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时间多久结束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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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会从侦查阶段开始,到审判阶段结束,全程参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和辩护。侦查阶段,律师可以提供法律帮助;审查起诉时,律师有权查阅案卷;审判阶段,律师会进行辩护。即便终审判决后,对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律师仍可协助申诉。律师介入与退出时间不明确,但通常会伴随案件全程。
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时间多久结束

一、刑事案件律师介入时间多久结束

刑事案件审理的全过程中,对于律师何时介入并最终退出的定义并不明晰。

然而一般的做法是,律师将全程陪同当事人参与刑事诉讼活动,这其中涵盖了案件的侦查期、审查起诉以及最终的审判环节。

具体来说,在侦查阶段,律师可为身陷囹圄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相关的法律咨询服务,同时代其申诉及控告不良行为。到审查检察院提起公诉的阶段,律师有权查阅、摘录、并复制与案件关联的资料,并有权向犯罪嫌疑人核实相关证据。而到了审判阶段,律师则要代表被告人进行辩护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即便案件已经做出了终审判决,但若当事人对判决结果持有异议,律师仍然可以在申诉等后续法律程序中提供必要的协助。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

【委托辩护的时间】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在侦查期间,只能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被告人有权随时委托辩护人。

侦查机关在第一次讯问犯罪嫌疑人或者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强制措施的时候,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起诉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期间要求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及时转达其要求。

【委托辩护的形式】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也可以由其监护人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

【辩护人的告知义务】辩护人接受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委托后,应当及时告知办理案件的机关。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从侦查到审判全程参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和辩护。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审查起诉时,有权查阅案卷;审判阶段,进行辩护。即便终审判决后,对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律师仍可协助申诉。律师介入与退出时间不明确,但通常伴随案件全程。

二、刑事案件律师的代理权限有哪些

在刑事案件中,委托授权的资深律师所享有的代理权限主要包括:

担任案中原告或被告的法律代表;

全权代表客户行使所有诉讼权利,诸如提起诉讼、进行答辩等;

依法发挥辩护人的关键作用,有力地对抗申诉罪名及被告人及其辩护团队开展深入辩论;

如在一审判决结果出现时,受害者和其法定代理人对裁决结果表示不满,代理律师将能够全权代替客户在收到判决书之日起的第五天内,向检察院提出全面的抗议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二条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

人民警察就其执行职务时目击的犯罪情况作为证人出庭作证,适用前款规定。

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鉴定意见有异议,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经人民法院通知,鉴定人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刑事案件律师费用收取标准是多少

在刑事诉讼事例中,律师费用取决于多个因素,包括地区差异、事例复杂程度、律师的执业经验及个人声誉等等。通常情况下,律师费用会依据以下几方面进行计算:首先是基本费用,这部分费用通常是在聘请律师时就应当明确支付的;其次,按照事例的发展阶段,即案发调查、公诉环节、审判环节等,可能会有不同的收费标准;最后,风险代理也是一种常见的收费方式,即根据事例最终的判决结果来确定律师的收费金额,若事例胜诉,则律师将获得较高比例的报酬。值得注意的是,在正式委托律师前,应与律师进行详细的沟通和协商,以确保双方对收费标准达成共识,并签署明确的委托协议。

在刑事诉讼中,律师从侦查到审判全程参与,为当事人提供法律咨询、申诉和辩护。侦查阶段,律师提供法律帮助;审查起诉时,有权查阅案卷;审判阶段,进行辩护。即便终审判决后,对判决不服的当事人,律师仍可协助申诉。律师介入与退出时间不明确,但通常伴随案件全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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都可以,1、建议立即着手聘请律师。聘请律师是一个双向选择的事,双方谈妥后与律所签订合同,缴纳律师费,办理相关手续。2、律师介入早,且处理得当,能更好德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尤其是在报捕前介入,很多情况下能收到良好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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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结束后中介合同回收合理吗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房屋买卖合同是归买卖双方的,房屋中介只是起撮合的作用,无权收回购房合同,所以是不合理也不合法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百二十五条【居间人如实报告义务】居间人应当就有关订立合同的事项向委托人如实报告。
居间人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损害委托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报酬并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
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
(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
(二)商品房基本状况
(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
(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
(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
(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
(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
(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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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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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解决争议的方法
(十
二)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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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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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案件一般多久结束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普通程序案件审理期限是六个月,但如果案情复杂的话,主审法官可以申请延长,从立案之日起计算。
一般而言,经济违法犯罪案件大致要经过3个阶段,即侦查阶段(公安机关)、审查阶段(人民检察院)和审判阶段(人民)。
一、侦查阶段
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二、审查阶段
人民检察院自收到移送审查的案件材料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可以延长半个月。
三、审判阶段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有《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延长一个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零二条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
人民改变管辖的案件,从改变后的人民收到案件之日起计算审理期限。
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的案件,补充侦查完毕移送人民后,人民重新计算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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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中介费多久交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订金交了1W,中介费说好是5000块,但是需要办理贷款,全部委托中介办理,税费什么的所有办下来1W
3,包括中介费,请问我何时交这1W3给中介比较合适?还是办理过户或者交税的时候都由我自己从这1W3里面拿钱,最后剩下的就给中介呢? 我和中介签了一个协议,说1W3包括中介费全部完事。初次买房请详细指点!
【律师解答】
正常做法:
与卖方签约存量房买卖合同当天付中介费(过户佣金)5000元,中介开收据.
第二天就可三方一起到场确认由中介帮忙交契税(房价款
1.5%),钱由你出(记得双方带上身份证).此房应是对方仅一套房,否则还有个税收
1.0%,中介不会1万3包干.推算房价是25万左右.
一周后三方到房地产局办过户,费用约1000元由你出.
领新房产证当天,1万3减掉以上费用(凭据)的余款一次性给中介作信贷佣金(一般是
1.0%).若是20年房龄的房子,信贷很难.
不如此做,1万3一开始给完中介,很有可能改低房价来交契税,对你以后若再交易此房会无形增加费用.
二手房中介费收取如何规定
中介机构可以收取相当于半个月到一个月房租的中介费。向谁收取国家没有规定。按照惯例,租赁普通住宅,则由承租人向中介公司缴纳中介费,而对于公寓、别墅租赁,则由出租人支付。
参考法条:《国家计委、建设部关于房地产中介服务收费的通知》第六条。
中介机构可以收取相当于半个月到一个月房租的中介费。向谁收取国家没有规定。按照惯例,租赁普通住宅,则由承租人向中介公司缴纳中介费,而对于公寓、别墅租赁,则由出租人支付。
二手房中介费一般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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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人应该怎么行使介入权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委托人应该怎么行使介入权问题解答如下, 委托人如何行使介入权
受托人负有披露义务和委托人享有介入权须具备如下条件:
(一)受托人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如果受托人直接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其合同关系即在委托人与第三人之间发力,委托人无需再享有介人权,因而,受托人也没有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二)须第三人不知道受托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着代理关系。第三人是否知道这一事实,由受托人负举证责任。
(三)须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对委托人不履行义务。如果受托人因自己的个人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受托人即应对委托人承担违约责任;此时由于不涉及第三人,故无必要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
在受托人因第三人的原因而不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例如第三人不履行其与受托人之间订立的合同,导致受托人无法完成委托事务,为了实现委托人的利益,使受托人免于向委托人承担责任,有必要令受托人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存在,以便委托人行使介人权。在具备以上三个条件的情况下,受托人就有义务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受托人履行披露义务以后,委托人即取得介人权,有权行使受托人对第三人享有的权利。委托人行使介人权的,受托人即可获得免责。
如果受托人不履行向委托人披露第三人的义务,在因第三人的原因而导致受托人不能履行对委托人的义务时,受托人即应对由此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而不得主张获得免责。当然,受托人在向委托人承担赔偿责任之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根据《合同法》第403条第1款但书的规定,如果第三人与受托人订立合同时知道该委托人就不会订立合同的,则委托人不得行使介人权。于此情形,受托人即可免负披露第三人的义务。
委托人的义务有哪些
(1)承担后果的义务。
代理行为是指委托人授权代理人为自己处理事务,代理人根据委托人的授权指示、以委托人的名义处理委托事务的行为。除紧急情况外,代理人不能超越委托人的授权权限擅自处理事务,也不应以自己的名义处理事务。因此,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代理事务,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是以委托人的名义进行的,其最终的结果不管是对委托人有利的还是不利的,都由委托人承担。
(2)承担处理事务费用的义务。
土地登记代理人受委托人的指示处理事务,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的过程中所发生的必要费用应当由委托人承担。委托人在授权委托土地登记代理处理事务中,对于处理事务所需要的费用可以用两种方式解决:
①预付费用。委托人与土地登记代理人约定合同时,可以预先支付给土地登记代理人处理事务的费用;
②偿还费用:土地登记代理人在处理事务时发生的垫付费用,委托人应当偿还。
(3)支付代理佣金的义务。
委托人在接受土地登记代理人为其代理的业务成果的同时,必须按照合同规定的标准、方式和时间支付土地登记代理的劳务报酬。一般代理佣金要考虑代理事项的数量,也应考虑业务质量等因素。这些因素需要在劳务报酬的支付标准和方式中予以体现。此外,任何形式的代理佣金的拖欠和减少均视为委托人的违约行为。
(4)提供相关资料的义务。
委托人必须及时向土地登记代理人提供开展代理活动所必需的相关资料。如在办理土地登记的过程中,委托人需要提供相关的用地资料、权属资料及其他必备资料等。
公权力怎样介入抚养权变更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权力如何介入抚养权变更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执行的受案范围。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首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
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为保证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如何变更抚养权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房产中介入股合作协议怎么写
[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入股合作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乙作为合同投资人的方式合作投资项目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合伙投资经营项目和范围:。
(二)合伙投资期限为________年,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__年 月_____日止。
(三)投资出资额及方式
1、本合伙投资出资共计人民币 元。甲方以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元。占投资总额的___%;乙方以___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 元。占投资总额的___%;
2、甲、乙双方决定在 银行开设一专用账户(户名: ,账户: ),用于合伙投资使用;
3、甲、乙双方的出资,于____年__月_ _日以前缴入上述账户,逾期不交或未交齐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造成的损失;
4、合伙投资期间甲、乙双方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投资终止后,各合伙投资人的出资仍为个人所有,至_______时予以返还;
5、资金增减由合伙投资人共同决定,双方另附补充协议约定根据资金增减合理调整本协议有关分配比例的规定。
(四)利润分享和亏损分担
1、甲、乙双方按各自出资额占出资总额的比例分享共同投资的利润,分担共同投资的亏损。
2、甲、乙双方的出资形成的收益及其孳生物为双方的共有财产,由甲、乙各方按其出资比例共有。
(五)事务执行
1、甲、乙双方协商,由甲方代表双方执行共同投资的日常事务,包括但不限于: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投资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投资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支付合伙投资债务;
(5)____________。
2、乙方的权利:
(1)参予合伙投资事业的管理;
(2)听取甲方开展业务情况的报告;
(3)检查合伙投资帐册及经营情况;
(4)共同决定合伙投资重大事项;
(5)____________。
3、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甲、乙共同共有,所产生的亏损或者民事责任,由甲、乙共同承担;
4、甲方在执行事务时如因其过失或不遵守本协议而造成乙方损失时,应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可以对甲方执行共同投资事务提出异议。提出异议时,应暂停该项事务的执行。如果发生争议,由甲、乙共同决定。
(六)投资的转让
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向他人转让其在共同投资中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时,须经另一方人同意;
2、甲、乙依法转让其出资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另一方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七)其他权利和义务
1、甲、乙双方均不得私自转让或者处分共同投资的份额;
2、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 内,甲、乙双方均不得不得从共同投资中抽回出资额,转让其持有的份额。
(八)合伙投资的终止及终止后的事项
1、合伙投资因以下事由之一得终止:
(1)合伙投资期届满;
(2)甲、乙双方同意终止合伙投资关系;
(3) 合伙投资事业完成或不能完成;
(4)合伙投资事业违反法律被撤销;
(5)根据有关当事人请求判决解散。
2、合伙投资终止后的事项:
(1)甲乙双方对合伙账目进行清算;
(2)清算后如有盈余,则按收取债权、清偿债务、返还出资、按比例分配剩余财产的顺序进行。固定资产和不可分物,可作价卖给合伙投资人或第三人,其价款参与分配;
(3)清算后如有亏损,不论合伙投资人出资多少,先以合伙投资共同财产偿还,合伙投资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由合伙投资人按出资比例承担。
(九)违约责任
如甲方或乙方违反上述各条中有关各方权利义务的约定,给对方造成 损失的,应向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2.
(十)纠纷的解决
甲、乙双方之间如发生纠纷,应共同协商,本着有利于合伙投资事业发展的原则予以解决。如协商不成,可以向提讼。
(十一)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共同投资人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2、本协议经全体共同投资人签字盖章后即生效。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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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对于您提出的问题,我的解答是, 公权力如何介入抚养权变更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执行的受案范围。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首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
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为保证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如何变更抚养权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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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案件律师什么时候介入
按照该《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可以聘请律师为他提供法律帮助。可见律师介入刑事案件的时间比较过去已经大大的提前了。为了使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真正能够得到切实的保护,本人认为在犯罪嫌疑人第一次被讯问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就应该为其聘请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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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辩护
公司拖欠工资那些记者可以介入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公司拖欠工资那些记者可以介入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拖欠工资,不发工资、克扣工资劳动者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或者国家规定及时足额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  
(二)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三)安排加班不支付加班费的;  
(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未依照本法规定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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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权力应该怎么介入抚养权变更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公权力如何介入抚养权变更
离婚案件判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以对方拒不将子女交由其抚养为由向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是否能受理,各地做法不一。部分认为,子女抚养权属于人身性质,本身不具备执行的内容,对于该部分的执行申请应当不予受理;而另一部分认为,此类案件实际上是要求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的义务,执行的标的为行为,故该类案件属于执行的受案范围。对于上述两种意见,笔者倾向于后一种意见。
首先,的判决、裁定及调解书一经生效即产生法律效力,对当事人具有强制力,各方当事人均应按照法律文书的内容履行各自义务。如果在当事人不自动履行生效裁判文书的情况下,权利人无法申请强制执行,就等于否定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法律效力,让裁判书变成一纸空文,且会让不主动履行的义务人,有损法律尊严。所以,对该类案件从一开始就不予受理的做法于法无据。
其次,对子女抚养权申请强制执行的案件不能视为对子女的人身进行强制执行,而应理解为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交出子女给申请人抚养的行为。该类执行案件主要是由于被申请人在判决生效后没有按照判决的内容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而产生的,根据《婚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有关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但在实际操作时,我们不能将这类案件简单理解为只要把孩子强行带走,
然后交给申请人就完事。对这类案件的执行措施应当限定在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之间,通过合法的程序强制被申请人履行义务,而不能对子女的人身直接进行强制执行。
最后,为保证裁判文书的严肃性及强制力,对于该类案件,应当立案受理。在进入执行阶段执行员应当向被申请人告知不履行生效法律裁判的后果,积极主动地做各方当事人的调解工作,尽可能以执行和解的方式结案。如被申请人仍拒不配合主动将子女交由申请人抚养,则可以依法对被申请人采取强制措施。需要注意的是在采取强制措施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的保护,尽量避免未成年子女受到伤害的事件发生。在处理这一类案件时,还要倾听未成年子女的意见,对于能够正确表达自己意愿的未成年人,应充分尊重未成年子女的选择。在经查实并非是被申请人拒不将子女交申请人抚养而是基于子女的意志不愿跟随申请人共同生活或其他原因导致执行无法继续进行的,可以裁定终结执行,并告知当事人可通过法律途径变更抚养关系。
如何变更抚养权
《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规定,一方要求变更子女抚养权,有下列条件之一的,人民应予支持:
1.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无力继续抚养子女的。一方患病或者伤残,必然影响到对孩子的教育和照料,从孩子成长的角度出发,不是“如何变更抚养权?”的问题,而是必须要变更孩子抚养权问题。
2.与子女一同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虐待行为的或其与子女共同生活对子女身心健康有不利影响的。有的父母离婚时争夺抚养权不是为了给孩子创造更好的生活条件,只是为了在财产分割或是为了达到报复的目的。目的一旦达到,就对孩子不管不问,不履行自己的抚养义务,有的还甚至对孩子打骂虐待。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变更抚养权?关心孩子成长的另一方可以要求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但是,变更抚养权不能要求重新分割原有的共同财产。
3.十周岁以上未成年子女,愿随另一方生活的。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属于限制行为能力人,可以从事与其年龄相关的民事活动。父母离婚时,对于十周岁以上的子女的抚养权归属,应当听取孩子的意见。而在离婚时不满十周岁,过了几年,超过十周岁后,如果孩子明确表示愿意跟随另一方生活,就可以申请变更离婚孩子抚养权。
4.有其它正当理由需要变更的。这是个兜底条款,社会现实是复杂的也是在不断发展的,对于那些制定司法解释时考虑不到的问题,司法解释赋予了法官一定的自由裁量权,在这里,如何变更抚养权?法官可以根据自己对客观情况的主观认识来判断是否应该变离婚孩子抚养权。
从起诉到结束需要的时间和费用·?从起诉到结束需要多久的时间与费用?A
[律师回复] 法律规定民事案件一审,按普通程序审理的,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经批准可以延长)按简易程序审理的,3个月内审结。一般来说,大约一两个月就会出判决。
人民按照法定程序,运用国家强制力,根据发生法律效力文书明确具体的执行内容,强制民事义务人完成其所承担的义务,以保证权利人的权利得以实现。发生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民事判决书、实现担保物权裁定、确认调解协议裁定、支付令等。它们一经生效,义务人即应自动履行。如拒不履行,权利人可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提出申请的权利人称申请人,被指名履行义务的人称被执行人。如果其他单位和个人持有被申请执行的财产、而由人民书面通知协助执行的,都有义务按通知的规定执行。凡是无故推托、拒绝或者妨碍执行,因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有关单位和个人要负法律责任。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九条
人民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批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一条
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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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刑事案件律师何时介入?
我国刑事案件律师在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介入。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律师还有阅卷权、会见权等刑事案件中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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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公司入职合同范本是该怎样的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中介公司入职合同范本是该怎样的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中介员工入职协议书范本
甲方:
乙方:身份证号码
经双方平等协商,订立如下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方聘任乙方为部。
二、聘任时间为年,自年月日始,至年月日止。试用期为个月,试用期的薪资为元。甲方视乙方工作情况,酌情延长或缩短乙方的试用期(最长不超过三个月)。如乙方在试用期内的工作表现突出,考核成绩达标,可随时终止试用,转为正式入职。
三、试用期薪资为元/月。如在
第一周终止试用,薪资按每日20元算,不扣除餐费;超过一周终止试用的,按原定的试用期薪资标准算,扣除餐费。
四、乙方的薪资为元/月。(在职期间的薪资调整依据个人工作表现及岗位考核达标情况决定;提成根据各部门的具体规定给付;奖金则依据个人表现,按照公司的奖励制度给付)。
五、乙方的薪资由甲方在每月的15日发放(若薪资发放日恰逢周日或假日,则做顺延发放)。
六、乙方在职期间,可享受多项福利待遇(见附件
一)。
七、乙方在职期间,如工作成绩突出,公司将给予额外奖励。
八、乙方在职期间,考勤由甲方按乙方实际出勤记录及公司考勤制度执行(加班计时以乙方所在部门主管的加班安排记录为据);每月出全勤可获100元全勤奖励!
九、乙方在职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和乙方实际工作能力,甲方有权对乙方的工作岗位进行合理调整。
第一条 合同期限
(一)、本合同期限为:3年,即从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二)、双方同意本合同有效期的前3个月为试用期。如乙方未能达到本合同
第二条所规定的转正标准,则甲方有权延长乙方试用期或给予终止试用处理。乙方是否转正须以甲方签发的人事变动文本为准。
第二条 工作内容及考核指标
(一)、乙方职位为:高级经纪人。
(二)、乙方的工作职责为:
1、 为甲方招揽房地产中介服务代理、物业租售、物业金融业务等事宜,并为甲方赚取业务佣金。
2、 乙方应将其招揽的业务在甲方指定的时间内及时、全部交给公司,乙方无权取消、取走、隐瞒上述任何资料。
3、 乙方同意甲方有权随时在本人提成中扣除应纳之税和所欠甲方的债务。
4、 乙方服从及执行甲方制定并公示的最新的各项规章制度及通知,签订本合同视为完全清楚了解制度内容,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组织架构》、《中联房产招聘、培训、转正、调职、离职管理规定》、《薪资及提成制度》、《考勤及请假管理制度》、《盘客管理暨房友管理制度》、《业务流程、风险防范及签约规范管理规定》、《店面形象要求制度》、《业务部门绩效管理制度》等(下统称为公司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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