偿还贷款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其房产证并不置于银行部门保管之中,实际上仍为购房者本人持有。于完成贷款方案后,当地的土地管理局将会向银行颁发《他项权利证》,此证明将由银行妥善予以保存,同时为您的《产权证》进行抵押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您便能够领取到自己的《产权证》了。由此可见,银行所扣押之物并非房产证,而仅限于《他项权利证》这一土地证书的附属文件。通常来说,任何合法购得的房屋均应具备房产证与土地证两大合法凭证。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四十七条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第四百四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留置的动产,不得留置。
第四百五十一条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百五十二条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前款规定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第四百五十四条债务人可以请求留置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行使留置权;留置权人不行使的,债务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留置财产。
二、房子按揭贷款买卖离婚后,房产归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产的归属问题上,首先需要明确的是,若有人在婚前已经独自承担了该房地产购置所需的首付成本,并且通过银行信贷的方式成功办理了抵押借贷手续,这样的情况下,尽管房产产权登记的是购买者本人的姓名,然而在司法界的实际情形中,通常会被判定为个人所有物。
而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后通过共同财产偿还贷款产生的费用,以及因此带来的房产价值上涨部分,依照相关法律法规,通常认为应由双方进行平等分割处理。
值得注意的是,未清偿的贷款部分仍应归属于产权登记者个人所欠。
其次,如果婚姻关系期间有夫妇双方共同参与按揭贷款购房的事务,那么该房产就应该被视为他们的共有财产,在涉及到离婚诉讼或财产分配环节时,理应进行公平合理的分割。
倘若在房产所有权归属问题上,双方未能形成共识,可以考虑通过竞拍手段获取房屋所有权。
在此过程中,如某一方有意获得房屋所有权,需委托相关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格对该房产进行权威估值,然后再由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对另一方做出相应的经济补偿。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六条。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变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偿还贷款期间所购买的房屋,其房产证并不置于银行部门保管之中,实际上仍为购房者本人持有。于完成贷款方案后,当地的土地管理局将会向银行颁发《他项权利证》,此证明将由银行妥善予以保存,同时为您的《产权证》进行抵押登记手续。在这种情况下,您便能够领取到自己的《产权证》了。由此可见,银行所扣押之物并非房产证,而仅限于《他项权利证》这一土地证书的附属文件。通常来说,任何合法购得的房屋均应具备房产证与土地证两大合法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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