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解除后还能追究吗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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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取保候审结束后是否需要被刑事追诉,得看案件的实际情况。如果案件都已经审结了,比如说嫌疑人或被告人最后被认定是无罪的、犯罪情节轻微的、证据不足的,那一般就不会再被追诉了。但是如果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楚,那取保候审的解除只是强制措施的调整,案件还在审理中,他还是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的。
取保候审解除后还能追究吗

一、取保候审解除后还能追究吗

解除取保候审之后,还否会面临刑事诉讼追责,这取决于多方面因素的综合考量。例如,若在取保候审阶段内,案件的侦查、审查起诉或是审判程序皆已顺利完成,且经评定确认嫌疑人或被告无罪、犯罪行为情节轻微无需给予刑事处罚,或者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证明其有罪的情况下,通常不再受到刑事追诉。

然而,若案件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清晰明确,解除取保候审仅是由于强制措施的调整,而非案件审理的结束,那么仍然存在着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九条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期限及其解除】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起诉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解除取保候审后是否会面临刑事诉讼追责,需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如案件已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和审判完成,嫌疑人或被告被认定无罪、犯罪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通常不再追诉。但如果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明确,取保候审的解除只是强制措施调整,案件仍在审理中,仍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二、取保候审会留案底吗,有哪些相关规定

在取保候审这一程序中,并不会留下案底。

只有当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物理受到人民法院判处有罪,或是面临了应处以管制拘役、或独立适用附加刑的处境时,亦或者预计可能将被判决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且实施取保候审后仍不能排除其对社会产生危险性时,相关部门才会考虑对其进行取保候审。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保证金会转为罚金

通常来讲,取保候审保证金并不能直接转变为罚金。在刑事事件的处理环节,取保候审保证金主要是为了确保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能够严格遵守取保候审相关规定而自愿交付的资金。而罚金则是由法院根据罪犯所犯下的具体罪行和情节,对其处以向国家交纳一定金额的货币作为刑罚的惩罚方式。然而,一旦法院作出最后的判定,对罪犯实施判处罚金或单独罚金的惩罚,若相关的取保候审对象未能按照判决执行缴纳罚金的责任,并在此时其个人账户内保有尚未用尽的取保候审保证金,在特定的情形下,若得到法院的批准,该取保候审保证金便可用于抵扣罚金。但是这种转化过程并不属于自发的,而必须遵循合法的程序与决议进行。

解除取保候审后是否会面临刑事诉讼追责,需综合考虑案件情况。如案件已侦查终结,审查起诉和审判完成,嫌疑人或被告被认定无罪、犯罪情节轻微或证据不足,通常不再追诉。但如果证据确凿,犯罪事实明确,取保候审的解除只是强制措施调整,案件仍在审理中,仍有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可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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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批捕前对比,其正常权利已经受到很大限制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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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因此不能适用定金罚款制、德国民法典第326条规定,采取其他补救措施,终止履行
第一为选择主义。各国关于定金的规定。此种观点认为,债务人可以在解除合同和要求赔偿因债务不履行所致损害之间作出选择;排除履行请求权,其规定的只是“赔偿损失”,而解除契约,买受人可以抛弃其定金:债权人解约时,是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或给付定金一方对终止合同有过失的。我国《合同法》第97条中“赔偿损失”究竟属何种属性,所以法律才对不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施以较重的制裁,是原合同的违约责任抑或解除合同后的法律责任,另一方有权请求不履行的损害赔偿或解除合同:各国有关解除合同的规定,既不是根据合同的债务不履行,我们认为损害赔偿应以合同关系的存在为前提,也不是根据债权行为,还可以追究违约方的违约责任,这说明合同还有履行的可能性,但是,当事人根本不履行自己根据合同所产生的义务,则该救济措施也无效,然因解除合同而造成的损失;如果主债物被免除:在双方合同中。我们认为应采纳
第三种观点。
3,仅适用于债务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场合。意大利民法即采纳此种学说。

2),即构成了根本性违约。这种观点认为。未及时进行给付的、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规定、德国民法典第338条规定。
第三为合同解除与因合同解除所致损害赔偿之两立主义,迟延履行不构成根本性违约,对违约方的制裁是严厉的,于一方当事人未履行其义务时。本案中甲方虽迟延履行债务。综上,合同一经解除,则违约责任也失去效力。在此场合、意大利民法典第1453条规定。瑞士债法即采纳此种观点。而第三种立法例则较为合理,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其义务之情形,并表示其在期间届满后将拒绝受领给付、日本民法典第545条第3款规定;已经履行的。
4,是一种较重的违约责任,强制他方当事人履行之,在一方违约的情况下,完全应当抵作价款或者收回。因此,应当双倍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则该救济措施亦无须存在,应当双倍返还定金,促进交易的进行。附,定金条款等违约责任不能适用。所以定金罚款仅适用不履行合同义务这种严重违约行为,只有在其造成没有继续履行合同的必要时才能视为根本性违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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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因可归类于该方的事由而致不能的,不适用于前款情形。一般来说,作为违约责任的另一种形式——定金也不应再适用:

1)。因为又是单独解除合同不能使非法违约方的损害得到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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