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破产债务法人怎么承担

最新修订 | 2024-09-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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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公司破产的情况下,法人所承担的责任取决于具体情况。如果公司是合法经营的,那么法人只需承担有限责任;然而,如果存在违法行为或不合规行为,例如资金抽逃,法人可能需要承担连带责任。我国的《企业破产法》规定,由于违规行为导致企业破产的董事、监事和高管将承担民事责任,并且在三年内禁止担任同类职务。
公司破产债务法人怎么承担

一、公司破产债务法人怎么承担

在涉及到公司破产后,法人所应当承担的责无非是根据具体情形而定。一般而言,若法人并未施行任何违法的行为,例如,未经许可擅自滥用法定独立地位以及股东仅负有限责任去侵犯公司债权人之权益等,这时法人只须按照其出资本金的比例,就公司的负债总额承担属于自己的那部分有限责任即可。

然而,若是法人在运作公司时发生了一些不合规甚至是违法的事件,象是在公司运营期间有抽走资金、转移资产等举动,从而直接影响到了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那么这个时候,法人很可能就要为公司的负债承担起连带责任

依据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的相关规定,企业的董事监事或是高级管理人员,如果他们在履行职责时违反了忠诚义务和勤勉义务,最终导致所在企业走向破产,那么他们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对于那些曾经有过上述行为的人员,自破产程序结束之日起的三年之内,他们将被禁止担任任何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

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在公司破产中,法人责任视情形而定。若合法经营,法人仅承担有限责任;若存在违法或不合规行为,如资金抽逃,法人或需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违规导致企业破产的董事、监事、高管须担民事责任,且三年内禁止担任同类职务。

二、公司破产债权人怎么要钱?

当企业陷入破产危机时,债权人有权依法向人民法院提交债务申报以寻求资产回收的可能。

债务人如决定启动破产程序,人民法院将会在收到破产申请后予以正式立案受理。

在此期间,债权人需密切关注债权申报信息,并及时响应相关通知。

待人民法院正式启动破产程序后,会有专业的破产管理人员被指派参与其中,同时还将组建起专门的清算组,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的流程,有秩序地对公司资产进行合理安排与分配。

最终,在所有分配工作完毕之后,企业便可以进行清算手续,进而完成注销登记

《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八条

债权人应当在人民法院确定的债权申报期限内向管理人申报债权

债务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不必申报,由管理人调查后列出清单并予以公示。职工对清单记载有异议的,可以要求管理人更正;管理人不予更正的,职工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公司破产债务人是谁

当一家公司陷入破产境地之时,债务人通常便指向了该公司自身。按照中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条款所明确,破产债务人即是在整个破产程序期间,被依法宣告破产身份的经营主体。在这个阶段里,作为破产债务人,他们需严格履行各种法定职责,并享有一定的权益,如有权提交破产重整或和解申请等等。同样重要的是,破产债务人的各项资产将会被彻底清查,以便用于对各债权人的债务偿还。在这一清偿过程中,债权人业可寻求诸如申报债权等多种途径来积极参与破产程序,进而捍卫自身的合法权益。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破产程序乃是一项极为复杂且严谨的法律程序,必须交由具备丰富经验与专业知识的法律从业者来负责处理。

在公司破产中,法人责任视情形而定。若合法经营,法人仅承担有限责任;若存在违法或不合规行为,如资金抽逃,法人或需承担连带责任。我国《企业破产法》规定,违规导致企业破产的董事、监事、高管须担民事责任,且三年内禁止担任同类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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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公司破产后债务由公司承担,法律上明确规定了公司是属于法人组织,在公司因无力经营而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公司对有关债务进行偿还并承担具体的债务责任,具体情况下可以根据有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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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公司破产后债务谁承担
公司破产后债务同样是由公司来进行承担,一般是由公司的全部财产来偿还所存在债务;如果财产不足够清所有的债务,那么就可以按照比例进行承担,这都是会结合实际情况来进行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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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经营
子公司破产母公司需要承担其债务吗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在法律上,子公司具有法人地位,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和母公司的财产彼此。在法律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法律责任,互不连带。
母公司破产可能导致子公司可能的结果:
一,母公司破产可能导致子公司解散清算。因为母公司占有子公司的多数甚至全部股份,母公司可通过召开子公司的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依照法定程序解散子公司,对子公司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清理、处分和分配,以了结其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子公司法人资格,收回子公司的剩余财产用以破产清算。
二,母公司的破产并不必然导致子公司归于消灭。母公司可将其对子公司拥有的股份在评估基础上进行转让,转让所得纳入破产财产,但子公司的法人资格仍然保留,子公司的股权结构发生变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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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股份制企业破产法人会承担什么相关责任,如资不抵债是否要法人承担赔偿债务人债务等等
[律师回复] 破产法中的撤销权,需注意要当以下条件成就时方可行使撤销权。
(一)债权人对债务人必须存在有效的债权。这是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前提和基础。
(二)债务人实施了一定的处分财产的行为。《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将可以撤销的债务人处分财产的行为限定再如下范围:债务人放弃债权的行为,债务人无偿或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
(三)债务人的行为必须有害于债权。所谓有害于债权,是指因债务人的行为导致其清偿能力的减少,以至于无法满足债权的要求给债权的实现造成了损害,这是债权人撤销权构成的一个重要判断标准。否则,即使债务人实施减少其财产的处分行为,但其资力雄厚,足以清偿全部债权时,债权人不能行使撤销权。
(四)债务人与第三人进行有偿转让行为必须都具有恶意。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之规定,撤销权将被撤销的标的行为分为无偿行为和有偿行为。在债务人放弃到期债权或无偿转让财产的行为中,只要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债权人就可以行使撤销权,至于债务人是否有主观恶意,则非所问。因无偿行为的撤销,仅使受益人市区无偿所得的利益并不损害其固有的利益。在“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的情况下,该法第七十四条虽未对债务人的主管状态作要求,但债务人自身低价转让财产的行为足以表明主观上存在恶意。债权人得行使撤销权则必须是“受让人知道该情形”,即受让人知道“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情形,“受让人知道该情形”而为之,亦足以表明受让人主观上存在恶意。倘若受让人不知道该情形,则为善意,债权人对其手行为不享有撤销权。
(五)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应以其债权为限。即只要撤销权结果能够使债权人的债权能够得以保全,使债权人的债权完全实现,债权人就不能再对债务人的其他处分财产的行为行使撤销权。
(六)债权人的撤销权应再法定的期间内行使,否则撤销权消灭。《合同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该权利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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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破产股东要承担债务吗
公司破产的情况下,股东需要承担债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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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限公司破产债务承担按照具体的清偿顺序进行清偿,如果是破产人欠的医保的费用还有工资等的费用按照基本的规定支付补偿金,如果是欠缴的社会保险的费用还有税款接着清偿,最后是普通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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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务承担纠纷之公司债务如何承担
一般来讲,对于公司的债务,按公司法及相关规定,是由公司来承担的,股东不会承担公司的债务,因为股东对于公司承担的是有限责任,有限责任是指在公司成立时股东须按公司章程约定的股权比例,获得股权。在公司股东全额缴纳出资后,股东的义务实际上已经完成了。公司的债务由公司以自身的全部财产来对外担责,与股东无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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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公司破产分公司承担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总公司破产分公司承担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公司法》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分公司不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但实践中应针对不同情况区别对待:

一,在小额诉讼中,尽管分公司为被告,只要得到公司的授权或者认可,分公司管理的财产又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时,不需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

二,只有当债权数额巨大或者分公司管理的财产不足以承担民事责任,或者所产生的争议较为复杂,超出了分公司处置的权限时,应当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在将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时应当考虑合同是由分公司签订的,或者侵害后果是由分公司工作人员在履行职务时造成的,就应当首先判定分公司以其经营管理的公司资产承担民事责任,并判决由公司对分公司所造成的民事后果共同承担民事责任。
因此,分公司的债务是可以由总公司承担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十四条
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
公司可以设立子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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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费用能优于担保债权吗
[律师回复] 对于破产费用能优于担保债权吗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破产费用可以优于担保债权吗
企业破产法
第四十三条一款规定:“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由债务人财产随时清偿。”
第一百零九条规定:“对破产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权利人,对该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的权利。”这两类权利在破产程序中都享有优先权,但对应的债务人清偿财产范围不同。担保债权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优先受偿权,而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原则上应当优先从无担保的财产中支付。在司法实践中,有时会出现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与物权担保债权之间在清偿方面的矛盾,如债务人全部(或几乎全部,下同)财产都被设置物权担保时,担保物的变价款能否用于对破产费用包括律师报酬以及共益债务的清偿。
对上述清偿原则法律也规定有一些例外,如物权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担保物权的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其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据此,如破产费用、共益债务中存在“保管担保财产和实现担保物权的费用”,应当从该担保物的变价款中支付。如略加合理扩充解释,为管理、维护、变价、分配某一担保物而支付的破产费用,因该担保物产生的共益债务(如致人损害所产生的债务),都应由该担保物的变价款中支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规定》
第二条规定,担保权人优先受偿的担保物价值,不计入确定管理人报酬的财产价值总额。这是因为担保财产中有一部分基本上不需要维护工作与费用,如土地使用权、商标权、专利权、股权等,而移转占有的担保,如动产质押、留置,其财产即使需要维护,也是由占有财产的担保权人承担,与管理人无关。同时
第十三条又作出例外规定:“管理人对担保物的维护、变现、交付等管理工作付出合理劳动的,有权向担保权人收取适当的报酬。管理人与担保权人就上述报酬数额不能协商一致的,人民应当参照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但报酬比例不得超出该条规定限制范围的10%。”
目前的立法规定有一定的合理性,但对中国特殊国情仍有考虑不周之处,对一些普遍性问题缺乏合理解决措施,影响破产法的顺利实施。
实践中的问题与解决建议
在司法实践中,银行向企业贷款都要求提供物权担保,其他债权人在可能的情况下也会寻求物权担保。物权法一百八十一条还规定有动产浮动抵押制度:“经当事人书面协议,企业、个体工商户、农业生产经营者可以将现有的以及将有的生产设备、原材料、半成品、产品抵押,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抵押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实现抵押权时的动产优先受偿。”这就使债务人进入破产程序时全部财产都可能被设置担保。由于没有无担保财产或其价值很小,连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都不足支付。企业破产法第四十三条第四款规定:“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的,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终结破产程序。”但破产程序如因此终结,即使债务人还有大量担保财产也无法通过破产程序处置,担保债权人的利益也难以顺利实现;而不终结破产程序,费用又无从支付,这就会形成死循环。此外,因此时管理人的计酬标准甚低,无法获得合理报酬,且难以与担保债权人协商解决,必然会使其失去担任管理人和履行职责的财务基础和积极性。
显然,在前述正常利益格局逆转的情况下,仅靠原有的例外规定已不足以解决问题,需要考虑变更原则的解决办法。一个公平的原则是,谁受益谁付费,程序为谁的利益而进行,费用由谁承担。笔者认为,当担保物覆盖债务人全部财产时,破产程序已是为担保债权人的利益而进行,尤其是破产清算程序,所以担保债权人应承担无担保财产不足以支付的全部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包括合理的管理人报酬。当担保债权人有多人时,对上述费用原则上应按照债权及担保物价值的比例分担。但担保权人占有担保物的担保,如留置、动产质押,对担保物的保管、维护、变价、清偿等相关费用都是由担保权人在破产程序外进行并承担,所以其不必承担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
由于此时管理人的工作主要是为担保债权人处置、分配担保物,解决担保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享、担保物变现、费用分担等问题,所以其报酬也应从担保物变价款中支付。报酬的数额与比例可以参照最高人民对于正常情况规定的同等标准执行。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十九条规定:“债务人有多个普通债权人的,在清偿债务时,债务人与其中一个债权人恶意串通,将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抵押给该债权人,因此丧失了履行其他债务的能力,损害了其他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受损害的其他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撤销该抵押行为。”笔者认为,此规定可以在破产程序中适用。具体包括两种情况:其一是在债权成立之后又补充提供抵押担保的,尤其是动产浮动抵押担保。如该行为符合企业破产法
第三十一条有关撤销的规定(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可予以撤销,也可依据担保法司法解释予以撤销。其二是在债务人已丧失清偿能力的情况下,在设定债务的同时将企业全部财产设置浮动抵押担保,使债务人将来无财产清偿其他债权人包括此后产生的债权人。笔者认为,第二种情况也应考虑可以撤销。
重整程序的适用
前述清偿原则适用于破产清算程序没有问题,但适用于重整程序仍有不同认识。有的人认为,重整程序通过挽救债务人企业而提升的重整价值与利益主要归属于普通债权人,可能还包括股东,而担保物权人通过重整得不到什么利益。从某种意义上讲,由于担保债权人对担保物的权利行使受到限制,延迟了清偿时间,反而可能是不利的。在这种情况下,启动重整程序并让担保债权人承担程序费用,其合理性需要解释。

一,在债务人财产全部设置担保的情况下,即使是清算程序,担保权人也要承担破产费用,所以重整程序并没有增加其负担。由于重整程序通常不对担保物实际出售,还可减少担保权人承担的拍卖、变现等费用,增加其利益。

二,重整程序提升债务人财产整体价值的同时,也使担保财产的市场价值有所增加,还可以避免在清算程序中担保物快速变现可能造成的损失,尤其是在担保物难以变现或分散变现损失过大的情况下。

三,立法规定对担保权人在重整程序中的权利行使给予一定限制,但即使在清算程序中,在重整程序中受到行使限制的那些担保物权(不移转占有的担保物权),也往往由于担保物与其他债务人财产的变价处分密不可分,也受到变现条件的制约,所以其权利同样是难以立即行使的,重整程序并没有过度增加其负担。

四,普通债权人以及股东得到的利益,在债务人财产全部设置担保的状况下,一方面可能来自重整成功导致的企业财产运营价值的增加,另一方面,则主要是来自新的战略投资者对债务人企业的投入包括还债资金的投入,而不是通过损害担保债权人利益的方式实现的。重整程序设置的目的主要是为了挽救债务人企业,使普通债权人得到比破产清算更多的利益,并在可能的情况下惠及股东,同时也保障了担保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在重整程序中不受减损。能够达到此目的,重整程序就仍有进行的必要,让担保债权人在债务人全部财产均设置物权担保的情况下承担程序费用就具有一定的合理性。
此外,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管理人报酬数额超过最高院的规定时,应否允许?笔者认为,

一,有权决定的管理人报酬数额应在最高院规定的范围之内,但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的报酬数额可以超过有关规定。因为支付报酬的财产本属于债权人的分配财产,债权人会议当然可以决定如何分配。

二,允许增加报酬的前提,是在表决前告知债权人最高院对报酬规定有标准,并讲明超标准提高报酬的理由,让债权人会议在充分知情的情况下表决。不能允许在债权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蒙蔽其作出提高管理人报酬的决议。我想这可能也正是纠结于是否要干预的主要原因。
公司债务由谁承担?
[律师回复] 对于公司债务由谁承担?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与子公司相对应的是“母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是的两个个体,分别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1、子公司受母公司的实际控制。所谓实际控制是指母公司对子公司的一切重大事项拥有实际上的决定权,其中尤为重要的是能够决定子公司董事会的组成。在未经他人同意的情况下,母公司自己就可以通过行使权力而任命董事会的多名董事。某些信托机构虽然拥有公司的大量股份,但并不参与对公司事务的实际控制,因而不属于母公司。
2、母公司与子公司之间的控制关系是基于股权的占有或控制协议。根据股东会多数表决原则,拥有股份越多,越能够取得对公司事务的决定权。因此,一个公司如果拥有了另一公司50以上的股份,就必然能够对该公司实行控制。但实际上由于股份的分散,只要拥有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就能够获股东会表决权的多数,即可取得控制的地位。除股份控制方式之外,通过订立某些特殊契约或协议而使某一公司处于另一公司的支配之下,也可以形成母公司、子公司的关系。
3、母公司、子公司各为的法人。虽然子公司处于受母公司实际控制的地位,许多方面都要受到母公司的管理,有的甚至类似母公司的分支机构,但法律上,子公司仍是具有法人地位的公司企业,它有自己的公司名称和公司章程,并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其财产与母公司的财产彼此,各有自己的资产负债表。在财产责任上,子公司和母公司也各以自己所有财产为限承担各自的财产责任,互不连带。
母公司是指拥有另一个公司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或通过协议方式能够对另一个公司实行实际控制的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子公司是与母公司相对应的法律概念,是指一定比例以上的股份被另一个公司持有或通过协议方式受到另一个公司实际控制的公司。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可以承担民事责任。
负债人去世债务由谁来承担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负债人去世债务由谁来承担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二)》第24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如果债务人有配偶,该笔债务又属夫妻共同债务,则可以向其配偶追偿;《继承法》第33条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因此,如果债务人有遗产的,你也可以向其遗产继承人追偿。
债务转让协议书
本协议由下列各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省____市签订:
A有限公司(下简称“A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B有限公司(下简称“B公司”),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C厂,一家依照中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国有企业,其法定地址在:____省____市____路____号;
以上实体单称时称为“一方”,合称时称为“各方”。
序 言
鉴于:A公司、××××股份有限公司(下简称“股份公司”)和C厂于____年____月____日签订《债务承担协议》,约定由C厂承担股份公司因回购股份而形成的对其发起人A公司价值人民币____万元的负债,A公司由此成为C厂的债权人;
鉴于:A公司拟转让其对C厂的上述债权(下简称“债权”),B公司拟受让该等债权;
故此,各方约定如下:
第一条 债权转让
1.1 A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B公司转让债权,B公司同意按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从A公司受让债权。
第二条 陈述、保证和承诺
2.1 A公司承诺并保证:
第三条 违约责任
3.1 各方同意,如果一方违反其在本协议中所作的陈述、保证、承诺或任何其他义务,致使其他方遭受或发生损害、损失、索赔、处罚、诉讼仲裁、费用、义务和/或责任,违约方须向另一方作出全面赔偿并使之免受其害。
第四条 生效
4.1 本协议于各方授权代表签署后生效。
第五条 适用法律
5.1 本协议的订立、生效与解释均适用中国法律。
第六条 其他规定
6.1 对本协议所作的任何修改及补充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各方合法授权代表签署。
本协议各方已促使其合法授权代表于本协议文首载明之日签署本协议,以昭信守。
A公司(公章) B公司(公章) C厂(公章)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 授权代表:____________________
一、同时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同时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另一方当事人在同时履行的时间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约定履行的,有权保留自己的给付义务,这种保留给付的权利就是同时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6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二、后履行抗辩权。在双务合同中,应当先履行的一方当事人未履行或者未按约定履行,到履行期限的对方当事人享有不履行、部分不履行的权利,这种权利就是后履行抗辩权。《合同法》第67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先履行的一方未履行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先履行一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的,后履行一方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
三、不安抗辩权。不安抗辩权又称先履行抗辩权,指双务合同成立后,应当先履行的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对方不能履行义务,或者有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可能时,在对方没有履行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有权单方中止履行合同义务。《合同法》第68条规定:应当先履行债务的当事人,有确切证据证明对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中止履行:
(一)经营状况严重恶化;
(二)转移财产、抽逃资金,以逃避债务;
(三)丧失商业信誉;
(四)有丧失或者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力的其它情形。当事人没有确切证据中止履行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需要说明的是,当事人依照上述规定中止履行义务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对方提供适当担保时,应当恢复履行。中止履行后,对方在合理期限内未恢复履行能力并且未提供适当担保的,中止履行的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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