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破产清算赔偿顺序行政罚款怎么算
在企业破产清算过程中,关于行政罚款的偿还问题,其通常被置于其他债务之后予以优先考虑。具体而言,在破产清算的过程中,赔偿顺序的确定通常遵循如下几个重要原则:
首先是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
其次是涉及到员工工资、医疗保障、伤残补助及抚恤费用等方面的支出;
再者是应当划入员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根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员工的补偿金;接下来则是除了上述两项规定之外的社会保险费用以及所拖欠的税款;
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需要特别指出的是,行政罚款并不属于上述优先清偿的范围之内,只有当所有的普通破产债权得到了充分清偿且仍有剩余的破产财产时,才能对行政罚款进行相应的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
破产财产在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后,依照下列顺序清偿:
(一)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二)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三)普通破产债权。
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破产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工资按照该企业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行政罚款偿还顺序位于普通债务之后。破产清算赔偿顺序遵循关键原则: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随后是员工工资、医疗等费用,员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依法应支付的补偿金。其次是社会保险和欠缴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最后考虑,而行政罚款在清偿所有普通债权且有剩余财产时才偿还。
通常情况下,企业破产清算的赔偿金无需缴纳相应的税费。
具体来说,个体劳动者由于与雇主解除了劳动合同关系而获得的一次性的补偿收益,若该收益在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三倍金额之内,则将豁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然而,对于超出此限额的部分,须依照国家税务总局于1999年发出的第178号通知的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精确计算并征收个人所得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二条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三、破产清算赔偿五大顺序是什么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破产清算赔偿的首要任务为:1.支付破产费用:该类费用主要包括破产后所有相关的司法程序费用以及用于管理债务人财产所需要的花费等等。2.清偿共益债务:所谓共益债务是指在破产后的程序中为了保障全体债权人的集体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具有广泛性和公共性的特点。3.确保职工债权:这里的职工债权不是单独指某位员工的个人权益诉求,还包括职工的工资收入、医疗费用、伤残补助金等各类福利待遇。4.缴纳社会保险费用及税款:这两部分费用是国家强制要求企业承担的义务,必须在破产清算过程中予以优先考虑。5.最后才是普通破产债权:这类债权是指没有任何财产担保的普通债权人的权益,在分配破产财产时,应当遵循以上所述的优先级顺序依次进行清偿。值得注意的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只有在前一个顺序的债权得到了全额清偿之后,才能开始对后一个顺序的债权进行分配。
在企业破产清算中,行政罚款偿还顺序位于普通债务之后。破产清算赔偿顺序遵循关键原则:优先支付破产费用与共益债务,随后是员工工资、医疗等费用,员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以及依法应支付的补偿金。其次是社会保险和欠缴税款。普通破产债权最后考虑,而行政罚款在清偿所有普通债权且有剩余财产时才偿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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