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处理股东权利问题

最新修订 | 2024-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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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破产时,还钱是要依法办事的。公司的财产首先要拿来还债,不够还的话股东就不用还了。还钱的顺序也有规定,先是破产的费用,然后是员工的工资、社保,接着是税款,最后才是普通的债权人。股东的权力也会受到限制,比如不能随便决定事情,也不能分红了。
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处理股东权利问题

一、公司破产债务怎么处理股东权利问题

当面临企业破产后,相关方面的债务处理及股东权益往往需要遵守特定原则来规范。具体而言,当公司步入破产程序之时,其所有资产都将用来偿还债务。

此外,根据我们的现行法律规定,股东们仅仅需在其实际出资的范围之内为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有限责任。而对于各类债务的清偿顺序,则是严格按照法律条文所明确的顺序依次进行。在破产财产优先用于清偿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之后,剩余部分将依据如下顺序进行分配:

首先,支付破产人拖欠员工的工资医疗费用伤残补贴、抚恤金等款项,以及应当归属于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额。

其次,破产人还需向政府缴纳除上述款项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欠税款。

最后,才轮到普通破产债权人获得清偿。

至于股东权益方面,在公司进入破产清算阶段后,股东的各项权利将会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他们无法再像公司正常经营时期那般行使决策权、分红权等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企业破产时,债务处理遵循法定原则,资产全用于偿债。股东仅负有限责任,债务清偿顺序法定:先破产费用,再员工薪资、社保等,次为税款,终为普通债权人。股东权益受限,决策、分红权暂停。

二、公司破产债权人怎么要钱?

当企业陷入破产危机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申报以寻求资产回收的可能。

债务人如决定启动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将会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予以正式立案受理。

在此期间,债权人需密切关注债权申报信息,并及时响应相关通知。

待人民法院正式启动破产程序后,会有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员被指派参与其中,同时还将组建起专门的清算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有秩序地对公司资产进行合理安排与分配。

最终,在所有分配工作完毕之后,企业便可以进行清算手续,进而完成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破产债务人是谁

当一家公司陷入破产境地之时,债务人通常便指向了该公司自身。按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款所明确,破产债务人即是在整个破产程序期间,被依法宣告破产身份的经营主体。在这个阶段里,作为破产债务人,他们需严格履行各种法定职责,并享有一定的权益,如有权提交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等等。同样重要的是,破产债务人的各项资产将会被彻底清查,以便用于对各债权人的债务偿还。在这一清偿过程中,债权人业可寻求诸如申报债权等多种途径来积极参与破产程序,进而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破产程序乃是一项极为复杂且严谨的法律程序,必须交由具备丰富经验与专业知识的法律从业者来负责处理。

企业破产时,债务处理遵循法定原则,资产全用于偿债。股东仅负有限责任,债务清偿顺序法定:先破产费用,再员工薪资、社保等,次为税款,终为普通债权人。股东权益受限,决策、分红权暂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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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一、一般情况下新旧股东都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般情况下,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外债务承担责任,新旧股东均不用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作为法律拟定主体,有独立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利,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权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法》第三条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在股权转让过程中,公司股权作为股权转让合同的标的物,由原持有主体向新持有主体进行流转,通常对公司的经营、管理等没有影响,公司仍以其全部财产对外承担债权债务,新旧股东按照法律规定和股权转让合同的约定履行合同义务、承担责任。
二、特殊情况下股东应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
(一)禁止滥用股东权利及法人人格否定
1、《公司法》第二十条规定:“公司股东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损害公司债权人的利益。
公司股东滥用股东权利给公司或者其他股东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2、《公司法》第六十三规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实践中一般表现为:公司的利益与股东的收益不加区分,致使双方财务账目严重不清公司与股东的资金混同公司与股东之间的业务持续地混同,同一控制股东支配或者操纵具体交易行为、交易方式、交易价格。
(二)公司解散时未缴纳出资股东的无限连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
(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包括到期应缴未缴的出资,以及依照公司法第二十六条和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分期缴纳尚未届满缴纳期限的出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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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破产债权申报的规定:  破产法第四十四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时对债务人享有债权的债权人,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四十五条 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应当确定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债权申报期限自人民发布受理破产申请公告之日起计算,最短不得少于三十日,最长不得超过三个月。  第四十六条 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第四十七条 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和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债权人可以申报。  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提讼。  第四十九条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书面说明债权的数额和有无财产担保,并提交有关证据。申报的债权是连带债权的,应当说明。  第五十条 连带债权人可以由其中一人代表全体连带债权人申报债权,也可以共同申报债权。  第五十一条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已经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求偿权申报债权。  债务人的保证人或者其他连带债务人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以其对债务人的将来求偿权申报债权。但是,债权人已经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除外。  第五十二条 连带债务人数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的,其债权人有权就全部债权分别在各破产案件中申报债权。  第五十三条 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本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四条 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受托人不知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受托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五条 债务人是票据的出票人,被裁定适用本法规定的程序,该票据的付款人继续付款或者承兑的,付款人以由此产生的请求权申报债权。  第五十六条 在人民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债权人未申报债权的,可以在破产财产最后分配前补充申报;但是,此前已进行的分配,不再对其补充分配。为审查和确认补充申报债权的费用,由补充申报人承担。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不得依照本法规定的程序行使权利。  第五十七条 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并编制债权表。  债权表和债权申报材料由管理人保存,供利害关系人查阅。  第五十八条 依照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编制的债权表,应当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裁定确认。  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提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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