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了起诉谁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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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公司破产后,起诉对象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如果存在长期债务纠纷,可以选择破产管理人为起诉对象,因为他们负责管理破产企业的财产,并参与相关诉讼。此外,如果股东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损害了公司及债权人的利益,也可以起诉股东。根据《破产法》,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包括管理财产和参与诉讼等。
公司破产了起诉谁

一、公司破产起诉

在公司宣告破产之后,对于起诉对象的确立需依据具体情势作深入判断。大体上来说,倘若因公司的长期债务引起的纠纷激化到最后不得不诉诸法庭请求裁决,则可以挑选在破产清算期间作为起诉对象的破产管理人。原因在于破产管理人肩负着管理与处置破产企业财产,代表破产企业参与各类诉讼活动等重要职责。假如股东出现未能按期履行出资责任或实施抽逃出资等行动,给公司以及债权人带来经济损失,那么针对相关股东进行起诉也是可行之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明确规定:破产管理人所承担如下职责:

(一)接收并管理债务人的财产、印章以及账簿、文书等载体;

(二)调查研究债务人财产状况,制定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策债务人的内部运营事项;

(四)确定债务人的日常开销与其他必要费用;

(五)在首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是否选择继续或终止债务人的经营活动;

(六)妥善处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的正式活动;

(八)建议安排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应由破产管理人履行的其他职责。若是本法对破产管理人的职责另设条款加以规定的情况,则适用于这些特别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五条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公司破产后,起诉对象需依情势判断。长期债务纠纷可选破产管理人为起诉对象,因其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参与诉讼。股东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也可起诉。据《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有管理财产、参与诉讼等职责。

二、公司破产了欠款是否还要还

当公司宣告破产之时,需依据法律规定对其所背负之债务进行清偿,其中债项的优先级是有依次排序的。

基于此,破产公司应该优先缴纳拖欠员工的薪资和社会保险补偿费、应付税费以及普通破产债权等法定债务。

在对公司资产进行清算的过程中,唯有先支付上述特定债务,方能为股东寻求分配方案。

然而值得注意的是,如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侵犯了公司法人权益并对其他相关利益主体造成了损失,那么这些股东应对公司所负担之债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三、公司破产了,员工赔偿有没有时间限制

当企业面临破产后,针对雇员的赔偿往往会设有特定的时限规定。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在破产清偿的整个过程当中,负责处理事务的管理人员必须于破产程序结束之后的十个自然日内,拿着由人民法院发布的终结破产程序的裁决书,前往破产人原先的注册机构办理注销登记手续。与此同时,雇员也应该在规定的债权申报期限之内,向管理人员提交他们的债权申报,其中包括但不限于工资、经济补偿等方面的请求。若雇员未能在规定的时间段内进行债权申报,那么在破产财产最终分配之前进行补充申报的话,在此之前已经进行的分配将不会再对其进行补充分配。为了确保自身权益得到有效维护,雇员们需要密切关注破产清算的进展情况,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完成赔偿申报工作。

公司破产后,起诉对象需依情势判断。长期债务纠纷可选破产管理人为起诉对象,因其管理破产企业财产、参与诉讼。股东未履行出资或抽逃出资损害公司及债权人利益,也可起诉。据《破产法》,破产管理人有管理财产、参与诉讼等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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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问我公司破产了,很多费用不明,那对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呢?到底该由谁进行承担比较好呢?
[律师回复] 关于破产申请费由谁交纳的问题,首先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有关内容的规定
  第八十九条 重整计划由债务人负责执行。
  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后,已接管财产和营业事务的管理人应当向债务人移交财产和营业事务。
  第九十条 自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之日起,在重整计划规定的监督期内,由管理人监督重整计划的执行。
  在监督期内,债务人应当向管理人报告重整计划执行情况和债务人财务状况。
  第九十一条 监督期届满时,管理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监督报告。自监督报告提交之日起,管理人的监督职责终止。
  管理人向人民法院提交的监督报告,重整计划的利害关系人有权查阅。
  经管理人申请,人民法院可以裁定延长重整计划执行的监督期限。
  第九十二条 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的重整计划,对债务人和全体债权人均有约束力。
  债权人未依照本法规定申报债权的,在重整计划执行期间不得行使权利;在重整计划执行完毕后,可以按照重整计划规定的同类债权的清偿条件行使权利。
  债权人对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所享有的权利,不受重整计划的影响。
  第九十三条 债务人不能执行或者不执行重整计划的,人民法院经管理人或者利害关系人请求,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宣告债务人破产。
  人民法院裁定终止重整计划执行的,债权人在重整计划中作出的债权调整的承诺失去效力。债权人因执行重整计划所受的清偿仍然有效,债权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只有在其他同顺位债权人同自己所受的清偿达到同一比例时,才能继续接受分配。
  有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为重整计划的执行提供的担保继续有效。
  第九十四条 按照重整计划减免的债务,自重整计划执行完毕时起,债务人不再承担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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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了债务谁承担
理论上,公司破产后应由公司承担负债,因为公司是独立法人,需用其资产补偿负债。股东若未滥用公司人格,则无需负责。公司破产时,债务由公司资产清偿。清算后财产需先偿还破产费用、员工薪资等,再按顺序偿还其他债务,最后分配税款。如财产不足,按比例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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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破产企业管理人可以代为参加诉讼,但不具备诉讼主体资格。
破产企业管理人不应是一个离开破产企业而存在的组织或机构,它属于破产企业内部的特殊表意机关(代表机关)和执行机关。破产企业管理人成员若在破产清算过程中违法有损害破产企业债权人利益、破产企业职工利益、国家利益或破产企业股东利益等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应当由管理人成员个人承担。破产企业管理人没有属于自己的财产,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对外不应具有民事主体法律资格,若需对外签约或诉讼,不能以自己名义而应当以被破产企业名义组织实施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第十三条人民裁定受理破产申请的,应当同时指定管理人。
第二十五条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二)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
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本法对管理人的职责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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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诉讼主体是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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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不是一个绝对的情况,它的发生可能会对各方产生不同的影响。 对竞争对手来说,公司破产可能会减轻他们的竞争压力,因为市场上少了一个竞争对手。但是,对于债权人来说,公司破产并不一定意味着他们能够顺利地收回部分债务,因为清算资产的过程可能会很复杂,他们可能无法全额收回欠款。股东则面临着巨大的投资损失。 从社会的角度来看,虽然公司破产可能会带来一些失业问题,但它也可以推动资源的重新调配和产业结构的调整。 总之,公司破产对不同的方面有不同的利弊,需要综合考虑各种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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