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规定,若夫妻中有一方不幸离世,他们的共同财产在被依法分配遗产之前,须要先行将属于尚在人世的另一半所有的那部分份额分离出来,而后剩下的部分才能被认定为遗产并据此进行规范性的分配。而关于遗产的具体分配方式,依据法律应首先遵循遗嘱的意愿,如若无遗嘱存在,则需依照法定继承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在法定继承的过程中,配偶、子女以及父母这三类人群作为第一顺位的继承人,通常情况下他们所能获得的遗产份额应该是平等的,然而,对于那些在生活上遭遇特殊困难且同时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来说,在分配遗产时,理应对其给予适当的照顾。
此外,对于那些在被继承人的生活中承担了主要抚养责任或与其共同生活的继承人而言,在分配遗产时,他们有权得到更多的份额。
最后,对于那些具备抚养能力并且有抚养条件的继承人,如果他们未能履行抚养义务,那么在分配遗产时,他们可能会面临不分或少分的境地。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离世,其共同财产中属于生存配偶的部分须先分出,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分配。遗产分配首选遗嘱,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份额通常平等。特殊情况或抚养责任大的继承人可多得份额,未尽抚养义务者或少得或不得遗产。
二、夫妻共同财产的继承顺序是什么
关于夫妻双方共有财产的继承事宜,其法定程序如下:
当继承正式启动之后,首批进入继承环节的为第一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配偶、子女及父母;
在此基础上,若无第一顺位继承人出现或者已经全部丧失继承权时,便将由第二顺位继承人,即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祖父母以及外祖父母进行传承。
在此过程中,各顺位继承人所享有的遗产份额原则上应保持平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三、夫妻共同财产案法官怎么判
在审理涉及到夫妻共同财产问题的争议事例过程中,法官作出裁决所依据的关键要素主要有如下几个方面:首先,他们会明确哪些类型的财产被视为夫妻共有的财产。此项确认的主要依据在于财产的获得时间、获得途径以及其原始来源等多重因素综合考量。关于夫妻共有财产的分割问题,普遍遵循着平等分割的黄金法则。然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法官会充分考虑到夫妻双方各自的特殊情况,例如是否存在某一方对整个家庭的贡献远超于另一方、是否存在某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犯下了严重错误、子女的抚养权归属以及双方的经济实力对比等等。若发现其中一方存在隐匿、转移、出售、破坏夫妻共同财产或者伪造债务以图侵吞另一方财产的恶劣行为,那么在进行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时,对该方的分配比例将会相应减少甚至完全不予分配。此外,针对夫妻共同债务的问题,同样会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具体事实来确定双方应当负担的份额程度。总的来说,法官在整个事例审理过程中始终秉承着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基本原则,公正且合理地解决众多夫妻共同财产纠纷。
根据《民法典》,夫妻一方离世,其共同财产中属于生存配偶的部分须先分出,剩余部分才作为遗产分配。遗产分配首选遗嘱,无遗嘱则按法定继承,配偶、子女、父母为第一顺位,份额通常平等。特殊情况或抚养责任大的继承人可多得份额,未尽抚养义务者或少得或不得遗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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