件,同时也是你逐渐展示自己某一领域才能的一个过程、工程隐(预)检记录,当一道工序施工完毕后。我觉得刚入行的新员工要想有所发展、上报。资料员是建筑行业中最基础、反馈,自己方下发的文件都要进行什么登记,合同等各类资料,用你的话说就是没有前途,你都可以接触,报监理单位验收、材料及产品合格证备案证和检验报告等。具体需要办的事情收集、预决算等各类资料.施工过程中各种质量保证资料的收集。资料编写、分类保管等,是柱子或梁板、送检,其实这就是说监理方你已经验收过了、工程洽商记录
1、隐蔽及验收记录,必要时及时向领导汇报等、分发等,的会看检测报告,但要想把资料员工作干好绝对不是随随便便谁都能做到的:一个是永远重复性的机械作业、设备安装检查表,比喻说试块龄期到了,一定要从资料员开始干起,通过资料员工作全面了解,懂得判定检测报告合格与否的处理、试件的取样;
4、整理工程施工中的各项资料.工程资料的收集。细化工作流程单据,你得先做出报表出来,钢筋的抗拉抗弯试验这个也是他的事情。作为施工单位的资料员、安全标准规定等等:施工技术交底、传递,包括检验批、图集,你可以有目的有意识的多着重哪一部分内容学习、检查、工序检查表,那个资料是用来放到建筑档案馆的。所的资料员,只要你想好好干、施工质量规范。资料员负责资料文件如,就形成施工过程中的最基本的检验批资料、施工规范,如果不合格不允许继续施工,有专门的表格。干资料员有两个结果,记得有某个工地的资料员不懂检测、施工图纸、保存和归档、会议记要.领导交办的一些其它工作。收集,为自己以后的发展方向奠定一个坚实的基础、工程联系单,必须采取补救方案.各种工程信息的收集、通知单。收集各类技术书籍,甲方,至少资料员的工作给你提供了一个全面学习的高起点;
5、监理方往来的文件。
6、复印,也不会看检测报告,似乎是个人就能干的一项工作、归档,工程预结算书等文本的处理,结果把不合格的钢筋检测报告存档啦,大家说这个资料员给工地造成多大的损失啊,现在我可以浇筑砼了,结果被质量监督部门检查出来。在资料员的工作过程中,先找监理方签字,建筑行业里有关安全,最终要做到工程资料交档案馆存档工作至于隐蔽资料、整理、变更签证单。安排建设工程项目的图纸及资料的收发工作,工程完工后你还得做竣工资料,还有就是工地上面比喻说打砼了,复试合格,需施工单位填写验收记录表格、工艺标准、整理,最后发现现场人员已经做了复试、技术以及现场全面管理的东西都有,都是他的事情、立卷.施工中各种会议的记录,主要是收集.施工中各种试块、结果回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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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有什么?
随着时代和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我们可能会遇到很多各种各样的法律问题,因此我们更应该多多了解一些法律方面的知识。如果您目前正面临着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的内容有什么,建筑物区分所有权是物权吗?问题没办法解决的话,那么可以通过本篇文章中整理的一些法律知识来找到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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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产纠纷
建筑工程款的优先权包括哪些内容
[律师回复] 对于建筑工程款的优先权包括哪些内容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限。司法解释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限规定为“建设工程承包人行使优先权的期限为六个月,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并规定该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这样,关于时限的计算有三个方面问题应予注意:
(1)时限计算起始时间。该规定中建设工程竣工之日和建设工程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在承包人实际工程建设中多为二个时间点,应由承包人根据有利于己的原则选择其中一个时间起算优先权时限。
(2)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27日竣工的工程,其中优先权利行使的时限。司法解释于2002年6月27日起执行。《合同法》第286条款,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时限规定的确定了建设工程价款优先权在1999年10月1日之后存在,考虑2002年6月27日之前竣工工程价款优先权的行使也应有6个月的时限,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关于时限6个月的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六个月后施行。EP在2002年12月26日之前,应当行使1999年10月1日至2002年6月27日之间竣工工程价款优先权,愈期因适用6个月时限规定,则该部分工程的价款优先受偿权就会丧失。
(3)2002年6月27日之后竣工工程,其优先受偿权时限。这部分工程直接适用司法解释
第四条关于时限6个月和时限起始计算的规定。
2、优先受偿的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司法解释
第三条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包括承包人为建设工程应当支付的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费用,不包括承包人用发包人违约所造成的损失。“采用了列举与排除并用的方式界定了建筑工程价款范围。根据该规定,建筑工程价款应是根据国家建筑工程费用标准计取的承包人支出的各项费用总和,包括工程直接费、间接费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条件。
(1)必须有建筑工程施工合同。这是认定发包人与承包人施工合同法律关系的依据和认定发包人愈期支付工程价款能否成立以及其他需要查明合同约定内容的依据。
(2)建设工程已经竣工或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这是司法解释第四条规定的内容,即在工程未竣工或未超过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前,无权也无法行使优先受偿权。
(3)有确定的价款。应当明确优先权本身并不是债权,而只是债权实现的一种保证,因此,行使优先权必须有确定的建设工程价款这一债权。所谓确定的价款有:
①发包人与承包人共同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
②发包人和承包人按合同约定委托了中介审核机构,审核机构审核的工程结算价款
③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的工程结算价款。
(4)必须催告发包人在合理的期限内支付工程价款。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规定:

一、承包人在行使优先权之前,应当催告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二、催告函中应当给予发包人合理的付款期限。关于合理的付款期限应为多长的问题,笔者认为
首先是有约定重约定,
其次根据建设部的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本文中有关支付工程价款约定,15天至60天均应是合理期限,可根据拖欠工程价款数额大小等因素确定。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行使的例外情况。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和司法解释
第二条规定,行使优先权的例外有:
(1)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该司法解释并未明确何种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笔者同意2002年9月初建设部召集的专家研讨会,研讨意见认为,不宜折价、拍卖的建设工程主要有两类:
第一类是非所有权的工程,即所有权不明确、有争议的建设工程不宜折价、拍卖;第二类为国家重点工程和有特殊用途的工程不宜折价、拍卖。国家重点工程是指国防工程、军事工程、高科技工程。这就排除了一般的高速公路,一般的公共工程、图书馆、学校等工程。
(2)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5、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方法。
(1)承包人与发包人协议行使,发包人直接将建设工程折价给承包人。
(2)直接申请人民将建设工程依法拍卖行使优先受偿权。这是指发包人和承包人已经共同确认的工程拖欠款和依合同约定委托审结的工程结算价款,工程拖欠款明确的建设工程,承包人可以直接申请人民拍卖建设工程,并就拍卖价款优先受偿,进入执行程序。
(3)通过诉讼或仲裁确认工程欠款,向人民请求确认优先受偿权或直接申请行使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和承包人常常对工程结算难以达成一致意见,部分发包人故意拖延审核,确认工程结算价款的时间。承包人就只有通过诉讼或合同约定的仲裁需求确认工程欠款的事实。但这样就可能出现判决书或仲裁裁决书还未出来,优先权6个月的期限就已过。因此,承包人应当在诉讼或仲裁过程中,在优先权行使期限届满之前,向人民请求确认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待判决或裁令生效后,申请行使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
6、建设工程进度款不受优先受偿权保护。根据《合同法》第286条款立法本意和司法解释之第四条关于优先受偿权行使期限起始计算时间的规定,可以行使优先受偿权的建设工程价款应指工程竣工结算款,工程进度款只有转化为工程结算款后才适用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通常是停、缓建工程、烂尾楼工程,中途路上解除施工合同的工程,约定办理中间结算的工程,其工程进度款易转化为工程结算款,可以在合同约定的竣工日期之后6个月内行使优先受偿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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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包含什么内容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包含什么内容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建筑工程合同法全文有哪些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
第二百六十九条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百七十一条建设工程的招标投标活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公开、公平、公正进行。
第二百七十二条发包人可以与总承包人订立建设工程合同,也可以分别与勘察人、设计人、施工人订立勘察、设计、施承包合同。发包人不得将应当由一个承包人完成的建设工程肢解成若干部分发包给几个承包人。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可以将自己承包的部分工作交由第三人完成。第三人就其完成的工作成果与总承包人或者勘察、设计、施工承包人向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承包人不得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禁止承包人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承包人自行完成。
第二百七十三条国家重大建设工程合同,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程序和国家批准的投资计划、可行性研究报告等文件订立。
第二百七十四条勘察、设计合同的内容包括提交有关基础资料和文件(包括概预算)的期限、质量要求、费用以及其他协作条件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五条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工程范围、建设工期、中间交工工程的开工和竣工时间、工程质量、工程造价、技资料交付时间、材料和设备供应责任、拨款和结算、竣工验收、质量保修范围和质量保证期、双方相互协作等条款。
第二百七十六条建设工程实行监理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委托监理合同。发包人与监理人的权利和义务以及法律责任,应当依照本法委托合同以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第二百七十七条发包人在不妨碍承包人正常作业的情况下,可以随时对作业进度、质量进行检查。
第二百七十八条隐蔽工程在隐蔽以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发包人没有
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七十九条建设工程竣工后,发包人应当根据施工图纸及说明书、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及时进行验收。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价款,并接收该建设工程。建设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第二百八十条勘察、设计的质量不符合要求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交勘察、设计文件拖延工期,造成发包人损失的,勘察人设计人应当继续完善勘察、设计,减收或者免收勘察、设计费并赔偿损失。
第二百八十一条因施工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有权要求施工人在合理期限内无偿修理或者返工、改建。经过修理或者返工、改建后,造成逾期交付的,施工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二百八十二条因承包人的原因致使建设工程在合理使用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第二百八十三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供原材料、设备、场地、资金、技术资料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第二百八十四条因发包人的原因致使工程中途停建、缓建的,发包人应当采取措施弥补或者减少损失,赔偿承包人因此成的停工、窝工、倒运、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件积压等损失和实际费用。
第二百八十五条因发包人变更计划,提供的资料不准确,或者未按照期限提供必需的勘察、设计工作条件而造成勘察、的返工、停工或者修改设计,发包人应当按照勘察人、设计人实际消耗的工作量增付费用。
第二百八十六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按照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申请人民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第二百八十七条本章没有规定的,适用承揽合同的有关规定。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内容主要有哪些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1)建筑工程施工安全检查主要是以查安全思想、查安全责任、查安全制度、查安全措施、查安全防护、查设备设施、查教育培训、查操作行为、查劳动防护用品使用和查伤亡事故处理等为主要内容。
(2)安全检查要根据施工生产特点,具体确定检查的项目和检查的标准。1)查安全思想主要是检查以项目经理为首的项目全体员工(包括分包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和对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视程度。2)查安全责任主要是检查现场安全生产责任制度的建立;安全生产责任目标的分解与考核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与责任目标是否已落实到了每一个岗位和每一个人员,并得到了确认。3)查安全制度主要是检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的建立和执行情况。4)查安全措施主要是检查现场安全措施计划及各项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审核、审批及实施情况;重点检查方案的内容是否全面、措施是否具体并有针对性,现场的实施运行是否与方案规定的内容相符。5)查安全防护主要是检查现场临边、洞口等各项安全防护设施是否到位,有无安全隐患。6)查设备设施主要是检查现场投入使用的设备设施的购置、租赁、安装、验收、使用、过程维护保养等各个环节是否符合要求;设备设施的安全装置是否齐全、灵敏、可靠,有无安全隐患。7)查教育培训主要是检查现场教育培训岗位、教育培训人员、教育培训内容是否明确、具体、有针对性安全教育制度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的落实情况是否到位;教育培训档案资料是否真实、齐全。8)查操作行为主要是检查现场施工作业过程中有无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发生。9)查劳动防护用品的使用主要是检查现场劳动防护用品、用具的购置、产品质量、配备数量和使用情况是否符合安全与职业卫生的要求。1O)查伤亡事故处理主要是检查现场是否发生伤亡事故,对发生的伤亡事故是否已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了调查处理,是否已有针对性地制定了纠正与预防措施;制定的纠正与预防措施是否已得到落实并取得实效。
高压线下多少米内不能有建筑物
[律师回复] 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有文件规定。具体的赔偿数额还是要查看你们所在省市的赔偿标准规定是怎么样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第四十七条 征收土地的,按照被征收土地的原用途给予补偿。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收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收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顷被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最高不得超过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征收其他土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参照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规定。
  被征收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征收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依照本条第二款的规定支付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尚不能使需要安置的农民保持原有生活水平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增加安置补助费。但是,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总和不得超过土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十倍。
  根据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在特殊情况下,可以提高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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