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释放情形包括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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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实际司法过程中,刑事拘留的释放原因有很多种。比如说,证据不足、调查后没有发现犯罪事实、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犯罪情节较轻等。这些情况不同,法院或警方会根据法律规定,对当事人作出释放决定。
刑事拘留释放情形包括哪些

一、刑事拘留释放情形包括哪些

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的情况下有多种可能导致当事人获得释放的理由。

其中包括但不仅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公安机关在对被拘留者进行了严格的依法讯问之后,如果发现其并不符合拘留条件的话,就必须毫不迟疑地立刻将其释放;

其次,当刑事拘留的期限已经达到法定时限,而相关案件却仍未侦查完毕,此时若需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等其他强制性措施来保障当事人权益的话,那么也应该及时地将其释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六条

【拘留的期限】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应当在拘留后的二十四小时以内进行讯问。在发现不应当拘留的时候,必须立即释放,发给释放证明

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释放原因多样。可能包括证据不足、调查完成未发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根据不同情况,法院或警方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释放决定。

二、刑事拘留多久会叫家属送衣服

关于刑事拘留期间何时应当通知家属送衣物的问题,法律并未作出明确说明。

不过值得注意的是,若是涉案人员已经招致刑事指控,那么在此阶段唯有律师方能与该犯罪嫌疑人进行会面交流,而家人则可代为委托律师前往看守所探视

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拘留措施,实际上乃是公安机关以及人民检察院对其直接受理和侦办的案件,在侦查过程中所采用的一种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的短期内暂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法律制裁手段。

然而,刑事拘留的适用具有严格的合规性要求,必须同时符合以下两点基本要素:

首先,拘留涉及的对象必须为现行犯即便是存在重大嫌疑的人士。

其次,也需满足法定的紧急状况之一。

按照相关规定,公安机关对待现行犯亦或是重大嫌疑分子,若存有下述任何一项情形者,皆可行使先行拘留权力:

第一,正处于预备犯罪阶段、严重实施犯罪行为且在犯罪之后立即显露疑点的人士;

第二,被受害者或者目击证人当庭指认其罪行的人士;

第三,在个人周边环境或者居住场所被发现涉嫌犯罪证据的人士;

第四,犯罪后产生自杀倾向、试图逃跑或者潜逃的人士;

第五,存在销毁、篡改证据以及串通口供可能性的人士;

第六,未能报出真实姓名、地址,身份来源不清的人士;

第七,存在多次作案流窜作案、团伙作案重大嫌疑的人士。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三、被刑事拘留后送看守所意味着什么

刑事拘留乃司法手段之一,当某人为犯罪行为而遭刑事拘留并羁押于看守所后,此举表明执法机关对于该人涉嫌犯罪事实明确无疑并需进一步展开监管及侦查工作。在看守所之内,被拘留者的自由活动空间受到了严格的约束,然而他们仍然具备诸如辩护权、申诉权等法律规定的基本权益。这样的情况并非代表被拘留者一定已经犯下罪行,仅仅表示其涉案事宜已步入刑事诉讼程序之中。随后,相关执法机构将会继续深入调查取证,以期获取充足的证据支持,以便向法院提出公诉请求。

司法实践中,刑事拘留释放原因多样。可能包括证据不足、调查完成未发现犯罪事实、取得被害人谅解、犯罪情节轻微等。根据不同情况,法院或警方会依法对当事人作出释放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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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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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 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向原裁判人民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
(一)违反人民禁止令,情节严重的;
(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
(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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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终奖就是老板给予员工不封顶的奖金,有的还包括了旅游奖励、物质奖励等,是一年来的工作业绩奖励,也是可给可不给的一个项目。年终奖的发放额度和形式一般由企业自己根据情况调整。好的年终奖办法要有较好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可以有效激励员工,增加企业凝聚力。2011年8月,有人盗用国家税务总局名义,对外发布公告并胡乱解读,在媒体刊登后严重误导纳税人。新的个人所得税法施行后,年终奖遭遇个税临界点问题,易出现“多发少得”的情况。
年终奖发放形式
1、双薪制
“年末双薪制”是最普遍的年终奖发放形式之
一,大多数企业,特别是外企更倾向运用这种方法,即按员工平时月收入的数额在年底加发一个月至数个月的工资。这是一种guaranteedbonus(有保证的奖金),一般外企普遍采用13薪、14薪或更多,只要员工在年底仍然在岗,无论他个人的表现如何,无论公司的业绩如何,全员享受,属于“普惠”,类似于福利性质,表示公司对员工一年来“苦劳”的感谢。这里的发放规则是全员一致的,是公开的,具体数额就与每个人的基本工资水平相关了。
A:12+1方式
12+1的方法,即到年底企业多发给员工一个月的工资。这种是以时间为衡量指标的,只要你做满了一年,就可以拿到双薪。但现在这种方法在、新加坡地区已经不常用了。
B:12+2方式
当员工为公司服务了一整年,公司多发2个月的薪水作为奖励。这是非常灵活的做法,它一般有公司营业指标、客户指标和个人指标三方面来衡量。公司营业指标是以最少成本达到最优化效果,获得最大利润打分,客户指标是由客户满意度来打分,个人指标是由个人完成工作的质量和数量打分。一般地,公司营业指标在双薪中占10-20%,集体工作量占30-40%,而个人指标则在双薪中占到40-50%的分量。也就是说,当你个人努力完成工作,发挥集体协作精神,完成公司营业目标时,才能最终获得双薪。这种灵活的做法,已经在国外非常流行。它充分调动员工个人的积极性,发扬团队合作精神,为公司做出贡献。
2、绩效奖金
这是一种variablebonus(浮动的奖金)。根据个人年度绩效评估结果和公司业绩结果,所发放的绩效奖金,这时发放比例和数额的差距就体现出来了。通常情况下发放规则是公开的,如某某级别的targetbonus(即个人表现和公司表现均是达到目标时对应的奖金)相当于多少月的基本工资(而且级别越高的人奖金占总收入的比例越高),但对每个人具体的绩效评估结果各个企业的处理方法不一样,有的对全员公开,有的不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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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是由老板决定的,没有固定的规则,可能取决于员工与老板的亲疏、取决于老板对员工的印象、取决于资历,取决于重大贡献等。通常不公开。民企多见。亚商大多采取的是第二种方式,部分人员还可以得到红包的奖励。
4、其他
除了发放现金,一些公司还将旅游奖励、赠送保险、车贴、房贴等列入年终奖的内容。
无论企业用哪种方式发放年终奖,有一条原则是共通的,那就是年终奖的发放既要维护企业自身的利益,也要顾及员工的心理期望值,只有把这两者兼顾好了,年终奖才能发放得“公平”,才能起到奖励和激励的作用,为企业第二年的运作埋下良好的伏笔。奖金的发放方案,不应该在将近年终时才考虑,在年初制定公司计划的时候,就应该制订好年终发放奖金时的考评指标、评价方法、发放规则等等相应的各项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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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次,如上文所言,较之于减刑的适用,假释还需要罪犯“不致再危害社会”这一条件,而这也是累犯、暴力长刑犯可适用减刑却不得适用假释的根本标志所在。于此,笔者大胆认为,立法之所以将累犯、暴力长刑犯排除在假释适用之列,也许在很大程度上还是认为该类罪犯具有较大的再危害社会可能性,但是,即便是较大的可能也只是一种可能性,它并不代表着必然发生,所以立法者以此来排除累犯、暴力长刑犯适用假释理由并不充分;再者,罪犯是否会“再危害社会”应是行刑机关在犯人服刑期间基于其表现、人格的综合考察和预测而作出的判断,而非立法者在立法中基于自己的“先见”作出的既不具体也毫无区别的一概而论的判断,立法中的如此规定显然是将立法者的判断代替了应由行刑机关作出的判断,有越俎代庖之嫌,这在立法上当然是不科学的。
再次,对累犯和暴力犯不得适用假释,减刑便成为激励这些罪犯的主要措施。然而正如本文在第二章第三节“假释的功能”中对假释“补偿功能”已经论述的,减刑自身存在缺乏预后性、过渡性和可监督性的缺点,在累犯和暴力犯长刑法上也将毫不逊色地体现。在“减刑考验制度”
⑥尚未建立之前,假释因其恰恰具备减刑所不具备的预后性、过渡性和可监督性的特点而比减刑实际上更有可适用的余地。
复次,就暴力长刑犯而言,该款对假释对象作出明确限制的规定对于一些特殊情形却存在难以做到区别对待。例如:在押犯中依照刑法处理的暴力犯中,有一部分在犯罪过程中始终处于被动或从属地位,有的犯罪分子原来本质不坏,如义愤者、带有为民除害性质的大义灭亲者以及一些文化修养较高、因婚姻家庭冲突一时酿成悲剧者等等。这类人悔改意识强,改造表现积极,循规蹈矩,对自己要求严格,行为举止文明,对家庭子女有较强责任感,经教育能自觉养成爱劳动爱社会的良好品行,他们与严重危害社会、性质恶劣、恶习深、犯罪过程中起主要作用的罪犯有十分明显的区别。对这类罪犯显然应该具体分析、区别对待,并且区别故意和过失,在谨慎的前提下考虑适用假释。立法所规定的完全否定假释的适用,实际上,抹煞了暴力长刑犯中完全可能存在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上的差别性,忽略了刑罚个别化的真正要义。
最后,这一规定同时还忽视了对未成年犯的保护,限制了对未成年犯假释的适用。因为根据这一规定,未成年犯同成年犯一样被排除在假释的适用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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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假释的情形包括什么
对于累犯以及犯下严重罪行的人,如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纵火、爆炸、投毒或参与有组织暴力犯罪,且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的,应严禁假释。这样做是因为他们对社会具有重大的危害。通过延长改造和监管的时间,我们可以确保罪犯得到更充分的矫治,从而维护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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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停放的情形包括哪些
第六十三条 机动车在道路上临时停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1、在设有禁停标志、标线的路段,在机动车道与非机动车道、人行道之间设有隔离设施的路段以及人行横道、施工地段,不得停车二)交叉路口、铁路道口、急弯路、宽度不足4米的窄路、桥梁、陡坡、隧道以及距离上述地点50米以内的路段,不得停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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