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是什么意思
违约损害赔偿的可预见规则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因违约给另一方当事人造成损失时,违约方仅就缔约时预见到或应当预见到的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负责赔偿,超出预见范围的损失,违约方不予赔偿的规则。
《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约责任。
二、违约损害赔偿怎么确定
首先,当因合约双方一方的不履行或违反契约条款,导致对方人身权益及财产权益遭到侵害时,受损方有权自由选择向其提出适用违约责任或是侵权责任,以及提出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等多项补救措施。
其次,假如当事人任何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在执行合同义务时未达到约定标准,给对方带来了经济损失,那么赔偿金额必须与实际遭受的损失相匹配,其中也包括合约执行完毕以后可能产生的额外收益;
然而,这个赔偿金额不能超出违约方签订合同时设想或者应该设想到的违约可能导致的损失程度。
再者,如果约定的违约金低于实际造成的损失,那么法律诉讼机构或者仲裁委员会可以根据受损方的申诉请求进行调整增加;
倘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则可根据受损方要求进行适当降低。
总结来说,无论是因为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还是其他原因,只要对对方的人格权造成严重伤害,并且还引起了严重的精神损害问题,受损方都可以选择向对方追究违约责任,而不受限于受损方是否申请了精神损害赔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请求予以适当减少。
违约损害赔偿中的可预见性原则,即是指在订立合同时,一方若因违约而给另一方带来了损失,则违约方应对其唯一能够预见、或者应当预见的因该种违约行为而引发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对于超出此预见界限之外的损失,违约方则无需负有任何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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