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债权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1、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权担保的基本方式有什么
1保证制度:
是指在订立担保存同的过程中,保证人(即保证合同中的债务人)与债务人为债权人设定的担保关系,当债务无法得到履行时,保证人应当按照事先的保证协议,代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责任或义务。
2抵押措施: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设置的不转让特定抵押物的占有权,而将此抵押物用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手段。
3动产质押方式:
在此种担保形式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需将其所有的动产提交予债权人保管,以此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若债务到期未能如约履行,债权人有权力根据相关法规,通过折现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款项优先取得清偿款。
4权利质押模式:
权利质押最主要的特征是以一定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进行质押,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对借款人的债权权益提供保障功能。
5留置权:
当债权人按照双方达成的书面合意,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若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履行时间已过而债务人仍未履约,那么债权人就享有留置该动产的法定权利,以便用其进行折现或拍卖、变卖处理,并在处理所得款项中优先获得清偿。
6定金制度:
这是一种非正式的担保方式,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一致后,利用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因素。
如果债权人未能按期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话,即使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所有权主也不能要求回收,这时,定金将转化为货品价值;
反之,如果是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则其应向授出定金的债权人双倍偿还定金。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担保人为债权人担保债务清偿,若债务未能按约履行,则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担保人完成债务清偿之后,其依法享有对债务人间的追索权。此外,债务人和第三人均可自愿提供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品,以此增信于债权人。倘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便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将抵押物进行折价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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