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的性质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它具有如下特征:
1.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是否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
2.居间人所起的是牵线搭桥的作用,即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进行斡旋,对合同本身没有实质性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的性质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
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居间合同——也被称为“中介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这种合同,主要是指由居间人为委托人介绍并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从而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作为回报的一种协议。
值得关注的是,居间合同的几个显著特性如下:
首先,该类合同所涉及的并非法律方面的行为,而是主要关注于介绍、协商达成签约的劳务服务内容;
其次,在被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合同的过程中,居间人并不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也不在某一方的代理人范畴之内,而是扮演着中间协调人的角色;
最后,这是一种有偿性的合同关系,只有当居间活动成功促成了有效的合同签署后,居间人才有权主张报酬的索取。
然而,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的权利,实际上正是委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所在。
具体而言,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首先是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也是居间人享有的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
其次是居间人工费偿还请求权。
深远的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理解和运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机制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