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情况下,对于那些因环境污染罪而被判定有罪的被告而言,其在服刑之后将无法再次申请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所谓的取保候审,其实是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主要适用于尚未被判刑的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然而,一旦其已被法院宣判有罪并开始服刑,那么意味着整个案件的处理阶段已经宣告结束,取保候审这一机制自然也就不再适宜于此类情况。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一般而言,环境污染罪犯服刑后不得再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措施,专为未决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设计,旨在保障其诉讼权利同时不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已定罪服刑者因已受法律制裁,不再享有此项权利。
针对被判处连续拘留及最高不超过三年的有期徒刑之犯罪份子,同时满足下列所有规定条件者,可予以宣判缓刑。
在此之中,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身怀六甲的妇女以及已经过了75岁大关的耄耋老人,理应得到缓刑之宽宥:
(一)其犯罪的情节相对轻微;
(二)其对自己犯下的错误有深刻的认错和忏悔心迹表象;
(三)在未来的日子里不再有继续犯罪的危险倾向;
(四)在确认缓刑对其所处居留社区并无任何重大负面影响的前提之下。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污染环境罪案件立案标准是多少
关于污染环境罪的立案标准,主要涵盖以下几种具体情形:首先,若有人非法排放、倾倒或处置危险废物达到三吨及以上的;其次,若排放、倾倒、处置含有铅、汞、镉、铬、砷、铊、锑各类污染物超出了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三倍之多;再者,通过采取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以及灌注等各种隐蔽性极强的手段逃避相关监管,以此来排放、倾倒、处置具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物质的;此外,如果在过去的两年时间里曾经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以及有毒物质而受到过两次以上的行政处罚,但之后再次实施上述行为的;最后,对于那些被列为重点排污单位的企业,如果他们篡改、伪造了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对自动监测设施进行干扰,从而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各类污染物,也将成为我们刑法打击的对象。
值得强调的是,针对具体立案标准的适用,可能会由于地区差异,以及案件实际情况的不同而存在细微的差别。
一般而言,环境污染罪犯服刑后不得再申请取保候审。取保候审作为刑事诉讼中的关键措施,专为未决犯罪嫌疑人与被告人设计,旨在保障其诉讼权利同时不逃避法律制裁。因此,已定罪服刑者因已受法律制裁,不再享有此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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