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谓破产债权确认诉讼是指债务人、债权人对破产管理人审核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由法院以实体判决的形式审查确认有争议的债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条债务人有本法第二条规定的情形,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重整、和解或者破产清算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企业法人已解散但未清算或者未清算完毕,资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依法负有清算责任的人应当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
二、什么是破产清偿顺序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之相关条款规定,如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明确指出,破产清算时,除优先满足破产费用及共益债务的清偿外,还应按照以下次序实施破产资产的偿付:
首先,支付劳动者所应得的工资福利待遇及其相关保障费,包括但不限于基本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及其他法定补偿金等;
其次,尽数偿还破产人所拖欠的非上述各项的社会保险费用与税务款项;
最后,才能对普通的破产能务进行偿付。
同样在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中,亦澄清如若破产财产无法完全照此上述顺序完成清偿工作,则须按照一定比例进行分配。
此外,须特别注意的是,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的薪资,应按照企业全体员工的平均工资水平来核定计算。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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