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贪污罪的犯罪行为中,主要存在着以下几种常见的手段:
首先是侵吞,这主要表现为犯罪嫌疑人通过利用其所担任的职务之便,对属于自己管辖范围内、负责管理以及经手处理的公共财产进行非法据为己有的行为;
其次是窃取,这种手法通常是指犯罪分子以秘密盗窃的方式,将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公共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情况;
最后是骗取,这是指通过捏造和隐瞒真实情况等手段,使得那些具有处理权限的公共财物管理者产生误解,进而将公共财物擅自分配给犯罪分子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贪污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
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
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在贪污罪中,常见的犯罪手段包括侵吞、窃取和骗取。侵吞是指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管理或处理的公共财产;窃取则是秘密盗取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物;骗取则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误导公共财物管理者,使其非法分配公共财产给嫌疑人。
二、贪污罪的犯罪数额起点是怎样的怎么计算贪污物品的价值
在估算贪污物资的价值时,应当将有效的对应证明材料作为依据来确定。
例如,如果贪污的是某个单位所用的办公用具,那么估价时就应该按照该单位购买这些用品时的正常市场价格来计算。
《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公共财物的,是贪污罪。受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委托管理、经营国有财产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侵吞、窃取、骗取或者以其他手段非法占有国有财物的,以贪污论。与前两款所列人员勾结,伙同贪污的,以共犯论处。
三、贪污罪的犯罪对象有什么
贪污罪的侵犯客体主要集中于公共财物,这其中包括了国有财产、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以及专门用于扶贫及其他公益事业的社会捐助或专项基金的财产。
此外,在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集体企业以及人民团体操控、运用或是运输过程中所涉及到的个人财产,也应视为公共财物对待。
举例来说,国家发放的救灾款项、扶贫款项,国有企业的生产经营资金,以及国有事业单位因提供公共服务而获得的收入等等,这些都有可能成为贪污罪的直接犯罪侵害对象。
然而,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对于贪污罪犯罪对象的确立,必须结合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进行全面且深入的分析与判断。
在贪污罪中,常见的犯罪手段包括侵吞、窃取和骗取。侵吞是指嫌疑人利用职务便利,非法占有自己管理或处理的公共财产;窃取则是秘密盗取国家或集体的公共财物;骗取则是通过虚构事实或隐瞒真相,误导公共财物管理者,使其非法分配公共财产给嫌疑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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