诈骗案立案条件有哪些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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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诈骗罪的立案前提主要有以下几点: 1.要有明确的诈骗行为,比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 2.涉案金额需要达到法定标准,否则可能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 3.要明确被害人,只有他们才是有权报案的人; 4.嫌疑人的身份信息也要清楚,不然怎么抓嫌疑人呢; 5.要有初步证据,这是证明犯罪事实的关键。 当这些条件都满足,并且符合法律规定时,公安机关就会立案侦查,这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
诈骗案立案条件有哪些

一、诈骗案立案条件有哪些

诈骗罪案件的立案前提主要包含如下诸多要素:

首先,犯罪主体须以非法占有的意图实行诈骗行为。

其次,诈骗的涉案金额需满足特定范围。

根据我国大部分地域的设定,诈骗公私财物涉及价值至若三千元到一万元人民币便达到刑事立案的额度要求,然而某些地域则可能因地制宜,依据本地经济状况而有所调整。除此之外,还需要有相关证据能够证实诈骗行为确实发生过,例如书面证据、实物证据、证人证言、受害者陈述、犯罪嫌疑人的自白与辩护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诈骗罪案件的立案前提主要包括:明确的诈骗行为、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明确的被害人、嫌疑人身份信息及初步证据等。当这些要素齐备且符合法律规定时,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二、诈骗案立案的标准是怎么规定的

根据全球公认的法律定义,诈骗罪系指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运用虚假信息甚至隐瞒真相等手段,获取数额较大的公共或者私人财产的严重行为。

众所周知,此种犯罪的基本构成要素包括行为人出于不良意图进行欺诈行动,使得受害者对其真实性产生误解,进而在这种错误认知下处分了自己的资产,促使行骗者借机获取财产,从而给受害者带来严重的物质损害后果。

然而,要判定是否构成诈骗罪,必须满足特定的金额要求或特定情况。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当诈骗公私财物的价值处在三千元至一万元之间、三万元至十万元之间以及五十万元之上时,应分别视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和“数额特别巨大”。

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级人民法院及人民检察院,可依据当地经济社会的整体发展情况,在以上规定的金额区间内,共同研究制定本地区实际执行的具体金额标准,并将结果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与最高人民检察院备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三、诈骗案立案前已全部退还能认定吗

在涉及到诈骗犯罪事例的司法程序中,对于在案发尚未立案之前便已全额归还所骗取财物的情形,虽然在对被告人进行量刑时会加以考虑,但是并不能简单地取消对其诈欺行为的认定。众所周知,依据我国现行的相关法律法规,只要诈骗公私财产的数额达到一定标准,即可构成犯罪。尽管在立案之前已经将所有款项如数归还,但是犯罪行为已经实际发生,而这种积极的退赃行为只能作为减轻处罚的一个酌定情节。若诈骗行为的情节较为轻微,社会危害性较小,且能够及时退还赃物,没有造成严重的后果,那么也存在着不被认定为犯罪的可能性。然而,最终是否被认定为犯罪,需要全面考虑诈骗的手法、涉案金额、受害人身份以及所产生的社会影响等多个方面的因素。总而言之,在案发尚未立案之前便已全额归还所骗取财物并非是绝对的无罪判定条件,而是对整个事例处理结果产生重大影响的众多因素之一。

诈骗罪案件的立案前提主要包括:明确的诈骗行为、涉案金额达到法定标准、明确的被害人、嫌疑人身份信息及初步证据等。当这些要素齐备且符合法律规定时,公安机关将依法立案侦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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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借款的原因和数额。民间借贷关系中的借款人多是因为确实遇到生产、生活方面的客观困难,无奈之下才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少。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以虚假的理由或隐瞒真相的方式套取被害人的“借款”,借款的数额相对较大,当然,也不排除一些诈骗惯犯经常骗些小钱。本案中,被告人刘天学编造种种借款事由,严重欺诈被害人,骗取数额巨大的钱财,异于民间借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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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看行为人借款后的态度。行为人借款后不按照借款用途使用借款,而是大肆挥霍,不务正业,非法占有借款的嫌疑就很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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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看行为人的还款态度。只要没有非法占有目的,借款到期后,借款人会尽其所能还款,暂时不能偿还,也会向出借人说明理由,求得谅解。而诈骗犯罪中,行为人对欠款的事实持漠然的态度,即便承诺还款并有少量还款行为,也另有阴谋:要么为日后骗行作准备,要么是敷衍出借人,逃避打击,或二者兼具。被告人刘天学对此演绎得有声有色,他向部分被害人出具过借条,中途还有部分还款行为,也不拒绝对方还款的请求,甚至还有“主动”还款承诺。但是,所有的这些假象都不能掩盖他非法占有的主观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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