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务清偿的顺序
具体顺序是:
一、优先抵充已到期的债务。
二、几项债务均到期的,优先抵充对债权人缺乏担保或担保数额最少的债务。
三、担保数额相同的,优先抵充债务负担较重的债务。
四、负担相同的,按照债务到期的先后顺序抵充。
五、到期时间相同的,按比例抵充。
其二、债务人有多个债权人时,应当优先清偿有担保的债权。
《民法典》第五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的债务,个人经营的,以个人财产承担;家庭经营的,以家庭财产承担;无法区分的,以家庭财产承担。
农村承包经营户的债务,以从事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的农户财产承担;事实上由农户部分成员经营的,以该部分成员的财产承担。
二、债务清偿的顺序有哪些
一、在债务人存在众多债权人的情况下,解决问题的方法如下:
各个债权人应当依据其与债务人之间签订的法律契约进行正常的债务清算,各自对相应部分内的债务具备权益并获得妥善归还,确保相互之间不产生任何形式的干扰或者冲突;
倘若债务人不能满足所有债权人的债权金额,导致所有债权人对该债务人提出强制执行申请并需参与分配时,对于已经依法生效的多份法律文件所确定的需要支付现金的内容,若各个债权人在对执行标的物未享有担保物权的前提下,则应按照执行法院执行措施实施的先后顺序来分配利益;
而在多个债权人所持有的债权类型不尽相同的情况下,应以其对所有权及担保物权的持有为基准,将其优先置于金钱债权之前予以优先清偿。
二、在债务人与同一人之间存在多笔相似性质的债务关系,并且没有额外条款之约定的条件下,清偿顺序应当依照以下原则进行:
首先,应对已到履行期限的债务进行优先清偿;
其次,当所有债务均已到达履行期时,需优先偿还对债权人提供的担保不足或者担保金额相对较少的债务;
再次,若担保金额相等且各类债务承担力度亦无差异的情况下,需优先考虑偿还负担较重的债务;
最后,若是各类债务的负担程度一致,就应根据债务重要性的高低依次进行清偿,同时对于到期时间相同的各项债务,应当按照它们的比例进行分摊。
《民法典》第四百五十六条
同一动产上已经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
第四百一十条
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抵押权人可以与抵押人协议以抵押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
变卖该抵押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协议损害其他债权人利益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该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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