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最新修订 | 2024-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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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居间合同的性质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一、居间合同是双务合同还是单务合同

居间合同的性质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居间合同,是居间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向居间人支付报酬的合同,又称为中介合同或者中介服务合同

它具有如下特征:

1.居间人的义务是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至于委托人与第三人是否订立合同,与居间人无关。

2.居间人所起的是牵线搭桥的作用,即负责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为委托人与第三人签订合同进行斡旋,对合同本身没有实质性的介入权。

3.居间合同的性质是双务、有偿、诺成的合同。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六十二条

中介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中介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请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二、居间合同是什么意思

让我们深入探讨一下居间合同——也被称为“中介服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这种合同,主要是指由居间人为委托人介绍并促成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签订合同,从而委托人应当按照约定,向居间人支付相应的报酬作为回报的一种协议。

值得关注的是,居间合同的几个显著特性如下:

首先,该类合同所涉及的并非法律方面的行为,而是主要关注于介绍、协商达成签约的劳务服务内容;

其次,在被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建立合同的过程中,居间人并不处于当事人的地位,也不在某一方的代理人范畴之内,而是扮演着中间协调人的角色;

最后,这是一种有偿性的合同关系,只有当居间活动成功促成了有效的合同签署后,居间人才有权主张报酬的索取。

然而,居间人在居间合同中的权利,实际上正是委托人应当承担的义务所在。

具体而言,其主要表现为以下两点:

首先是居间人享有报酬请求权,这也是居间人享有的最为重要的权利之一;

其次是居间人工费偿还请求权。

深远的理解这些特点对于我们理解和运用现代社会中的法律机制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

《民法典》第九百六十一条

中介合同是中介人向委托人报告订立合同的机会或者提供订立合同的媒介服务,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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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双方不构成配偶关系,这是与结婚的本质区别。二是双方有互相扶养的义务,一方不履行扶养义务时,需要扶养的一方,有要求对方付给扶养费的权利。三是双方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应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专有的除外。双方在一起共同生活,形成一种准婚姻关系,也可谓是一种合伙关系,按合伙的法律规定,合伙所得应为双方共同共有。当然,下列财产应属个人财产:一方同居前的财产;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等费用,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一方的财产;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四是双方无继承关系。一方死亡后,不能继承遗产,只能按相互扶助关系处理,分得适当的遗产。对于抚恤金方面,鉴于其与死者有这种关系,也可适当得到一些抚恤金,以慰藉其伤痛。  
二、与子女的关系  男女双方同居期间所生子女,应属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子女可以随男女双方的一方姓,同居双方均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  
三、救助措施  
1、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及所在的单位的救助责任。上述单位对辖区内发生的非法同居中的暴力等行为,我们不妨称其为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成员的行为,有义务进行劝阻和调解,不能以其属非法婚姻不受保护为由推诿责任。当事人也有权请求上述单位前来劝阻和调解。上述单位在调解过程中,还可指出非法同居的违法性,规劝男女双方到民政部门办理登记手续。  
2、政法机关的救助责任。公安机关对待准家庭暴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应当予以制止,并按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罚。人民对遗弃家庭成员的抚养、扶养、赡养案件要及时判决,并予以执行。构成犯罪的,受害人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自诉,公安机关应当依法侦查,人民检察院应当提起公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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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单务合同是指只有一方当事人承担给付义务的合同。在单务合同中,当事人双方不存在对待给付关系,一方仅承担义务而不享有权利,另一方则相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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