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事故鉴定费应如何缴纳
1.如若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则费用应由当事人本着友好协商之精神予以预付。
2.当卫生行政部门正式接手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之时,此费用由提交医疗事故争议负责的当事人先行垫付。
3.假设县级以上地方卫生行政部门在得到医疗机构关于严重医疗过失行为的详细报告之后,认为有必要将事情移交给医学会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情况下,鉴定费用将由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4.对于司法部门委托医学会进行的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而言,鉴定费用将由对此案件提起诉讼的当事人全额支付。
5.在完成鉴定活动并取得鉴定结果之后,依据鉴定结果所作出的决定中关于费用问题,将会由医患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达成共识,或者由卫生行政部门与司法部门按照流程公正合理地加以裁定。
6.最后,医学会财务部门会按照政府物价部门的价格规定,为此次鉴定活动收取相应的费用,并向相关方出具明确的费用收据以示证明。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二十条
卫生行政部门接到医疗机构关于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报告或者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要求处理医疗事故争议的申请后,对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应当交由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医患双方协商解决医疗事故争议,需要进行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组织鉴定。
二、医疗事故鉴定咨询费用怎么收取
医疗事故鉴定的费用划分为以下几个等级,具体收费标准分别如下:
1.初次鉴定(市级或地区级鉴定):一次性收取2200元人民币/每个情形。
2.后续鉴定(省级鉴定):需额外支付3200元人民币/每个情形。
3.对尸体进行解剖的基础费用在2500元至6000元人民币之间浮动。
4.对于医疗纠纷的鉴定,每次需收取4300元人民币/每个情形。
5.对于伤残程度的评定,需收取700元人民币/每个情形。
6.对于精神状况的鉴定,每次需收取600元人民币/每个情形。
7.对于指纹鉴定,每次需收取800元人民币/每枚手指。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可以收取鉴定费用。经鉴定,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医疗机构支付;不属于医疗事故的,鉴定费用由提出医疗事故处理申请的一方支付。鉴定费用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部门、卫生行政部门规定。
处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费用的方法体系多元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形式:若为当事人共同委托的情况,则首先应由各方进行平等协商,确定预付款项的支付方案;当卫生行政部门介入其中进行协调解决时,通常根据争议双方所处的立场进行决定,将费用先由其中一方预先垫付出来;如若在县级及以上的医疗机构中发生了严重过错且涉及到需要进行鉴定的情况,那么这部分的费用便需要由该医疗机构自行承担;而对于司法部门受托展开的鉴定工作,最终的费用支付则将有诉讼方承担。在鉴定完成之后,费用如何裁定会依据鉴定结果以及相关部门的申请程序来进行划分,医学会会按照物价规定收取费用,并且会向申请人提供有效的收款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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