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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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保证人向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
债权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一、债权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1、保证人债权人保证债务人履行债务,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按照约定由保证人履行或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债务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2、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可以提供一定财产作为抵押物。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的规定以抵押物折价或者以变卖抵押物的价款优先得到受偿。3、当事人一方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可以向对方给付定金。债务人履行债务后,定金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无权要求返回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4、按照合同的约定一方占有对方的财产,对方不按照合同给付应付款,超过约定期限的,占有人有权留置该财产,依照法律的规定以留置财产折价或者以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得到偿还。

民法典》第三百九十二条》被担保的债权既有物的担保又有人的担保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债权人应当按照约定实现债权;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债务人自己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应当先就该物的担保实现债权;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的,债权人可以就物的担保实现债权,也可以请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提供担保的第三人承担担保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二、债权担保的基本方式有什么

1保证制度:

是指在订立担保存同的过程中,保证人(即保证合同中的债务人)与债务人为债权人设定的担保关系,当债务无法得到履行时,保证人应当按照事先的保证协议,代为履行主合同项下的责任或义务。

2抵押措施:

是指债务人或第三人为债权人设置的不转让特定抵押物的占有权,而将此抵押物用于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一种法律手段

3动产质押方式:

在此种担保形式中,债务人或第三人需将其所有的动产提交予债权人保管,以此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实现。

若债务到期未能如约履行,债权人有权力根据相关法规,通过折现或拍卖、变卖该动产所得款项优先取得清偿款。

4权利质押模式:

权利质押最主要的特征是以一定的财产权利为标的物进行质押,但其本质上仍然是对借款人的债权权益提供保障功能。

5留置权:

当债权人按照双方达成的书面合意,合法地占有债务人的动产时,若订立合同时约定的履行时间已过而债务人仍未履约,那么债权人就享有留置该动产的法定权利,以便用其进行折现或拍卖、变卖处理,并在处理所得款项中优先获得清偿。

6定金制度:

这是一种非正式的担保方式,即在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达成一致后,利用金钱作为债权的担保因素。

如果债权人未能按期履行自己的义务的话,即使是作为抵押物的财产所有权主也不能要求回收,这时,定金将转化为货品价值;

反之,如果是债务人未能履行合同,则其应向授出定金的债权人双倍偿还定金。

《民法典》第六百八十一条

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担保人为债权人担保债务清偿,若债务未能按约履行,则按照事先约定的方式,由担保人代为履行或共同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在担保人完成债务清偿之后,其依法享有对债务人间的追索权。此外,债务人和第三人均可自愿提供一定的资产作为抵押品,以此增信于债权人。倘若债务人不能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便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通过将抵押物进行折价或变卖所得款项优先获得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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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担保的相关法律制度规定
1、法定担保和约定担保。A、法定担保:是指基于法律的规定而产生的担保。典型的情形是优先权和留置权。B、约定担保:是指由当事人自行设定的担保。如保证、抵押、质押、定金均为约定担保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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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债务
我哥哥现在在一家担保公司上班,他是管档案的。不知道一般情况下担保公司档案合同制度的规定有哪些?
[律师回复] 第一条为加强公司档案管理,确保档案资料的完整性,促进担保业务经营的合法性和担保资产的安全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担保管理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担保业务档案是指在办理担保业务过程中形成的用以记录和反映担保业务全过程及与担保客户关系的重要文件、凭据和图表等相关资料。主要由借款人的基本资料、担保业务中的相关契约和担保管理资料等组成。
第三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是综合档案管理体系的一部分,业务部门、风控部门应配合综合档案人员,对担保业务档案按照“集中统一”原则进行规范化管理。客户经理负责担保业务档案移交前的收集、整理工作,并对移交前档案资料的真实、完整、有效、保密等负责。
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担保业务档案移交后的整理、立卷、保管和日常维护工作,并对移交后的担保业务档案的安全、管理、立卷、归档、提取、调阅、销毁、保密等负责。
第四条各部门要遵守担保业务档案的移交、立卷、归档、调阅、提取、保管、销毁、人员交接等制度,做到科学管理、有效利用,严防损毁散失,确保担保业务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1
第五条担保业务档案涉及国家、公司和企业的秘密,档案管理人员、调阅人员和其他相关人员均需严格执行保密制度。
第二章担保业务档案的归档方法
第六条担保业务档案主要分为评审卷和风险卷两大类。
评审卷由业务部门人员进行收集和整理,装订。以确保评审卷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当所有的文件、资料、手续都以齐全,并放款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评审卷档案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归档整理。如果评审卷档案有手续文件不全或需要补充新手续文件等情况都由业务部门人员自行完成。没有做成的项目评审卷和已经决定不在继续进行的项目评审卷档案由业务部门人员
自行进行管理。档案管理人员不予接收保管。
风险卷由风险部门人员进行收集、整理、装订。以确保风险卷内容的完整性和正确性。当确定所有的合同文件,资料,手续都以齐全,并放款完毕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风险卷档案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档案归档整理。
第七条评审卷和风险卷内所有的合同文件和手续资料都由业务部门人员和风险部门人员整理完毕后,移交给档案管理人员,由档案管理人员进行整理、立卷,制作侧封和封面,再装入档案盒内归档。并根据目录和编号存放在不同银行的档案盒中,并把不同银行的档案盒放在不同编号的档案柜中。档案管理所需档案盒和清单均按规定格
式统一编制。每个档案按类别分为评审卷和风险卷两大类,如有补充可建立副卷档案。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对档案日常的保管、维护、安全管理、日后调阅、保密销毁等工作。
第三章担保业务档案的基本内容
第八条风险卷档案主要包括:抵押物(质物)评估报告或作价依据,抵押物(质物)所有权、使用权证或证明文件,已办理抵押(质押)登记的他项权证或有关证明文件,抵押物清单,权利质押中的各种有价单据,抵押物(质物)保险单,抵押(质押)公证书(企业办理的要收集),抵押物的保险单、担保意向书(含回执)、放款通知书(含回执)、担保函、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法院裁定书、贷款诉讼等各类担保业务合同(协议书)的相关证件。
第九条评审卷档案主要包括:各类客户担保业务申请报告和申请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或复印件、《企业资质登记证》复印件、《特种经营许可证》复印件、《税务登记证》(国税、地税)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复印件、《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贷款卡证明材料复印件以及以上资料的最新年检证明,企业法人注册资本验资报告复印件或有关注册资本来源的证明材料,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身份证明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负责人或代理人的签字样本,法人授权证明书,企业章程、联营协议复印件,印鉴卡,企业变更登记有关文件的复印件,企业各期
财务报表,企业转制、改组等重大行为的相关资料,有关审计报告,需要政府管理部门批准事项的文件复印件等。各类股东会决议、客户担保业务尽职调查报告、调查表、业务审查报告、签批表、审保会会议纪,可行性研究报告、开工报告、环保部门及其他国家有权部门对贷款项目的批复文件,项目变更及概算调整的批复文件复印件,项目概、预、决算审查报告及工程竣工验收报告,项目评估报告,项目建设资金来源证明文件、项目建设进度表、资金使用计划等。自然人作为保证人的还应包括保证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证件、保证人的居住证明、保证人财产及收入状况证明、保证人及配偶同意提供担保的书面文件。
第四章担保业务档案的日常管理
第十条担保档案的调阅、外借、保管、销毁
调阅:相关人员调阅担保档案应填写档案登记表,登记查阅人姓名、日期、内容、编号,用途等相关情况。未经总经理批准,不得私自翻看或复印档案内容。
外借:担保业务档案的调阅原则上只能现场调阅,不得外借,如遇特殊情况,需向总经理说明情况,由档案管理人员登记外借人姓名、日期、内容、原因和归还日期等,经总经理批准后才能外借。
保管:档案管理人员要对担保业务档案妥善保管,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定期检查担保档案的保管情况,并作书面记录。
销毁:由档案管理人员建议,同时编制担保档案销毁清册,到期销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度和档案编号、应保管期限、已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内容。由档案保管的负责人在销毁清册签署意见,报公司总经理签字同意后销毁。
第五章责任
第十一条对未按规定履行职责,造成档案损坏、遗失及擅自销毁,擅自对外提供、涂改、伪造和透露担保业务信息的行为,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责令赔偿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十二条担保业务档案管理所需档案盒和清单均按规定格式统一编制。
第十三条本制度由档案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年月日
我想你就担保公司档案合同制度已经清楚了,希望能够帮到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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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审判实践,当前的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主要存在以下问题:首先,离婚诉讼中的调解制度缺乏必要的组织与程序保证,我国的离婚调解往往都是由承办法官进行,然而许多时候法官仅仅知晓法律知识,而并非心理学、医学、社会学的专业人士,这在一定程度上使得调解的效果无法尽如人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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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通过上文的描述,我们知道了,甲公司只能向求乙公司行使债权,不能向乙公司的债务人丙公司行使债权。故债权人不能要求债务人的债务人偿还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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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现在准备签定一份买卖合同,需要保全。不知道一般情况下担保法中的合同保全制度的相关规定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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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文名
财产保全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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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处
《民事诉讼法》
参考
《民事诉讼法》
代表观点
1.“便利执行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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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期违约制度的相关法律知识
中国《合同法》第108条规定了预期违约制度,同时在《合同法》第94条第2项规定:“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不履行合同主要债务”。预期违约制度是积极、主动的制度,一经认定预期违约的构成,债权人就可以向法院起诉,让违约方在履行期到来之前承担违约责任,这也是最大的一个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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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死缓限制减刑的具体规定
  
  根据2011年《刑法修正案(八)》对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实际执行的刑期的规定:最低服刑时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无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五年;如缓期执行期满后被依法减为二十五年有期徒刑的,将不能少于二十年。也就是说,无论如何被限制减刑的死缓犯罪分子都要服满至少二十年的徒刑。
  
  
2、死缓限制减刑的适用
  
  刑法第五十条第二款对死缓限制减刑适用对象作出了明确规定,即仅适用于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只有对符合该情形的案件,并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执行的,才可以考虑同时限制减刑。因其他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一律不得限制减刑。刑法同时对限制减刑作了严格规定,不仅规定了较长的刑罚实际执行期,而且规定不得假释,使之与一般死缓犯可以减刑、假释明显不同,从而缩小了死刑立即执行与死刑缓期执行在严厉性上的差距。
  
  司法实践中,一些案件被告人往往同时具有法定、酌定的从严和从宽处罚的情节。对此,应当综合考虑犯罪的性质,犯罪的起因、动机、目的、手段等情节,犯罪危害后果,结合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等因素,决定总体上从严,或者总体上从宽,依法作出罚当其罪、效果良好的裁判。对同样被判处死缓的累犯,也要注意对特殊累犯、同种犯罪累犯特别是暴力性犯罪的累犯应充分考虑适用限制减刑,因为这些累犯的人身危险性更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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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什么功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功能是:
1、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通过实施各种诈害行为逃避债务进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践中,债务人逃避债务通常采用隐匿财产、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给第三人或者使第三人用极其低的价格取得债务人应享有的财产等方法。设立撤销权制度可以预防和减少上述各种逃避债务的行为。这一点是违约责任和合同的担保制度所不具备的。
2、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将效力扩及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撤销权制度,债权人即使明知债务人正在故意实施逃避债务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债权,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撤销权制度的确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使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定情形下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相较于其他保护债权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其既可以在债不履行时适用,也可以在债的履行过程中适用,弥补了担保责任制度只能在履行完毕后才有权追偿的不足。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什么功能,制度的功能是什么?
[律师回复] 债权人撤销权制度有什么功能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功能是:
1、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通过实施各种诈害行为逃避债务进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践中,债务人逃避债务通常采用隐匿财产、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给第三人或者使第三人用极其低的价格取得债务人应享有的财产等方法。设立撤销权制度可以预防和减少上述各种逃避债务的行为。这一点是违约责任和合同的担保制度所不具备的。
2、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将效力扩及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撤销权制度,债权人即使明知债务人正在故意实施逃避债务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债权,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撤销权制度的确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使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定情形下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相较于其他保护债权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其既可以在债不履行时适用,也可以在债的履行过程中适用,弥补了担保责任制度只能在履行完毕后才有权追偿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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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可以有效地防止债务人通过实施各种诈害行为逃避债务进而危害债权人的债权。实践中,债务人逃避债务通常采用隐匿财产、与第三人通谋转移财产给第三人或者使第三人用极其低的价格取得债务人应享有的财产等方法。设立撤销权制度可以预防和减少上述各种逃避债务的行为。这一点是违约责任和合同的担保制度所不具备的。
2、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突破了债的相对性原理,将效力扩及第三人。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合同中债权人不能以其债权对抗合同外的第三人。如果没有撤销权制度,债权人即使明知债务人正在故意实施逃避债务的行为,侵害了自己的债权,也不能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保护。撤销权制度的确立,赋予债权人撤销权,使债权人的债权在法定情形下对第三人产生效力,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3、债权人撤销权制度对债权人债权的保护更加全面。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相较于其他保护债权的制度,其适用范围更加广泛。其既可以在债不履行时适用,也可以在债的履行过程中适用,弥补了担保责任制度只能在履行完毕后才有权追偿的不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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