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政裁决:经当事人申请,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裁决。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裁决的内容应当包括补偿方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期限、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裁决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
(2)依法起诉:若拆迁当事人对裁决不服,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60日内向作出裁决的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3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3)强制拆迁:如果被拆迁人或者房屋承租人拒绝执行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的裁决,在裁决规定的搬迁期内未搬迁的,可以依法实施强制拆迁,由房屋所在地市、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执行,或者由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人民法院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修订)》第六十八条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关于拆迁房纠纷已经超过了三年是否仍需赔偿的问题,现提供以下信息供参考:
拆迁并非单纯意义上的赔偿行为,而是一种补偿机制。
根据有关法规,房屋拆迁纠纷的诉讼时效设定为三年,这也适用于所有涉及到房屋拆迁纠纷案件的起诉情形。
然而,最高的诉讼时效不得超过二十年,具体的司法救济途径可以根据上述法规的时效性要求来执行。
在此特别提示大家,必须注意诉讼时效问题,避免错过最佳维权时机。
另外,需要特别强调的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明确规定了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限为三年。
除非法律另行规定,否则均应按照此法律予以执行。
而在此期限内,诉讼时效的开始时间是从权利人知晓或应当知晓自己权益遭受损害及被告方承担责任之日起开始计算。
在法律另有规定的情况下,则以相应的法律条款为准。
但同时也要注意,如果权益受侵害日起超过二十年,人民法院将不会给予保护;
只有在特殊情况下,人民法院才能根据权利人的申请酌情决定是否予以延长保护期。
第十七条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二)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三)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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