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失地农民补偿规定
征收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以及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征收耕地的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
征收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
国家征收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并组织实施。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拟申请征收土地的,应当开展拟征收土地现状调查和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并将征收范围、土地现状、征收目的、补偿标准、安置方式和社会保障等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乡(镇)和村、村民小组范围内公告至少三十日,听取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及其成员、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多数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认为征地补偿安置方案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召开听证会,并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听证会情况修改方案。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公告规定期限内,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办理补偿登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测算并落实有关费用,保证足额到位,与拟征收土地的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就补偿、安置等签订协议;
个别确实难以达成协议的,应当在申请征收土地时如实说明。相关前期工作完成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方可申请征收土地。
二、失地农民补偿一个月多少
关于征收耕地的补偿规定,具体如下所示:
干旱土地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为5.3万元。
而对于灌溉水田及蔬菜种植田地而言,它们的平均每亩补偿金额分别为9万元和15万元。
此外,若要征收基本农田,则伴有更加优厚的补偿待遇。
具体来说,旱土地的平均每亩补偿金高达5.8万元;
与此同时,水田以及蔬菜种植田地平均每亩的补偿金额分别达到9.9万元和15.6万元。
在征用耕作时间未满三年的开垦土地时,我们将参照其所属村庄(小组)耕地前三年的平均年产值给予3至4倍相应的补偿;
但如果耕种已满三年或超过三年,我们将会按照耕地的补偿方式进行处理。
若需征用到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也会依据同样的规则,给予其所属村庄(小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4至5倍的补偿。
对于其他类型的土地,我们将会依据其所在村庄(小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给予适当的补偿。
特别需要指出的是,在征用非耕地外其他类型的土地时,我们会对每一位需要进行重新安置的农业人口予以妥善安排,补偿额度为:
征用农用地,补偿其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3至4倍;
而若是征用到集体所有的建设用地,将依照其所在村庄(小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2至3倍进行相应的补偿。
对于征用后的荒山及荒地,虽然我们无需支付任何安置补助费用,但是仍需应对被征用土地上的青苗及其附着物的补偿费用。
根据相关规定,被征用的耕地上的青苗,按照当季作物的年产值进行补偿;
至于多年生的作物,则按照其全年的产值进行补偿。
如果没有青苗存在,那么我们将不会给予补偿。
另外,对于早已经开始养殖两年以上的鱼类,将不会给予补偿;
但若养殖时间还未满两年的话,我们会按照放养鱼苗费用的3至4倍来进行相应的补偿。
《土地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征收农用地以外的其他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对其中的农村村民住宅,应当按照先补偿后搬迁、居住条件有改善的原则,尊重农村村民意愿,采取重新安排宅基地建房、提供安置房或者货币补偿等方式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并对因征收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等费用予以补偿,保障农村村民居住的权利和合法的住房财产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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