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保候审开庭几个步骤
在解除取保候审措施之后,法庭的开庭程序通常涵盖以下多个环节:
首先,庭前准备阶段,此阶段主要是由法院方面依照相关规定向被告方以及辩护律师发送传票,以告知他们具体的开庭日期、时间及地点等详细信息,同时,被告方与辩护律师也需要为此做好充分的应诉准备工作。
其次,进入到正式的开庭审理阶段,这其中包括了开庭时宣布法庭纪律、对被告人的身份予以清晰确认等环节。接下来,便是法庭调查阶段,在此过程中,公诉人将依法宣读起诉书,被告人也有权进行自我陈述,而双方均有权利提供相应的证据并进行质证。随后,便进入到了法庭辩论环节,控辩双方将围绕着案件的事实情况、所提供的证据以及法律适用等问题展开深入的辩论。
最后,被告人将享有最后陈述的机会,法庭将根据各方意见进行评议并作出最终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七条
【开庭前的准备】人民法院决定开庭审判后,应当确定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将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书副本至迟在开庭十日以前送达被告人及其辩护人。
在开庭以前,审判人员可以召集公诉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回避、出庭证人名单、非法证据排除等与审判相关的问题,了解情况,听取意见。
人民法院确定开庭日期后,应当将开庭的时间、地点通知人民检察院,传唤当事人,通知辩护人、诉讼代理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传票和通知书至迟在开庭三日以前送达。公开审判的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以前先期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
上述活动情形应当写入笔录,由审判人员和书记员签名。
解除取保后,庭审包括庭前准备,法院发传票通知被告及律师开庭详情,双方准备应诉。开庭审理时,确认纪律和身份,调查阶段公诉宣读起诉书,被告陈述,双方质证。辩论环节控辩深入讨论,最后被告人陈述,法庭评议后宣判。
二、取保候审的期限到了会被抓起来吗
在取保候审期限结束之际,通常情况下是不会再将犯罪嫌疑人捉拿归案的。
在此之前的大约半个月内,实施监督的司法机构有义务提前通知作出决策的机构,以便于其对是否解除或更改强制措施做出明智的决断。
倘若涉案情节轻微到无需进行刑事追究,或者由于证据不足而无法对相关责任人施以惩罚,那么应当终止取保候审的执行;
反之,若需继续追究责任,则应对强制措施进行适当调整。
《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解除强制措施。
在取保候审期间再度犯案的情况下,关于预付保证金的处置标准普遍表现为如下原则:对于已经接受取保候审的涉案者或被告人若有违反该项法律措施相关规定的情形出现,且已经缴纳了保证金的话,那么法院将会有权视具体情况选择部分乃至全额强制性没收所缴纳的保证金。更加细化地解读这个规则,如果一个犯罪嫌疑人在接受取保候审期间刻意谋划实施其他更为严重的违法行为,又或是极端行动如企图自杀、逃逸、销毁关键证据等严重违反取保候审规定的行为,那么他所缴纳的保证金往往会被全数没收;然而,如果其违规行为的性质相对轻微,那么仅仅有可能涉及到部分没收保证金。做出决定没收保证金的决定时,必须遵照严谨的审批程序,并且还需将所没收的金额上缴至国家财政部门,进行统一的管理和使用。在此过程中,值得我们特别关注的是,有关机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当事人传达这一决定。
解除取保后,庭审包括庭前准备,法院发传票通知被告及律师开庭详情,双方准备应诉。开庭审理时,确认纪律和身份,调查阶段公诉宣读起诉书,被告陈述,双方质证。辩论环节控辩深入讨论,最后被告人陈述,法庭评议后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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