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最新修订 | 2024-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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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启动民事诉讼立案程序需要满足一些前提条件。首先,原告必须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就是说这个案件得跟原告本人有关。其次,被告要明确,不能是个无名氏。然后,原告要提出具体的诉讼请求,并且得说明理由,还要提供相关事实依据。最后,这个案件必须属于法院的受理范围,并且该法院对这个案件有管辖权。这些条件是为了保证诉讼程序的合法性和有效性,让案件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民事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一、民事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启动民事诉讼立案程序时,必须满足如下几个必要前提条件:

1.作为原告方,其必须与案件的处理结果有着直接而重要的利益关系;

2.在案件中必须要有明确的被告对象存在;

3.提起诉讼所提出的具体诉讼请求及其依据的事实和理由都必须清晰明了;

4.该案件的性质必须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法定范畴之内,且需符合受诉人民法院的管辖权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

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启动民事诉讼立案程序,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需明确,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并附事实和理由,且案件须属法院受理范围及管辖。这些条件是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有效进行的基础。

二、民事诉讼立案后多久通知被告

首先需要明白的是,在当事人提交了正式立案申请之后,通常情况下,会在七日内将相关的传票送到被告手中。

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开庭日期的确定会受到法院工作安排等诸多因素的影响,因此具体在什么时间能够接收到传票,可能会有所滞后,但通常不会超过10天至一个月。

此外,值得注意的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法院在接手立案程序后,首当其冲应当先尝试联系被告进行传唤,同时在此期间,法院会立即通知原告该事件的进展状况。

换句话说,法院通常会先用电话与被告取得联系,如无法实现则会采取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及邮寄送达等手段来传达诉讼文件,若上述方法仍无法送达,那么只能启用公告送达这一最后手段。

对于公告送达,这里需要作详细说明,公告送达是指通过报纸发布通告告知被告传票已送达事项,自公告发布之日开始计算,超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成功。

至于法律规定的案件审理期限,在此期限内,法院将会按照程序安排下发传票。

简易程序为例,审理期往往设定为三个月;

而普通程序则相对较长,为六个月。

因此,案件的审理时长最多不应超过该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三、民事诉讼立案金额限制多少钱

关于民事诉讼立案资格的问题,原则上是没有实际的金钱额度上限约束的。只需持有您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的证据,同时具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所规范的诉讼条件,那么便有权利向法律机构申请启动诉讼程序。然而请务必注意,在某些特定类别的事件中,如劳动纠纷事例等,可能会存在最低支付数额的补充规定。这类情况下,您需先行通过劳动仲裁程序,若对仲裁的结果仍持异议,才可进行上诉至法院诉讼环节。通常来说,不论涉及到的款项数字多寡,只要您能够准确地提供出被告主体、具体的诉讼要求与事实依据、以及涉及事例是否属于法院有权处理的民事诉讼范畴,以及该法院是否拥有处理该事例的权限这几个方面的信息,通常法院都会接纳并受理您的事例。综合上述分析,决定立案与否的关键因素在于事件本身的性质以及是否符合咱们提出诉讼的所有法定条件,而并非仅仅局限于具体的支付数额。

启动民事诉讼立案程序,需满足以下前提条件:原告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被告需明确,提出具体诉讼请求并附事实和理由,且案件须属法院受理范围及管辖。这些条件是确保诉讼程序合法、有效进行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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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立案条件有哪些内容和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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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证人。第六款、诬陷,可以对其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构成犯罪的第一百一十条诉讼参与人和其他人应当遵守法庭规则,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情节较轻的,人民可以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
(五)以暴力、胁迫他人作伪证的,予以罚款、拘留。人民对违反法庭规则的人、勘验人;
(二)以暴力;
(四)对司法工作人员。人民对有前款规定的行为之一的单位、翻译人员,责令退出法庭或者予以罚款第一百一十一条诉讼参与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贿买、转移、殴打审判人员、拘留、拘留、拘留、扣押的财产、威胁;
(三)隐藏。人民对哄闹、威胁、冲击法庭、毁损已被查封、毁灭重要证据,侮辱、诉讼参加人;构成犯罪的;
(六)拒不履行人民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诽谤,严重扰庭秩序的人、贿买方法阻止证人作证或者指使、诽谤,转移已被冻结的财产的:
(一)伪造,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殴打或者的第一百十一条、威胁或者其他方法阻碍司法工作人员执行职务的、鉴定人,进行侮辱,妨碍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变卖,或者已被清点并责令其保管的财产、协助执行的人、裁定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可以予以训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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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在现实生活中,经常出现公民之间签订合同为了相互制约,请问一下公民订立合同的基本内容有哪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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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是当事人之间明确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因此,当事人在订立合同中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并要求当事人诚实、守信用,不得弄虚作假,欺骗对方。
通常订立合同的方式,可以采用口头,书面、鉴证、公证等形式。但为避免发生纠纷,以及发生纠纷以后有据可依,订立合同以书面形式为妥。口头形式虽然快捷,但无据可查,不利于纠纷的解决,它一般只适用于集市贸易、市场零售等小额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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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依据】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29条之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3、294条进一步明确: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基础上再增加1倍。该利息的计算发生于判决生效以后,系因债务人没有于期限内履行还款义务而导致的利息。因此,
首先它发生的期间具有特殊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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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此债务利息系在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之基础上增加一倍,可见该利息除弥补债权人在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损失外,还具有一定的惩罚性。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用于金钱债务的执行,被执行人承担迟延履行责任的起算时间为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而非执行通知书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期间届满之日起,因此,即使被执行人在执行通知书指定的期间内履行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义务,但超过了生效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申请执行人仍有权要求被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的债务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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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执行人迟延履行的,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迟延履行金自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届满的次日起计算。人民发出的执行通知书,只是在被执行人没有履行法律文书的情况下,对其履行义务的一种催促,并不意味着在此时被执行人才开始负有履行义务。因此,在判决、裁定或者其他法律文书没有确定被执行人履行债务期间的情况下,其应当承担的迟延履行责任应始于法律文书生效之时。
此外,如果被执行人在法律文书指定的履行期间部分履行了义务,意味着没有完全依照法律文书履行义务,因此,被执行人还应当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但是,对于已经在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的部分,应当排除在责任范围之外,被执行人无须再承担迟延履行的责任。
【计算公式】
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年利率÷360×天数(天数算头不算尾)×本金×2倍
迟延履行债务利息的支付标准是加倍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4条决定:“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的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是指在按银行同期贷款最高利率计付的债务利息上增加一倍。”追究迟延履行责任的目的在于迫使被执行人及时履行法律文书,而在当前民间利率大大高于银行利率的情况下,仅按储蓄存款利息计付迟延履行债务利息,显然不利于制约债务人、保护债权人。即便按贷款利息计付,也不一定能对债务人实际起到制约作用,因而,法律规定加倍支付,可以起到一定的平衡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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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当事人特定性。反诉的原告只能是本诉中的被告,而且只要求被告仅仅是具备程序意义上的被告即可,反诉中的被告是本诉中的原告。
2、时间的限定性。反诉除了要符合一般的诉讼时效外,反诉还必须是在已经开始的本诉程序中提起,也就是说在时间上反诉依赖于本诉,没有本诉就没有反诉,本诉的存在才使反诉有发生的可能。
3、反诉与本诉有牵连性。反诉与本诉诉讼请求或诉讼理由,必须存在着事实上或法律上的联系,它们基于同一法律关系或以同一事实为根据。这也是反诉与本诉合并审理的原因2。  因此反诉是一种特殊的相对的诉。
首先反诉是的表现为:

一,反诉是被告行使诉权的结果,如果没有本诉,反诉原告为了维护自己利益亦可以提讼,

二,反诉的效力具有性,一方面是指各当事人在本诉中的地位不变,另一方面是指反诉提起后不因本诉的自愿撤回或被驳回而失去效力,如果本诉原告撤回本诉,反诉仍然存在,人民必须对反诉进行审理和判决,同样反诉的撤回也不影响本诉的继续审理。
其次反诉的也是相对的。反诉对本诉具有依赖性,反诉必须以本诉的提起为前提。如果本诉尚未提起就不存在提起反诉的问题,如果反诉先于本诉提起则反诉成为本诉。  
(二)我国反诉制度的建设现状  
1、我国反诉制度的立法规定  目前我国涉及到反诉制度的立法规定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原告可以放弃或变更诉讼请求。被告可以承认或者反驳诉讼请求,有权提起反诉。
第一百二十六条: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第一百二十九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五十九条
第二款:授权委托书必须记明委托事项和权限。诉讼代理人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上诉,必须有委托人的特别授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6条:在案件受理后,法庭辨论结束前,原告增加诉讼请求,被告提出反诉,
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可以合并审理的,人民应当合并审理。第184条:在第二审程序中,原审原告增加的诉讼请求或原审被告提出反诉的,第二审人民可以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就新增加诉讼请求或反诉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另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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