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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预见原则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原则之一,是指违约损害赔偿的范围应以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到的损失为限。《民法典》第五百八十四条规定, “赔偿损失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订立合同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合理预见原则的主要理论依据即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只能承受订立合同的意思范围的约束,其责任的承担同样也不能超过意思范围。如果违约造成的损失超出了当事人根据订立合同时的情况与事实能够作到的预见,让其承担违约损失就违背了意思自治原则。 应当注意的是,合理预见原则并不适用于约定损害赔偿,即在当事人约定违约金或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时,约定的数额或者根据约定的计算方法确定的数额具有优先效力,其都属于当事人在订约时就能预见到的损失数额,除非其约定显失公平才得予以考虑减少。其次,是否预见或者应当预见可能的损失是根据订立合同时的事实或情势进行判断的。据以判断是否预见到或者应当能够预见的依据是违约方在订阅合同时实际知道的或者应该能知道的事实或情势。
民法典这样规定,体现了公平的原则,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是可以预见合同违约时自己的损失是多少,既然订立合同时已经预见并且接受了这个损失的风险,那么在要求违约损害赔偿的时候以预见的损失作为赔偿标准也是合理的,当事人也是可以接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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