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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无效损失如何界定
赔偿的损失根据信赖利益来确定,不包括在合同有效情形下通过履行可以获得的利益。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
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
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二、合同无效损失怎么界定
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之后,无效所带来的损失通常是根据信任所得到的利益进行评估与衡量而得出的结果,并不包含在原有效合同情形下,可通过实际履行而获取的任何潜在经济利益。
对于通过这份无效合同获取到的财产,应当采取退还原物或支付货币等方式进行返还;
如果无法完成实物(如财产)的返还或者根本就无须退货,那么应该以折现的方式进行补偿。
若有任何不当行为的各方主体需对因本合同引发的所遭受的损失予以赔偿,同时若在合同无效中双方皆负有责任,则应本着各自过错承担相应损害。
《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七条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赔偿损失应以当事人对合同有效状态的合理期待为基础而确定,并不涵盖在合理期待范围内可由实际履行所带来的经济收益。在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依法撤销之后,因签署该协议获取的资产,应当全数退还给原所有者;若无法进行退回或不再具有退回之必要时,则需按照市场公允价值进行估值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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