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保候审申请法律援助流程怎么走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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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犯罪嫌疑人和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会指派律师协助准备取保候审材料,并向司法机关正式提交申请。在这期间,律师会详细阐述申请理由和法律依据。
取保候审申请法律援助流程怎么走

一、取保候审申请法律援助流程怎么走

取保候审申请法律援助的详细程序,以下是一般性的介绍:

首先,我方作为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的个人,以及我们的近亲亲属在拥有一定的前提条件下必须主动向法律援助机构提交申请;接着,法律援助机构会通过多元化的方式对申请人的个人财务状况及涉及到的请求事情项进行详尽的审查;在确认满足了法律援助的各类标准以后,援助机构将会酌情委派律师来为我等援助,提供实质性帮助。律师遵循法律援助机构的指引并接受指派任务后,将积极协助我方准备相关文件,其中涵盖了如申请书、身份证明、案件相关的一切材料等等;

然后,我方向有关的司法主管机关正式提交所需的取保候审申请。在此期间,律师会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详细阐述我方申请取保候审的理由及其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取保候审的条件与执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犯罪嫌疑人和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将指派律师协助准备取保候审材料,并向司法机关正式提交申请,期间律师会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及法律依据。

二、取保候审后会被公诉

在经过申请及批准后,当事人获得了取保候审的机会。

然而,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案件已经结案,是否需要提起公诉仍需等待办案机关对此进行深入调查以及详细审理才能确定结论。

若经证实确有违法行为且需负起刑事责任的,那么便会被提请至公诉阶段。

取保候审是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所设定的一种刑事司法程序,旨在确保当事人不会规避司法制裁,逃避调查、起诉与审判,而针对当事人作出的强制性要求包括,要求当事人提供担保人或缴纳保释金,同时出具相应的保证书,以确保其能够随时接受传唤,并且在未经许可的情况下不得擅自离开居住地。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

三、取保候审后手机什么时候给

在嫌疑人取保候审的过程中,手机何时可以归还取决于具体事例的实际情况。总体上讲,倘若涉事手机并不在事例的调查范围之内,且经过相关审核并确保其不影响事例的进一步侦破,那么通常会尽快将该物品交还给当事人。然而,若手机被认定是事例的重要证据之一,那么它可能无法在短时间内归还原主,而是会在事例调查工作全部结束、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程序完成或法院判决正式生效之后才能予以归还。至于确切的归还日期则要根据办案机关的办案效率及事例的复杂繁琐程度来决定。在此期间,您有必要与办案机关保持密切联系,以便随时掌握事例的最新动态以及手机的处理状况。

犯罪嫌疑人和亲属可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援助,经审查符合条件的,机构将指派律师协助准备取保候审材料,并向司法机关正式提交申请,期间律师会详细陈述申请理由及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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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代理申请人还应当提交有代理权的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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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有关的案件材料。
法律援助中心在收到申请及相应的材料后,如果经审查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就会指定律师为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并且当事人无需支付律师代理费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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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
(二)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向作出指派的法律援助机构要求更换承办人;
(三)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或者司法检举法律援助承办人疏于履行法律援助职责或违反职业道德、执业纪律的行为;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受援人义务:
(一)如实陈述有关事实,提供相关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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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申请法律援助的程序
1、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
2、与值班律师接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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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不予法律援助,告知复议程序——准法律援助
(2)批准法律援助——与承办律师签订委托协议
4、不符合条件引导其他解决办法
二、哪些公民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法律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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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法律援助的对象(1)一般对象即经济困难,有充分理由证明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需要帮助的。(2)特殊对象即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3)其他残疾人或老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因经济困难没有能力聘请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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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律援助的范围包括哪些方面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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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申请法律援助应提交哪些材料(1)居民身份证、户籍证明,暂住证或其他有效的身份证明;(2)有关单位出具的申请人及家庭成员经济状况的证明;(3)与所申请法律援助事项相关的证明及证据材料;(4)法律援助中心认为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申请人为未成年人或无行为能力的人,应由其监护人代为申请。代申请人应提交有监护权 资格的证明。
十、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哪些手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申请人应当办理如下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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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调查收集证据和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但其提出申请的期限不受《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四条第一款的限制。
2、当事人一方或者双方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后,人民应当进行审查,并按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1)异议成立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并将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及相关事项以书面形式通知双方当事人;
(2)异议不成立的,口头告知双方当事人,并将上述内容记入笔录。转入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的审理期限自人民立案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开庭审理:
1、人民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包括:
(1)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2)劳务合同纠纷;
(3)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4)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5)合伙协议纠纷;
(6)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这种情况下,人民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人民可以当庭告知当事人到人民领取民事调解书的具体日期,也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发送给当事人。当事人以民事调解书与调解协议的原意不一致为由提出异议,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根据调解协议裁定补正民事调解书的相关内容。当事人双方同时到基层人民请求解决简单的民事纠纷,但未协商举证期限,或者被告一方经简便方式传唤到庭的,当事人在开庭审理时要求当庭举证的,应予准许;当事人当庭举证有困难的,举证的期限由当事人协商决定,但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协商不成的,由人民决定。
2、以捎口信、电话、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发送的开庭通知,未经当事人确认或者没有其他证据足以证明当事人已经收到的,人民不得将其作为按撤诉处理和缺席判决的根据。开庭前已经书面或者口头告知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或者当事人各方均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审判人员除告知当事人申请回避的权利外,可以不再告知当事人其他的诉讼权利义务。
3、对没有委托律师代理诉讼的当事人,审判人员应当对回避、自认、举证责任等相关内容向其作必要的解释或者说明,并在庭审过程中适当提示当事人正确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指导当事人进行正常的诉讼活动。
4、开庭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答辩意见归纳出争议焦点,经当事人确认后,由当事人围绕争议焦点举证、质证和辩论。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无争议的,审判人员可以在听取当事人就适用法律方面的辩论意见后迳行判决、裁定。
5、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人民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书记员应当将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全部活动记入笔录。对于下列事项,应当详细记载:
(1)审判人员关于当事人诉讼权利义务的告知、争议焦点的概括、证据的认定和裁判的宣告等重大事项;
(2)当事人申请回避、自认、撤诉、和解等重大事项;
(3)当事人当庭陈述的与其诉讼权利直接相关的其他事项。
6、庭审结束时,审判人员可以根据案件的审理情况对争议焦点和当事人各方举证、质证和辩论的情况进行简要总结,并就是否同意调解征询当事人的意见。审判人员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情复杂需要转为普通程序的,应当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并书面通知当事人。宣判与送达:
1、当庭宣判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除人民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以外,应当当庭宣判。当庭宣判的案件,除当事人当庭要求邮寄送达的以外,人民应当告知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法律后果。上述情况,应当记入笔录。人民已经告知当事人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的,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领取裁判文书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在指定期间内未领取的,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人民指定领取裁判文书期间届满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因交通不便或者其他原因要求邮寄送达裁判文书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人民根据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邮寄送达的,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从邮件回执上注明收到或者退回之日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人民可以根据原告的诉讼请求及双方已经提交给法庭的证据材料缺席判决。按撤诉处理或者缺席判决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
2、定期宣判定期宣判的案件,定期宣判之日即为送达之日,当事人的上诉期自定期宣判的次日起开始计算。当事人在定期宣判的日期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的,不影响该裁判上诉期间的计算。当事人确有正当理由不能到庭,并在定期宣判前已经告知人民的,人民可以按照当事人自己提供的送达地址将裁判文书送达给未到庭的当事人。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在制作裁判文书时对认定事实或者判决理由部分可以适当简化:
(1)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需要制作民事调解书的
(2)一方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明确表示承认对方全部诉讼请求或者部分诉讼请求的
(3)当事人对案件事实没有争议或者争议不大的
(4)涉及个人隐私或者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一方要求简化裁判文书中的相关内容,人民认为理由正当的
(5)当事人双方一致同意简化裁判文书的。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条 审理和庭审程序简单的民事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并不受本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四十一条规定的限制。第一百六十一条 审限人民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
快速解决“诉讼仲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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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20撤诉流程,求助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一、 撤诉处理需要重新拨打12020纳税服务热线,向工作人员说明撤诉的理由,一般在3天之内都是可以得到答复的。 二、服务功能 “12020纳税服务热线”是国家税务总局为适应加强和改进纳税服务工作的需要,于2020年向国家信息产业部申请核批的全国税务机关特服电话。它具有统一呼叫中心代号,即:国税局为12020- 1,地税局为12020-2,人工与自动语音相结合,全天侯多功能优质化地提供语音服务。 “12020纳税服务热线”的主要服务功能包括:纳税咨询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提供税收法律法规和政策、征管规定、涉税信息等咨询查询服务;办税指南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发票购领、申报纳税等涉税事项的程序、手续提供咨询服务;涉税举报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举报税收违法行为等提供服务;投诉监督服务,主要是为纳税人对税务机关行风、服务质量及税务人员 违法行为的监督投诉提供服务。目前,全国有36个省市(国税21个、地税15个)税务系统开通了“12020纳税服务热线”,并有14个省级税务机关在部分辖区内开通。“12020纳税服务热线”已成为税务机关向纳税人提供纳税服务的重要手段和税务机关与纳税人、社会各界相互沟通的桥梁。
该怎么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条件
[律师回复] 对于该怎么申请法律援助,法律援助的条件这个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援助申请条件:
(1)申请事项属于规定的法律援助范围(需经诉讼或仲裁程序解决的案件应当已经立案)
(2)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确需获得法律援助
(3)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
(4)住所地在本市或持有本市暂住证。法律援助申请机构:
(1)已立案的刑事、民事、行政等诉讼案件,由有管辖权的人民所在地同级法律援助中心受理(2)不需经解决的非诉讼法律事务,由申请人所在地或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法律援助中心受理(3)两个或两个以上法律援助中心对同一案件均有管辖权的,由最先接受申请的援助中心管辖。扩展资料:受援人享有的权利:(1)可以了解为其提供法律援助活动的进展情况(2)有事实证明法律援助承办人员未适当履行职责的,可以要求更换承办人(3)可以申请有利害冲突的法律援助审批人员回避。受援人应履行的义务:(1)如实提供能证明维护自己合法权益的事实和相关材料及足以证明经济困难,确需减、免收法律服务费用的证明材料(2)给法律援助人员提供必要的合作(3)受援人因所需援助案件或事项的解决而获得较大利益时,
什么是法律援助?怎样才符合援助条件?
[律师回复] 你好,关于上述的问题,解答如下, 【法律意见】
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3、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5、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
【法律依据】
1、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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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法律援助流程有哪些?
申请人可以到市法律援助中心或市各区县法律援助机构直接申请援助,详细地址和电话请参看组织机构,也可以通过网上填报法律援助申请表申请援助。法律援助机构自收到申请援助事项的全部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作出是否予以法律援助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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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顾问
法律援助的人怎么才能得到法律援助
[律师回复] 【法律意见】具备以下条件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可申请法律援助:
1、有充分理由证明为保障自己合法权益需要帮助;
2、确因经济困难,无能力或无完全能力支付法律服务费用(公民经济困难标准由各地参照当地政府部门的规定执行)。
3、盲、聋、哑和未成年人为刑事被告人或犯罪嫌疑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4、可能被判处死刑的刑事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律师的,应当获得法律援助。
5、刑事案件中外国籍被告人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指定律师辩护的,可以获得法律援助。【法律依据】
1、依据《刑事诉讼法》
第三十四条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本人及其近亲属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提出申请。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死刑,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2、依据《法律援助条例》
第十条 公民对下列需要代理的事项,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可以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援助:
(一)依法请求国家赔偿的;
(二)请求给予社会保险待遇或者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
(三)请求发给抚恤金、救济金的;
(四)请求给付赡养费、抚养费、扶养费的;
(五)请求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主张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对前款规定以外的法律援助事项作出补充规定。公民可以就本条
第一款、
第二款规定的事项向法律援助机构申请法律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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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审流程是什么,二审流程是怎么样的
[律师回复] 根据你的问题解答如下, 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或裁定,在法定期限内向一审或上级人民提出上诉;二审审查一审移送的上诉材料及卷宗,符合条件,予以立案。 证据交换; 上诉的裁定或者判决,又告诉庭审查后直接进行裁决。 (案件事实基本清楚,可以不开庭审理,但必须与双方当事人进行谈话) 提前3日通知当事人开庭时间、地点、承办人;公开审理的案件提前3日公告;移送审判庭开庭审理。 (1)宣布开庭,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合议庭成员,告知当事人权利义务,询问是否申请回避; (2)法庭调查:当事人陈述案件事实; (3)举证质证:告知证人的权利义务,证人作证,宣读未到庭的证人证言,出示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双方当事人就证据材料发表意见; (4)法庭辩论:各方当事人就有争议的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辩驳和论证; (5)法庭调解:在法庭主持下,双方当事人协议解决纠纷; (6)合议庭合议作出裁决; 维持原判,或者改判,或者发回重审。 (7)宣判。 如果达成调解协议,应当制作调解书,在双方当事人签收后生效。 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者抗诉,维持原判。 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或者是量刑不当的,应当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在查清事实之后可以改判。 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新审判 二审发现一审审理有违反法定诉讼程序的情形的,应当裁定撤销原判发回原审重审。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第二审人民对于下列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 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的上诉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其他应当开庭审理的案件。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 第三百一十七条 下列案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应当开庭审理: 1、被告人、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对第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可能影响定罪量刑的上诉案件: 2、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案件; 3、人民检察院抗诉的案件; 4、应当开庭审理的其他案件。 5、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第二审人民应当开庭审理 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对于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有条件的也可以开庭审理,换言之也并不是必须要开庭审理。 人民决定不开庭的,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其他当事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合议庭全体成员应当阅卷、必要时提交书面阅卷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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