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非法拘禁罪的应当从重处理的情况有哪些
当涉及到非法拘禁罪的从重处理时,通常涵盖以下两种情形:
其次则是涉及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之便进行非法拘禁活动。就前者而言,由于其不仅仅导致受害者人身权益遭到侵害,同时还使犯罪行为的恶劣程度以及社会危害性进一步加剧,因此理应得到更加严厉的法律制裁。
至于后者,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实施非法拘禁的行为,这种做法极大地破坏了公共权力的权威性及公众的信任度。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罪】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非法拘禁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一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侮辱等恶劣行为;二是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前者侵害人身权益,加剧社会危害,应受严惩;后者破坏公共权力权威和公众信任,同样应受到严厉法律制裁。
二、非法拘禁罪是怎么构成的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构成要素,内容涵盖如下几条:
首先是,它涉及到以下几个客观要素。
这一犯罪的客观实际状况具体体现为非法地剥夺其他个体的人身自由。
然后是,对于犯罪客体的考察。
这种情形所侵害的法律权益恰恰是对他人人身自由权的侵犯。
再者,是主体因素的考量。
针对非法拘禁罪的案件中,作为犯罪实施主体的人员可分为两类,既可是担任公职的国家工作人员,亦或是普通百姓,只要是年龄到达十六岁,并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都能成为此类犯罪的实施者。
最后,在主观维度之上。
这一犯罪在主观意识层面上表现为有预谋的虐待意图,并且其主要目的就是为了剥夺他人的人身自由。
《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
非法拘禁他人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具有殴打、侮辱情节的,从重处罚。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使用暴力致人伤残、死亡的,依照本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为索取债务非法扣押、拘禁他人的,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犯前三款罪的,依照前三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三、非法拘禁罪归公安机关管辖吗
关于非法拘禁罪的审判权责归属问题,主要由公安机关负责监管。根据我国严格规范的刑事诉讼法律制度,所有刑事事件的侦破与审讯均由公安机关依法执行。涉及到非法拘禁罪这类严重刑事犯罪行为的,原则上任何发现举报线索或者已经发生报案等事件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都需认真对待,按照法定程序开展相关的侦查测试行动。在这个过程中,公安机关将依靠各种合法有效的手段和方法来获取证据,包括调查取证、询问目击证人和受害者等人,从而准确地判断是否存在犯罪嫌疑及其程度的高低。当事件经过公安机关妥善处理完毕后,确认案情清晰,证据确凿且充分,公安机关将会把相关材料转交给检察院作为审查起诉的依据。然而,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比如涉及到国家公职人员利用职务权力实施的非法拘禁犯罪,可能就需要由专门的监察机关行使管辖权。
非法拘禁从重处罚的情形包括:一是对被害人实施暴力或侮辱等恶劣行为;二是国家机关人员滥用职权非法拘禁。前者侵害人身权益,加剧社会危害,应受严惩;后者破坏公共权力权威和公众信任,同样应受到严厉法律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