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拘留什么时候算定性

最新修订 | 2024-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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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宇翔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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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导读 刑事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在侦查阶段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一种临时性强制措施,并不代表最终的定性。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和法律责任需要经过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定程序,最终由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裁决才能确定。
刑事拘留什么时候算定性

一、刑事拘留什么时候算定性

刑事拘留并非判定结果之表现形式。在此过程中,由公安机关与人民检察院对于直接介入侦查的案件,在其侦查询问的环节当中,面对已触及到法定紧急状况的情形,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依法采取的暂时性剥夺其人身自由的强制措施。在刑事诉讼的全过程中,所谓“定性”,通常是指对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若构成犯罪,则具体属于哪一类犯罪进行明确的判断。这一判断过程需经历公安机关的深入侦查、检察院的严谨审查起诉以及法院的公正审判等一系列严格遵循法律规定的程序。通常而言,仅当经过法院的公开审理并作出有罪裁决后,方能最终确认犯罪嫌疑人的行为性质及其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二条

【法院定罪原则】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事拘留是侦查阶段公安和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性强制措施,非最终定性。定性需经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定程序,由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裁决,才确认嫌疑人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

二、被刑事拘留37天后会有哪些结果

在被刑事拘留满37天之后,可能出现如下几种不同的处理情况:

首先是由检察院批准逮捕,这适用于案件事实清晰明确且证据充分确凿的情况;

其次便是无罪释放或者在证据方面存在明显缺陷而无法证明其所涉嫌犯罪行为的确切性,此时也应当依法予以释放处理;

然后则是无罪释放同时给予一定的行政处罚(可视为刑期的折抵,无需再次执行与之相关的行政拘留),这种情况通常发生在罪责较轻,无需通过追究刑事责任来进行惩罚的案件中;

此外还有就是准予取保候审或是监视居住等措施,主要是针对那些尚未达到逮捕标准以及在证据链上尚存疑点,需要进一步展开调查取证工作的个案。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

公安机关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决定,认为有错误的时候,可以要求复议,但是必须将被拘留的人立即释放。

如果意见不被接受,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请复核。上级人民检察院应当立即复核,作出是否变更的决定,通知下级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执行。

三、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取保候审怎么算的

一旦刑事拘留期限届满当事人将获得释放并采取取保候审的举措,这实质上是对刑事强制措施的一次调整与改变。然而,要注意的是,取保候审的期限无法超越12个月这个额度。为了确保能有效执行取保候审规定,罪犯需根据具体情况选择提供保证人或交纳保证金两种方式中的任意一种。另外,在取保候审期间,罪犯应严格遵从以下要求:未经首席执行官的批准,不得擅自离开所居住的城市、县区;若住址、工作单位以及联系方式有所变动,必须在24小时内向首席执行官进行汇报。若在取保候审期间出现违规行为,已缴纳的保证金将会被部分或全额没收,同时还会根据具体情况,责令罪犯写下悔过书,重新缴纳保证金、提供保证人,或者实施监视居住、逮捕等措施。

刑事拘留是侦查阶段公安和检察院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采取的暂时性强制措施,非最终定性。定性需经侦查、起诉、审判等法定程序,由法院审理后作出有罪裁决,才确认嫌疑人行为性质及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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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第七十七条 人民、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在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间,不得中断对案件的侦查、和审理。对于发现不应当追究刑事责任或者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期限届满的,应当及时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应当及时通知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人和有关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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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要知道拘留一定要有拘留证吗?还有,那个拘留的时间是怎么样计算的,法律对于拘留的时间应该有相关的规定吧?
[律师回复] 拘留由公安机关执行。拘留时不出示拘留证,或先行拘留再补办拘留证,都是违法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62条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异地执行拘留时,应当通知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被拘留人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予以配合。依照《刑事诉讼法》第64条的规定,决定拘留的机关在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无法通知者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24小时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有碍侦查的情况包括:其他共同犯罪嫌疑人闻讯后有可能逃匿、毁弃或者伪造证据的; 可能互相串通,订立攻守同盟的;其他犯罪有待查证及还未采取相应措施的,等等。但在上述情形消除后,应当立即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所在的单位。对没有在24小时内通知的,应当在拘留通知书中注明原因。无法通知的情况包括:被拘留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的;被拘留人无家属或工作单位的等等。
二、拘留的时间有什么规定
1、路途时间是否从拘留期间扣除
路途时间是否要计算在拘留期间内存在一种错误认识,认为押解途中的时间不应算刑事拘留时间,其理由是时间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2、关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的折抵
对于刑事拘留时间与治安拘留时间是否可以相互折抵问题,应当根据不同情形分别处理。
对于治安案件转为刑事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法制局关于行政案件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后原行政案件如何处理的电话答复》的规定,公安机关在办理行政案件过程中,发现同一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如果行政案件已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先行撤销行政处罚,再转为刑事案件办理。对符合规定的刑事拘留条件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采取刑事拘留措施。治安拘留和刑事拘留性质不同,治安拘留是对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人采取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而刑事拘留是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为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防止犯罪嫌疑人继续危害社会,对犯罪嫌疑人采取的一种刑事强制措施。治安拘留时间不能折抵刑事拘留时间。
对于刑事案件转为治安案件的情况,根据《公安部关于对刑事拘留时间可否折抵治安拘留时间有关问题的批复》的规定,如果行为人依法被刑事拘留的行为与被治安拘留的行为系同一行为,其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应当折抵治安拘留时间。但如果被刑事拘留的时间已超过治安拘留期限的,不再给予治安拘留处罚。
3、延长拘留期限的计算
正确的计算方法是:刑事拘留是以日为计算单位而且期间开始之日不算在期间以内,即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计算。期间的届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为止。例如,犯罪嫌疑人某某于4月1日被刑事拘留,从第2日开始计算,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4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4日的,期限届满日期为4月8日;如果延长刑事拘留至 30日的(即从4月4日延长27日),由于4月份只有30天,期限届满日期为5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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取保候审算不算是拘留时间
取保候审和拘留可不是一回事儿。取保候审是刑事诉讼中的一种强制措施,要求嫌疑人提供担保、保证金或保证书,以确保他们不会逃避或干扰司法程序,并且可以随传随到。而拘留则是针对现行犯或重大嫌疑分子,在侦查阶段遇到紧急情况时,由公安或检察院临时剥夺其人身自由的手段。这两者的性质完全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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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大家刑事拘留与刑政拘留的性质有哪些不同之处?可不可以具体的说一下呀?谢谢大家!
[律师回复] (1)这个刑事拘留与刑政拘留的性质不同。行政拘留是对行政违法公民,主要是对违反治安管理法规的公民适用的一种行政处罚,具有制裁性和惩罚性。刑事拘留是对触犯刑法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适用的一种强制措施,具有预防性和强制性。对行政拘留,被拘留的公民可以向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提起行政复议,对复议结果不服的,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而对刑事拘留,不能提起行政复议,更不能提起行政诉讼。不过,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对于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没有事实证明有犯罪重大嫌疑的人,非因自己的过错被拘留的人,可以要求赔偿。对超期限拘留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释放或者变更其他强制措施。
(2)拘留的目的不同。行政拘留的目的,是制裁行政违法的公民,让他们吸取教训,接受教育,改邪归正。刑事拘留的目的,在于及时制止犯罪人继续危害社会,防止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逃避侦查和审判,实施妨碍刑事诉讼活动顺利进行的行为,预防其继续犯罪和发生其他意外事件,以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
(3)决定拘留的机关不同。行政拘留是由公安机关依法决定;刑事拘留是由公安机关和人民检察院决定,并由公安机关执行。
(4)适用的对象不同。行政拘留适用的对象是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公民;刑事拘留适用的对象是触犯刑法构成犯罪的现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5)适用的法律依据不同。行政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是《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刑事拘留适用的法律依据《刑事讼诉法》。
(6)拘留的期限不同。行政拘留的期限为1日以上15日以下。刑事拘留的期限为10日,如遇特殊情况可延长至14日,对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可延长至37日。
(7)拘留能否暂缓执行不同。根据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40条的规定,在申诉和行政诉讼期间,被裁决行政拘留的人或其近亲属能够找到保证人或者按规定交纳保证金的,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而刑事拘留没有暂缓执行,但在执行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变更强制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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触犯刑法被拘留,拘留可以取保候审吗?
[律师回复] 您好,关于触犯刑法被拘留,拘留可以取保候审吗?这个问题,我的解答如下, 刑事诉讼中的取保候审,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出保证人或者交纳保证金并出具保证书,以保证随传随到的一种强制方法。拘留期间可以取保候审吗满足一定的条件就可以。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0条、第51条、第60条及其他有关规定,取保候审的条件为: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适用附加刑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刑较轻,没有必要逮捕,但有可能逃避侦查、和审判及其他妨碍诉讼顺利进行的,应当采用取保候审。2.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罪行较重,但在采取取保候审时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且没有逮捕必要时,应当采用取保候审。3.应当逮捕,但患有严重疾病,不宜羁押的,诸如因患病,生活不能自理的,可以取保候审。4.依法应当逮捕,但正在怀孕或者哺乳自己婴儿的。具有此种情形,在逮捕前发现的,就不能决定逮捕;在逮捕后发现的,则应变更强制措施,改用取保候审方法。5.对已被依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经过讯问、审查,认为需要逮捕但证据不足的。这是指就被拘留人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但缺乏证明其有犯罪事实的足够证据,在拘留的法定期限内不能收集到相应证据,而需继续收集证据的情形。大道的6.已被逮捕羁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法定的侦查、、一审、二审的办案期限内不能结案,采用取保候审方法没有社会危险性的。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7条第7项的规定,对持有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出境证件,可能出境逃避侦查,但不需要逮浦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审。根据公安部《规定》第63条第5、7项的规定,对提请逮捕后,检察院机关不批准逮捕,需要复议、复核的,移交后,决定不,需要复议、复核的案件的犯罪嫌疑人,也可以取保候审。公安部《规定》第64条规定:对累犯、犯罪集团的主犯,以自伤、自残办法逃避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暴力犯罪,以及其他严重犯罪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最高人民检察院《规则》第38条规定,对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嫌疑人,以及其他犯罪性质恶劣、情节严重的犯罪嫌疑人不得取保候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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