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企业破产后的程序阶段,债务人和债权人通常依然享有向法院提出起诉的权利,但需严格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与程序规定。破产程序的本质在于统一清算并进行合理公正的财产分配,以此来确保全体债权人能够如期获得其应得的债权清偿。
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债权人可能需要通过提起诉讼的方式来捍卫自身的特定权益。举例来说,若破产管理人员在执行职务过程中出现了不当行为,从而导致债权人的利益遭受损失,那么债权人便有权针对该破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再者,对于那些在破产程序启动之前已经存在的特殊债权争议问题,债权人同样有必要通过诉讼途径加以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通常仍可起诉,但必须遵循法律程序。破产旨在公平清算财产,确保债权人得到清偿。特殊情况下,如破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存在破产前特殊债权争议,债权人可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二、破产程序中的追回权是哪些
1、所谓“破产追回权”乃就其设立目的而言,旨在尽可能地满足债权人为保护自身权益而设定的最高比例清偿要求。
具体来说,此种权利赋予破产管理人以权力,能够通过人民法院对债务人在破产程序启动前所实施的特定期间内损害债权人权益且视为无效的行为进行审查与否定,进而将其转移的财产进行追讨归还。
2、借助于追回权的行使,债务人的财产得以增加,从而使得债权人能够获得更多的收益回报,实现利益最大化。
换言之,通过破产管理人员有效运用追回权,可以在最大程度上提高债权人的回报。
3、需要明确指出,行使追回权不仅是管理人的法定权力,更是其应尽的职责所在。
因此,在实际操作过程中,破产管理人员必须在充分了解并准确把握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之上,依法依规履行自己的职责和使命,为债权人争取到最大化的利益。
《企业破产法》第三十六条
债务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权从企业获取的非正常收入和侵占的企业财产,管理人应当追回。
在涉及到房地产买卖交易的破产程序中,关于购房者的定金能否得以全额退还这个问题,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统一的答案。实际上,当开发商陷入破产困境时,定金的退还与否将受到诸多复杂因素的影响。首先,我们需要审视购房合同中的具体条款,如果合同明确规定了在某些特定情形下,定金可以被退还给购房者,那么就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予以处理。从法律层面来看,如果开发商的破产是因为其自身经营不善或者其他原因导致其无法履行合同义务,从而使得购房者的购买目的无法达成,那么购房者有权向法院申请退还定金,并且该笔款项还可以作为破产债权进行申报。然而,如果购房者本身也存在违反合同约定的行为,导致合同无法继续执行下去,那么此时定金有可能无法得到全部退还。总的来说,对于定金是否能够退还的问题,我们必须要结合购房合同的具体约定、双方当事人的履约状况以及破产清算的相关法规等多方面因素进行全面考量和分析,才能得出准确的结论。
在企业破产程序中,债务人和债权人通常仍可起诉,但必须遵循法律程序。破产旨在公平清算财产,确保债权人得到清偿。特殊情况下,如破产管理人员的不当行为损害债权人利益,或存在破产前特殊债权争议,债权人可提起诉讼维护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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