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资金罪营利活动认定证据有什么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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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在挪用资金罪中,判断营利活动的关键在于证据。这些证据包括资金流向记录,能证明资金是否真正投入了经济效益活动,比如投资或买卖。相关合同和协议也很重要,它们明确了资金的用途和方式。证人证言也能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证明挪用行为的发生。财务账簿和报表也能反映资金的实际用途。此外,通信记录和电子邮件等辅助证据也可以帮助全面证实挪用行为及动机。
挪用资金罪营利活动认定证据有什么

一、挪用资金罪营利活动认定证据有什么

在对挪用资金罪中涉及到的营利性活动进行判定时,所需的主要证据通常涵盖了以下几个重要层面:

首先是资金的实际流动走向的详细记录,此举可以有力地证明资金确实被投入到了诸如投资运营、股票交易以及商品买卖等具有经济效益的各类活动之中;

其次则是与之相关的各种类型的合同文书和协议文件,如投资合同时、合作协议等,这些文件有助于进一步明确资金的具体使用目的及其运用方式;

此外,证人所提供的证言也尤为关键,这其中包括但不限于那些直接或间接地参与或者了解到资金挪用及其用途状况的团体和个人所发表的可靠证词;除此之外,财务账簿和各类报表也是不可或缺的证据来源,它们能够清晰地反映出资金的流入流出情况以及其实际用途;

最后,还可能需要借助于相关的通信记录、电子邮件等辅助性证据,以便更全面地证实资金挪用行为的真实存在及其动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挪用资金罪;挪用公款罪】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有前款行为的,依照本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

有第一款行为,在提起公诉前将挪用的资金退还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判定挪用资金罪中的营利活动,关键证据包括资金流向记录,证实资金投入经济效益活动,如投资或买卖。相关合同和协议明确资金用途和方式。证人证言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财务账簿和报表反映资金实际用途。辅助证据如通信记录和电子邮件,帮助全面证实挪用行为及动机。

二、挪用资金罪是否可判缓刑

倘若某人涉及涉嫌挪用资金的案件,那么恭喜您,他或许还有可能得到人民法院的宽大处理——即宣告缓刑

然而,这并不意味着所有人都能受到这种恩赐,对被告人缓刑的裁决还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

具体而言,如果某人因犯下特定罪行(如拘役或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遭到了指控,并且其行为也符合以下几个条件,才能获得缓刑判决的机会:

首先,他必须是已成年且未满18岁的人群、孕妇以及年满75岁以上的老人;

其次,他在犯罪时的行为性质必须较轻;

再次,他必须有真诚的忏悔之意并有决心不再重蹈覆辙;

最后,他的判刑决定不得对其所居住的社区产生严重的负面影响。

《刑法》第七十二条

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三、挪用资金罪律师收费按照什么算

诸如侵占公款罪等事件之中,律师收取的费用往往需结合诸多因素进行全面考量。通常情况下,这其中包括了事件的复杂性程度、涉及的金额规模、律师的丰富经验及声誉地位、办理事件所耗费的时间与精力等等。常见的收费方式主要包括按件计费、按照涉案金额的比例收费以及按照时间计费三种。对于那些相对较为简单明了的事件,采用按件计费的方式最为适宜;而对于涉案金额较大的事件,则可以选择按照涉案金额的比例收费,其比例通常会设定在一个特定的区间之内,随着金额的增加,比例也可能相应地有所下降;至于按照时间计费的方式,则是根据律师为事件付出的实际工作时间来计算费用。在与律师就具体收费事宜进行商讨的过程中,您需要详细向律师阐述事件的相关情况,明确服务的范畴以及费用的构成部分,从而确保收费的合理性以及透明度。

判定挪用资金罪中的营利活动,关键证据包括资金流向记录,证实资金投入经济效益活动,如投资或买卖。相关合同和协议明确资金用途和方式。证人证言提供直接或间接证据,财务账簿和报表反映资金实际用途。辅助证据如通信记录和电子邮件,帮助全面证实挪用行为及动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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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我大伯被抓了,听说是因为挪用公款营利,我想咨询下挪用公款营利活动怎样处罚呢?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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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挪用资金进行经商、投资、购买股票的属于挪用资金罪的盈利活动。这类违法人员对我国的国家利益和公司利益造成极大的危害,我国的办案机关在审理这类案件时,应积极的按照相关的法律规定和涉案金额对这类人员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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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哪些认定
[律师回复] 您好,针对您的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哪些认定问题解答如下, 土地承包经营权依据什么认定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的依据是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的证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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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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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庭承包中的继承问题已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做了规定,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两种方式的承包引发的继承问题有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一,家庭承包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说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也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农户对本村荒山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的,而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很大,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

二,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这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在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家庭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的收益,并要求发包方对被继承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作一定的补偿。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有所不同。如承包本村荒山的承包人,在其死后,荒山的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承包经营,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

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与林地承包是相似的,即: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所承包的“四荒”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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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依据我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认定的依据是承包合同或者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等的证书。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农村土地,是指农民集体所有和国家所有依法由农民集体使用的耕地、林地、草地,以及其他依法用于农业的土地。 第三条 国家实行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制度。 第九条 承包方承包土地后,享有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自己经营,也可以保留土地承包权,流转其承包地的土地经营权,由他人经营。 第二十三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第二十四条 国家对耕地、林地和草地等实行统一登记,登记机构应当向承包方颁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或者林权证等证书应当将具有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全部家庭成员列入。 登记机构除按规定收取证书工本费外,不得收取其他费用。 以其他方式获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关于家庭承包中的继承问题已在本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32条做了规定,从这两条的规定来看,两种方式的承包引发的继承问题有一定的差别。主要体现在: 第一,家庭承包的方式,土地承包经营权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人人有份的,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一项权利。而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能否继承土地承包经营权?应当说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已经不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了,也没有对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权。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不存在这个问题。例如一个农户对本村荒山的承包,这个承包并不是在本村内人人有份的,而是通过招标、拍卖或者公开协商等方式取得的土地承包经营权,这种承包是有偿取得,期限较长,投入很大,应当允许继承。不但允许继承,而且允许成为非农业人口的继承人继承。 第二,在家庭承包的方式中,由于是以户为生产经营单位,因此部分家庭成员死亡的,不发生土地承包经营权本身的继承问题,而是由这承包户内的其他成员继续承包。如果在承包人死亡,承包方的家庭消亡后,土地承包经营权由发包方收回,其他继承人只能继承土地承包的收益,并要求发包方对被继承人在土地上的投入作一定的补偿。而在其他方式的承包中则有所不同。如承包本村荒山的承包人,在其死后,荒山的经营权可以由其继承人继续承包,如果所有的继承人都不愿意承包经营,还可以将经营权转让,把转让费作为遗产处理。 第三,在家庭承包方式中,林地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其继承人可以在承包期内继续承包。本条规定的其他方式的承包的继承与林地承包是相似的,即:以其他方式承包的承包人死亡后,其所承包的“四荒”的经营权在承包期内由继承人继续承包。
违法经营额的认定有哪些法律依据?
[律师回复] 1、侵权人通常采取不开据进货、售货单据,不留进货、售货记录,库房存货与销售现场分离,在销售现场仅摆放几份侵权商品样品等手段,隐瞒侵权真实情况,给行政执法设置障碍,试图规避法律、逃避打击。因此,简单来说,“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适用于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包括单据、记录、供货人等,商标行政执法机关又无法查明其非法经营额的情况由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概念太抽象,在实际执法中较难以掌握,因此,在理解和适用这一概念时应做到以下几点: 2、一是对于涉嫌侵权人不提供或未如实、有效提供可据以查证其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能一概而论判定其属于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的情形,应结合其他情况予以综合考虑,如涉嫌侵权人是不是有过侵权或屡次侵权的记录,或者从产品的上位供货商、下位销售商或代理商证明其有没有生产、销售侵权商品的事实;二是《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个二条赋予了行政执法机关一定的自由裁量权,但在案件查处过程中,仍然应周密调查、严格取证,尽量查实涉嫌侵权人的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不要轻易判定其非法经营额无法计算;三是在案件查处过程中,只要行政处罚决定还没有作出,非法经营额的信息什么时候发现什么时候采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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