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起诉书一定要送到被告手中吗

最新修订 | 2024-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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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法院起诉书一定要送到被告手中,并签送达回证,确保被告能收到。法律规定由法院将起诉书送交被告人。不过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派工作人员专门去向被告人送达文书,而是会打电话让被告人自己来法院取。
法院起诉书一定要送到被告手中吗

一、法院起诉书一定要送到被告手中吗

法院起诉书一定要送到被告手中,并签送达回证,确保被告能收到。

法律规定由法院将起诉书送交被告人。

不过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派工作人员专门去向被告人送达文书,而是会打电话让被告人自己来法院取。

如果应诉人无法通知的,会以邮寄形式送达,并要求应诉人签字确认。

如果应诉人地址变更或其它原因致使起诉书无法送达的,法院会在当地媒体和法院公告栏公告,公告后六十天视为自动送达。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民法院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起诉状副本发送被告,被告应当在收到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答辩状。答辩状应当记明被告的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工作单位、住所、联系方式;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联系方式。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答辩状之日起五日内将答辩状副本发送原告。

被告不提出答辩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审理。

二、法院起诉书多久送达

在走民事起诉程序时,法院将会在立案之日起五个自然日内向被告发出起诉状副本以示通知;

若涉及被刑事起诉的情况,公诉案件方面,当人民法院做出决定进行开庭审判后,将于开庭日期至少提前十日将人民检察院所提交的起诉书副本送到被告人与其辩护律师手中;

如同自诉案件,在法院正式开庭之前,法院也会通过书面形式传送开庭通知书。

在实际情形中,倘若犯罪嫌疑人已退还全部赃款或将资金交押于公安局,这种情况下,犯罪嫌疑人提出取保候审的请求成功率相对较高。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以及人民法院在接收到关于取保候审的书面申请之后,应在七个工作日内给出是否同意的回复。

当取保候审的期限结束之际,负责执行此任务的公安机关需将保证金移交给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并且必须告之保证人能够解除所有担保责任

取保候审本质上并未留下相关的案底记录。

即使当时的行为并不构成犯罪,待到规定期限结束之后,根本不会留下所谓的案底痕迹,但若是经过判决处理的话,判决结果仍会遗留在案底之中。

当然,即便并未判决而只是拘留了,就会伴随着拘留证明及释放证明一同记录归档到档案当中。

然而需要强调的是,尽管取保候审仅作为刑事诉讼流程中的一项强制性措施,但在此过程中,我们尚无法准确诊断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否涉及犯罪事实,因此也未对他们进一步量刑处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六条

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进行审查后,对于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法院起诉书一定要送到被告手中,并签送达回证,确保被告能收到。

法律规定由法院将起诉书送交被告人。

不过实践中法院一般不会派工作人员专门去向被告人送达文书,而是会打电话让被告人自己来法院取。

如果应诉人无法通知的,会以邮寄形式送达,并要求应诉人签字确认。

如果应诉人地址变更或其它原因致使起诉书无法送达的,法院会在当地媒体和法院公告栏公告,公告后六十天视为自动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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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传票送不到被告人手里怎么办
投诉启动时,若被投诉者居住地仅存在于身份证且法院无法送达,将公告送达。若无具体居住信息,可委托法律顾问查询户籍信息。获得户籍信息后,法院应受理。若立案后仍未找到被投诉者并送达,依据《民事诉讼法》,可公告通知。公告期结束后,法院可缺席审判并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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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讼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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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判决书送达公告期限是多少天
人民法院判决书送达公告期限是六十天。如果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进行送达的,则采用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的期限,则被视为自动送达。《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如果下落不明的,或采用其他方式无法将判决书送达给收送达人的,法院可采取公告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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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裁定书能否公告送达?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裁定书可以公告送达吗 裁定书可以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以张贴公告、登报等办法将诉讼文书公诸于众,经过一定时间,法律上即视为送达的送达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采用公告送达必须是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前五种方式无法送达时,才能适用的送达方式。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60日,即为公告期满,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的规定,公告送达,可以在的公告栏或受送达人原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有关报纸上刊登公告;对公告送达方式有特殊要求的,应按特殊要求办理。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该判决或裁定的主要内容;属于一审判决的,还应说明当事人的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审人民。人民定期宣判时,当事人拒不签收判决、裁定书的,应视为送达,并将有关情况在笔录中记明。 判决书其他送达方式: (一)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又称交付送达,是指人民派专人将诉讼文书直接交付给受送达人签收的送达方式。直接送达是送达方式中最基本的方式。即是说凡是能够直接送达的,就应当直接送达,以防止拖延诉讼,保证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在一般情况下,受送达人是公民的,由该公民直接签收。该公民不在时可交由与其同住的成年家属签收。但是,在离婚案件中,本人不在,如果家中没有其他成年家属,只有对方当事人的,不宜采用由对方当事人签收的方法,因为双方有利害关系;受送达人是法人的交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该法人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是其他组织的交由其主要负责人或者该组织负责收件的人签收;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可以交由其签收;受送达人已向人民指定代收人的,由代收人签收。 但是,调解书应当直接送交本人,不得由别人代收。因为调解书一经接受,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如果不接受,即视为调解未能成立。 (二)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受送达人无理拒收诉讼文书时,送达人依法将诉讼文书放置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产生送达的法律效力的送达方式。《民事诉讼法》第79条规定:“受送达人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受诉讼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根据《意见》第8 2、8 3、84条的规定,有关基层组织或所在单位的代表及其他见证人不愿在送达回证上签字或盖章的,由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把送达文书留在受送达人住所,即视为送达。但调解书应当直接送达当事人本人,不适用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时,依法委托其他人民代为送达。委托送达与直接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负责审理该民事案件的人民称为委托,接受送达任务的称为受托。委托送达应当出具委托函,并附相关的诉讼文书和送达回证。受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四)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将所送达的文书通过邮局并用挂号信寄给受送达人的方式。实践表明,采用邮寄送达通常是受送达人住地离路途较远,直接送达有困难时所采用的一种送达方式。根据《意见》的规定,邮寄送达,应当附有送达回证。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与送达回证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不一致的,或者送达回证没有寄回的,以挂号信回执上注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五)转交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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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多久判决,判决书送达后多久判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暂无明确规定,但是要及时判决。 公告送达应注意哪些问题 一、准确把握公告送达的适用要件 了解符合公告送达的要件,是正确适用公告送达程序的前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规定的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由此可见,采取公告送达,有严格的程序要求,根据该条款的规定,送达诉讼文书,若存有以下两种情形之一的,可适用公告送达。 (1)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 (2)没有证据证明受送达人下落不明,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至第九十一条规定的送达方式,即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等方式无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受送人的。 为了避免公告送达的滥用,立案时应该进行严格审查: 1、当事人向立案时,应该告知提供双方当事人当前的详细地址情况和联络方式。 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一概而论,要具体问题具体分析,不宜直接采取公告送达; 3、被送达人下落不明要有证据材料证实。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等部门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不能因为人主张被送达人为下落不明而确定被送达人下落不明,采取公告送达。总之,应积极保证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的实现,有效化解矛盾纠纷,尽量慎重使用公告送达方法。 二、注重完善公告内容的写作 公告送达的目的是为了让受送达人见到公告后,能从公告上了解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相应的权利义务及法律后果。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9条对公告内容作了明确的规定“公告送达状或上诉状副本的,应说明或上诉要点,受送达人答辩期限及愈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说明出庭地点、时间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属于一审的,还应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人民。”该条款立法上有两层含义: 1、公告应写明所送达的诉讼文书的主要内容、受送达人相应的诉讼权利和义务及其可能承担的法律后果。 2、受送达人享有从公告上获悉诉讼情况的权利。此外,笔者认为,由于我国姓氏的特点,公民同名很多,有时即使在一个比较小的地区都会有几个甚至十几个人同名,因此,在运用公告送达时应尽量加注包括性别、年龄、户籍所在地、身份证号码等相关信息,减少因同名而引起误会,有利于受送达人获取信息,从而增强公告的社会效果,同时避免给同名同姓的案外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三、严格规范案卷内关于公告送达的记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 (二)款规定“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原因,是为了便于审查适用公告送达理由的合法性;要求记明适用公告送达的经过,其目的是为了便于审查公告送达过程的合法性。目前大多最常使用的公告形式是张帖公告及报纸公告。如何体现公告送达经过﹖笔者认为,公告送达是否记明经过,就要看案卷中有否送达过程的记载,对此笔者所在法庭的做法是:以在受送达人可能的住所地、工作地、亲戚朋友聚居地张贴公告的方式进行送达的,除了公告底稿及正本外,案卷中必须附有将公告张贴于上述地点的回执证明;对于登报公告的,将该公告所在的报纸版面复印装卷。 四、灵活选择公告送达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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