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构成受贿罪的三种特殊情形是什么
关于贪污罪的三种特例情况如下:
首先,当国家公职人员基于职务上的便利条件,为委托人谋求到实际利益时,接受了房屋、汽车等贵重物品,若这些财物尚未完成所有权转移登记,或者是以借用他人之名进行相关财产权益变动的,均不会影响到对于贪污罪的判定。
其次,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求利益的过程中,授意委托人为实现此目的而采取本意见中所列举的方式,将相关财物赠予特定关系人的,那么这种行为将被视为贪污罪来处理。
最后,如果国家公职人员在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委托人谋求利益之前或之后,与委托人达成协议,承诺在其离职后收取委托人的财物,并且在离职后确实收取了这些财物的,同样会被视为贪污罪来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五条
【受贿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财物的,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的,是受贿罪。
国家工作人员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归个人所有的,以受贿论处。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求利益,接受贵重物品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或借用他人名义变动财产权益,不影响贪污罪判定。公职人员授意委托人赠予特定关系人财物,视为贪污罪。公职人员与委托人达成协议,承诺离职后收取财物并实际收取,同样视为贪污罪。
二、构成受贿罪怎么处罚
倘若涉案金额未达到较大标准或仅存在轻微情节的,将被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同时需接受罚金刑罚。
然而若受贿所得金额庞大且其他相关情节较为严重者,则应该在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间量刑,同时可能被征收罚金或没收个人财产。
至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或者存在其它特别严重情节的情形,刑事处罚将会更加严厉,需要面临十年以上甚至无期徒刑,同时必须承担罚款或者是受到对个人财产的没收处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六条
对犯受贿罪的,根据受贿所得数额及情节,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的规定处罚。索贿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八十三条
对犯贪污罪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贪污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较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二)贪污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贪污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并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
三、构成受贿罪的最小金额是多少
在我国现行刑法中,关于对受贿罪进行定罪量刑的具体金额标准并未采用简单的固定数值作为衡量依据。通常情况下,受贿数额在人民币三万元及以上,但不足二十万元者,应被视为“数额较大”,符合受贿罪的犯罪构成要件。然而,若受贿数额在人民币一万元及以上,但不足三万元,且存在多次索贿行为、为他人谋求不正当利益导致公共财产、国家以及人民群众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等情节恶劣的情况时,同样可以被认定为受贿罪成立。需要特别强调的是,认定受贿罪的具体要素并不仅仅局限于受贿金额本身,同时也需要考虑到受贿人的主观恶性程度、受贿情节的严重性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在我国刑事司法体系中,为受贿罪所设定的法律判定流程无疑是一项高度严谨且综合性较强的工作内容。
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便利为委托人谋求利益,接受贵重物品但未完成所有权转移或借用他人名义变动财产权益,不影响贪污罪判定。公职人员授意委托人赠予特定关系人财物,视为贪污罪。公职人员与委托人达成协议,承诺离职后收取财物并实际收取,同样视为贪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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