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主动退赃的量刑标准是什么意思
主动退赃,系指犯罪行为人于刑事诉讼程序期间,自主决定将通过违法犯罪行为所获得的赃款、赃物等非法所得予以退还予受害者一方或者上交给司法机构处理的执行方式。在量刑评估环节,主动退赃这个行为往往会被认定为一个能减轻刑责的酌定因素。其原因在于,主动退赃能够折射出犯罪行为人的悔悟意识,显示出他们对自己的犯罪行径具备一定程度的认知与改正意愿,从而降低了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以我国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为例,其中明确规定:在对犯罪分子进行刑罚裁决时,应依据犯罪的真实情况、犯罪的性质、情节以及对社会产生的危害程度,按照本法的相关规定来确定。若犯罪分子存在本法规定的从重处罚、从轻处罚情节的,则应在法定刑的范围内判处相应的刑罚。而主动退赃便属于从轻处罚的诸多情节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
【量刑的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对于犯罪分子决定刑罚的时候,应当根据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判处。
主动退赃指犯罪行为人于刑事诉讼期间自主退还非法所得给受害者或司法机构。在量刑时,主动退赃被视为减轻刑责的酌定因素,反映犯罪人的悔悟意识,降低不良影响。我国《刑法》规定,量刑应依据犯罪情况、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考虑从重或从轻情节。主动退赃属于从轻处罚情节之一。
二、主动退赃的减刑标准有哪些
在一般情况下,被告人主动退赃并不会被视为减轻其刑事责任的标准因素之一,这是因为被告人在法律层面上负有积极退赃的责任与义务。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形之下,刑法为被告人提供了通过主动退赃来减轻其刑事责任的可能,具体内容如下所述:
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在法院对案件提起公诉之前,积极地进行退赃和赔偿,从而有效地降低或消除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将有机会获得从轻或减轻处罚的待遇;
而对于贪污罪案件,如果被告人能够在法院对案件提起公诉之前,如实地交代自己的犯罪行为,表现出真诚的忏悔态度,并且积极地进行退赃,以期最大程度地避免或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那么他们也将有机会获得从轻、减轻甚至免除处罚的待遇。
《刑法》第六十四条
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第一百七十六条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的,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在提起公诉前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真诚悔罪、积极退赃,避免、减少损害结果的发生,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三、主动退赃的法律规定是什么意思
主动退赃,也即广义上的自首,即是在刑事诉讼程序进行期间,犯罪嫌疑人员或者被告者自愿、主动将他们因犯罪行为而获得的非法所得,如赃款、赃物等,返还于受害者或执法部门。此种行为在法律层面上具有明显的影响力和重要性。就量刑的角度来看,主动退赃往往被视作一项可以减轻刑罚的有利条件。这主要是因为这种行为体现出犯罪者对自己罪行的认识较为深刻,并展现出一定程度的悔过之心,从而降低了其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以贪污受贿类事例为例,如果被告人能够主动退赃,那么法院在量刑时将会充分考虑到这一点,有可能会适度减轻其应承担的刑事责任。然而,需要明确的是,主动退赃并不代表着必定能免除刑事处罚,而是作为影响量刑的众多因素之一。
主动退赃指犯罪行为人于刑事诉讼期间自主退还非法所得给受害者或司法机构。在量刑时,主动退赃被视为减轻刑责的酌定因素,反映犯罪人的悔悟意识,降低不良影响。我国《刑法》规定,量刑应依据犯罪情况、性质、情节及危害程度,考虑从重或从轻情节。主动退赃属于从轻处罚情节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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