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首先确定是一般担保还是连带担保,一般保证在保证期间里,债权人只能找债务人不能找你。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连带保证要承担欠款的偿还责任。合同中的担保人,应当承担在债务人不履行合同时,代为履行或者赔偿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二、项目投资款保证人要承担什么责任?
在此之前,我们需要明确您所述的究竟是一般的保证措施,抑或是连带的保证措施。
如果是一般性的保证措施,那么在保证期限内,债权人只能向债务方提出要求还款,而无法直接向您寻求帮助。
另一方面,若债权人由于自身原因自愿放弃或疏忽大意,未积极行使他们的权力,以致于无法通过执行相关财产来达到追讨欠款的目的时,在这种情况下,作为保证人,您将有权在提供给法庭可以被执行的财产的价值限额以内,不再承担任何的偿还责任。
然而,若是连带的保证措施,那就意味着您需要承担起欠款的偿还义务。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合同中规定的担保人,应该承担在债务方未能按照原本约定履行债务时,代替其履行债务,或者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的责任。
《民法典》第六百九十八条
一般保证人保证责任免除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向债权人提供债务人可供执行财产的真实情况,债权人放弃或者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该财产不能被执行的,保证人在其提供可供执行财产的价值范围内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在保障行为中,首要条件是明确相关担保类型,包括但不限于一般性担保及连带担保两种类型。对于一般性保证,在此类期限内,债权人仅享有对债务人的追索权,而无法向任何其它第三方提出主张。在此情况下,若债权人放弃或因自身疏忽未能有效行使其法律权利,导致该笔债务无法得到妥善执行,则相应的保证人需在其所提供的可供执行权益的价值范围之内,免除部分或全部的保证责任。至于连带保证,则需要承担起欠款的偿还义务。在合同条款中,担保人必须承担在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时,代替债务人履行相关责任,或者赔偿因此产生的经济损失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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