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发商破产重整业主怎么办手续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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包敬立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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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开发商破产重整之际,房屋业主一定要重视起来,紧跟事情进展,密切关注官方的动态。建议业主采取以下措施应对:首先要了解重整方案,核实自己的权益;其次要参与债权人会议,积极发表意见;最后要保留好购房凭证,以备不时之需。总之,通过主动行动,才能确保自身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开发商破产重整业主怎么办手续

一、开发商破产重整业主怎么办手续

当开发商面临破产困境并展开重整过程时,作为房屋购买方的业主们需要高度重视并持续关注破产重整的进程以及相关的官方发布信息。在这段特殊时期内,建议各位业主动作如下图所示步骤进行处理:

首先,债权人需要向负责破产事务管理的破产管理人提交申报,以详尽地阐述清楚自身与其开发商之间的合同内容及其所蕴含的权益诉求;

其次,为了更好地维护自身合法权益,业主务必妥善保管购买房产过程中所涉及到的全部文书资料,包括购销合约、支付凭证以及各种形式的发票等,这些都是日后主张自身权利的重要依据;

最后,业主还需积极投身于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债权人大会之中,以此来获取对破产预案以及可能出现的实际处理方式的全面了解。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开发商破产重整之际,房屋业主需高度重视,紧跟进程,密切关注官方动态。建议业主采取以下措施应对:了解重整方案,核实自身权益;参与债权人会议,积极发声;保留购房凭证,以备不时之需。通过主动行动,确保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二、开发商破产网签房子可以否保住

倘若房地产开发商宣告破产,即便已有网签过的房产交易,这并不意味着这些房产能够得到保障。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倘若业主已经进行了预告登记手续,则他/她将获得对其权益的法律保护,具体内容为:

除非获得预告登记权利人的批准,否则任何关于处置该不动产的行为都不会被法院认为具有物权效力。

然而,若业主仅仅完成了网签程序,却并未进行预告登记,那么在未来可能出现的诉讼及执行过程中所涉及到的权益纷争中,他们必须要提供证据,证明满足以下四个条件之一,才能确保自己的权益免遭侵犯:

首先,在人民法院实施查封措施之前,已经与对方签署了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其次,在人民法院采取查封措施之前,已经合法地占有了该不动产;

再次,已经全额支付了所有购房款,或者已经按照合同约定支付了部分款项,并且将剩余的购房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予以交付执行;

最后,并非由于购买者自身的原因导致未能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一旦无法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上述四个条件均已满足,那么无论是在对抗执行方面,还是在应对破产问题上,他们的权益都将难以得到保障。

在实际操作中,当房屋买卖合同以房抵债合同签订完毕后,尽管双方已经完成了网签程序,但如果没有进行预告登记,仍然存在着相当大的诉讼和执行风险。

值得注意的是,网签只是一种行政行为,而预告登记却是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明确规定的法律制度。

因此,我们强烈建议各位业主尽可能选择办理预告登记手续,以规避在诉讼和执行过程中所可能遇到的法律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

三、开发商破产商品房贷款怎么还

当房地产开发商面临破产境地之时,并不会立即对您与银的信贷合约产生任何实质性影响。根据严谨的法律原则,您与银所签署的借贷协议具有其自身的公信力和合法性,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可以被单独分离出来进行衡量。即便开发商不幸破产,您仍然需要依照合同条款,如期向银履行还款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房产已经顺利完工,那么在破产清算过程中,可能会有其他的机构或组织来接管后续的事务处理,从而确保您的房产权益得到充分保护。然而,如果房产尚未竣工,那么可能会牵涉到一系列错综复杂的法律程序以及资产处置方案。因此,我们强烈建议您时刻关注开发商破产的最新动态,并及时与银取得联系,以便获取最新的政策信息以及相应的应对策略。同时,请务必妥善保管所有与购房及贷款相关的文件和凭证,以防不测之需,为可能发生的法律纠纷做好充分准备。总而言之,无论面临何种困境,按时、全额偿还贷款始终是维护个人良好信用记录的关键所在。

开发商破产重整之际,房屋业主需高度重视,紧跟进程,密切关注官方动态。建议业主采取以下措施应对:了解重整方案,核实自身权益;参与债权人会议,积极发声;保留购房凭证,以备不时之需。通过主动行动,确保权益得到妥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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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重整申请》进行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债务人重整,并予以公告。(破产法71条)
四、指定管理人。
五、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并公告通知未知的债权人。应当缺点债权人申报债权的期限,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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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债权人向管理人申报债权,管理人收到债权申报材料后应当登记造册并对申报的债权进行审查,编制债权表并提交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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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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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申报债权,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在申报债权期间,清算组不得对债权人进行清偿。
四、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五、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依法向人民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
六、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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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
不是。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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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清算手续进入重整手续的适用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清算手续进入重整手续的适用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清算程序进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
根据《企业破产法》
第七十条
第二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之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申请重整。因此,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适用条件应当包括程序要件、实体要件、申请主体资格等三个方面。
(一)程序要件
程序要件是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
第一道关口,现分述如下:
1、人民已经受理破产申请,债权人提起破产清算申请,如果人民不予受理,债务人、出资人不得提起重整转换的申请。因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且为人民受理,此时,相关法律措施已经实施,如管理人已经产生、财产已经被接管等,在已经进入破产程序的情形下,债务人、出资人才有权提出重整申请。
2、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条规定,当债务人不能清偿对债权人的到期债务时,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提出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申请。债权人没有提出破产申请的,债务人的出资人无权提出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的申请。《企业破产法》在三大制度的程序设计上,不允许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程序之间的多次转换,债务人不得前后重复提出不同的破产申请。其主要原因是程序之间的转换的成本较高,过多的转换势必造成社会资源的浪费,不符合现代破产法的经济与效率原则。
3、人民已经受理的债权人提出的破产申请,是以适用破产清算程序为内容 债务人、出资人必须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才可以提出重整申请。根据我国《企业破产法》的规定,债权人提出重整申请仅限于债务人尚未进入破产程序时。人民受理债权人提出的重整申请后,债务人或出资人此时已无另行申请的必要。
4、人民尚未对债务人作出宣告破产的裁定 这是时间条件,即债务人、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必须在人民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重整申请具有优先的排他的效力,重整申请一经裁定认可,正在进行的破产清算程序即告中止。在债务人不执行或不能执行重整计划时,人民将裁定破产重整程序转为破产清算程序。破产重整程序转入破产清算程序后,不能再转回破产重整程序,因为,已经宣告开始的破产清算程序是不可逆转的。
(二)实体要件
在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中,无论是债务人申请重整还是出资人申请重整,实体上的适用条件都应当是债务人重整必须具有可行性和企业存在挽救的可能性。《企业破产法》对于重整可行性的标准没有规定。在实践操作中,应当参照国际惯例考虑将债务人确有挽救希望作为实体要件,因为从重整的目的是债权人通过放弃部分权利以换取更大的利益的角度来说,债务人、出资人要证明债务人具有重整可能性,就必须将债务人具备重整希望作为要件,说明债务人目前遇到的无法清偿到期债务的困境,不是债务人已丧失营利能力,而是因为债务人遇到了暂时困难。如果债权人给予债务人一定的宽限,债务人可以在一定期限内扭亏为盈,直至最后清偿全部债务。一般认为,破产清算程序向重整程序转换的前提条件是债务人必须有重建的希望和价值。债务人重整可行性宽泛化,可能会导致一些债务人逃避对其财产的强制执行而滥用重整程序。因此,在受理重整申请时人民应当对债务人重整是否具有可行性进行严格审查,把好重整程序准入关,以防重整程序被恶意利用,防止不良债务人利用重整制度拖延时间,转移财产,规避法律,损害债权人利益。
(三)申请主体资格
我国采取申请破产主义,当事人不申请的,人民没有发动的权利。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申请主体,即重整申请权人,指的是有权向人民申请启动由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法律主体。根据《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第二款规定,申请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的申请人可以有两种不同的法律主体,即债务人或者出资额为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
1、债务人申请重整资格 债务人在进入破产程序后可以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在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债务人为了避免破产倒闭,可以向人民申请进行重整。《企业破产法》规定了债务人有权提出破产重整申请,并没有具体指明谁能代表公司申请破产重整。结合我国《公司法》的规定,应当明确,公司的董事会无权就公司的重整作出决议,只能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而后由债务人企业的代表机关代表公司向人民提出重整申请。《企业破产法》将重整申请权合理地赋予债务人,使得债务人在运用重整制度避免破产清算时具有主动性。
2、出资人申请重整资格 对于处于财务困境中的企业来说,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来挽救企业是非常重要的。允许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的制度,是我国《企业破产法》的创新,理由有二:

一,出资人是最愿意挽救企业的人,股东与公司的利益是基本一致的,企业的存亡与出资人的利益息息相关,因此完全有可能调动起出资人的积极性,出资人从企业拯救中可以得到比债务企业本身更大的利益,因而具有更强的拯救企业的动机;

二,企业的出资人为挽回自己的投资,可能为拯救企业而作出新的投入,在重整程序中股东对债务人追加资金投入和改革公司治理结构往往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有利于帮助企业获得增量资金,降低资产负债率提高企业运行效率和利润率,使重整顺利进行。允许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这是重整制度与破产清算、破产和解制度的一个重要区别。在破产清算、和解制度下,出资人不能发挥积极作用。
而在重整制度中,一改破产和解制度中出资人的被动地位,出资人可以利用其法律地位发挥其拯救企业的积极性。但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
一是申请的时期,必须是在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情况下,人民受理破产案件后、宣告债务人破产以前;
二是出资人出资额,必须是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才有资格向人民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我国《企业破产法》之所以要对出资人申请作出资本额的限制,是为了避免过于草率的申请,也是在鼓励重整与防止股东滥用申请权、扰乱公司的正常经营的目的之间求得最佳平衡。
(四)程序转换的法律效果
对于有挽救希望的企业,应当鼓励运用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尽可能维持有发展前景企业的生存,避免因企业倒闭破产带来大量职工下岗、银行债权落空、影响社会稳定等连锁反应。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受理的,则人民依《企业破产法》第七十一条裁定债务人重整,即债务人由破产清算程序转入重整程序,同时应当将裁定的相关情况进行公告。此时,破产案件的利害关系人,均应受制于《企业破产法》
第八章的有关规定,重整程序的特殊效力就要及于所有相关利益方。 总之,破产清算程序转为重整程序的制度设计及其作用的发挥,给面临破产清算的债务人带来了现实的营业保护和将来通过重整计划实现再生的希望,能够完成破产重整制度旨在对债权人进行最大保护、对出资人适度保护、对债务企业实施挽救的目标,公平保护各方面利益主体,实现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
整个破产清偿的顺序是:
先从破产财产里扣除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剩余财产按以下顺序分配:
首先是员工的工资报酬包括加班费、补偿费、基本养老保险等,
第二是国家的税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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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就是破产吗?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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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出破产重整的申请主体有哪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七十条中的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因此,能够向法院申请公司破产重整的主体主要就是公司的债务人和债权人,但在提出申请的时候需要严格按照企业破产法中的规定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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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的重要意义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什么是破产重整的含义 破产重整是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制度,是指专门针对可能或已经具备破产原因但又有维持价值和再生希望的企业,经由各方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进行业务上的重组和债务调整,以帮助债务人摆脱财务困境、恢复营业能力的法律制度。破产重整制度作为公司破产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己为多数市场经济国家采用。它的实施,对于弥补破产和解、破产整顿制度的不足,防范大公司破产带来的社会问题,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 二、破产重整的优势有哪些 1、破产重整是法庭内的重组,因此具有强制性。也就是说,一旦受理了破产重整,所有的其他诉讼程序的执行都将中止,如欠债权人的钱可以暂时不还,甚至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执行也将不被执行; 2、市场化特征更突出,如破产重整提出方主体多元化,根据新破产法的规定,不仅债务人、债权人可提出重整申请,债务人的股东可在一定条件下提出重整申请,再如新破产法引进了企业破产管理人制度,对促进重整过程的公平、公正和客观,充分保障破产债权人的利益都有着积极的作用; 3、重整措施多样化,债务人可以灵活运用重整程序允许的多种措施达到恢复经营能力、清偿债务、重组再生的目的,如不仅可采取延期偿还或减免债务的方式,还可采取无偿转让股份,核减或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将债权转化为股份,向特定对象定向发行新股或公司债券,转让营业、资产等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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